A.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B. 代理關系中,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的義務包括:
依照委託人的指示或者委託合同處理委託事務;
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不得擅自轉委託;
報告義務,報告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及結果;
交付財產的義務,代理終止的,向委託人轉移財產;
謹慎處理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時,要盡必要的注意義務;
不得濫用代理權的義務,如不得自己代理、與他人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等。
C. 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1、代理人應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職責
2、代理人對本人應誠信、忠實。代理人必須向本人公開他所掌握的有關客戶的一切必要的情況,以供本人考慮決定是否同該客戶訂立合同;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訂立合同,除非事先徵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或與第三人串通損害本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業務中所獲得的保密情報和資料
4、代理人需向本人申報賬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權委託給他人
D. 運輸代理人的責任與義務包括
貨運代理人作為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作為委託人,貨運代理人作為獨立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的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僅僅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相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並自己運輸貨物時。
作為委託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
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准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則」制約。
在制定標准交易條款時,貨運代理人享有相當大的契約自由以免除責任。否則,他們將不得不承擔這些責任。在普通法系國家,作為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如當他自己承擔陸路運輸時)是「公共承運人」,並承擔「嚴格責任」,即除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貨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據普通法可免除責任的因素造成,否則他要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通過在標准交易條款中規定非「公共承運人」來避免這種嚴格責任。此外,貨運代理人總是保留接受或拒絕貨運的權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貨物, 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他們通常通常是作為私人承運人而非公共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