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某隻股票賣出,當日又買回,打新股算市值嗎
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持有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您可根據賬戶實際持有非限售A股股票的情況進行計算或咨詢所屬券商。
Ⅱ 同一投資者多個證券賬戶按何種規則合並計算市值
你好,同一身份證名下的多個證券賬戶,每天收盤後簡單所有賬戶持倉滬市(深市)市值單獨相加求和計算總持倉市值,包括可能開設的信用賬戶在內,一並加入求和。
Ⅲ 單一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 什麼意思
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市值: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股票價值,數量上等於該公司當前的股票價格乘以該公司所有的普通股數量
持有:還要解釋嗎?
Ⅳ 資產管理公司從哪些方面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資產管理新規——投資者應該了解的方方面面
2018-05-02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定義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二)資管業務的市場准入管理
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非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擴大投資者范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台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三) 要徹底打破「剛性兌付」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賣者盡責、買者自負」,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資管產品的分類
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
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管產品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二)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
(四)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
(五)不同類資管產品的銷售對象和范圍
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
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
本次還明確了: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同時對分級私募產品的分級比例做了明確的規定: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
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六)合格投資者的標准和投資門檻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新規的標准比證監會130號文中自然人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標准要高了一點點。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七)什麼是「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八)關於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規定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九)信息披露及其他
對於公募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於獲取的方式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並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於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
指導意見還明確,新規頒布後金融機構原有管產品存續過渡期:自發文起到2020年底。
頒布新規的重要意義: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系統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加強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防範系統金融風險。
Ⅳ 單只股票標的融資余額是什麼意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當降低至20%以下時,次一交易日再恢復。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
Ⅵ 單只證券的融資融券上限是多少百分比
根據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的規定: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因此,可融資融券標的總A股流通市值的25%構成了融資余額的一個上限。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Ⅶ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怎麼理解
融資融券的定義
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投資者在交易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在交易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融資買入——通俗地講,就是投資者以保證金作抵押,融入一定的資金來買進證券,而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資金。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融券賣出——通俗地講,就是做空。即投資者融入證券賣出,以保證金作為抵押,在規定的時間內再以證券歸還。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保證金和擔保比例限制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一)上證180指數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客戶資信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投資者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且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將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置投資者擔保物,不足部分還可以向投資者追索。
融資融券量的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過度波動風險,《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對單只證券的融資融券規模進行了以下限制:
(一)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其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
(二)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當其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
試點階段業務規模有限
從2006年10月起,管理層啟動對創新券商融資融券試點申請的實質性審核。目前向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提交試點評審材料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有10餘家,他們的方案以及系統准備工作基本完成,有關券商還在公司內部制定了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整套涵蓋業務審核、業務操作、業務支持、業務風險控制等環節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技術系統的准備上,多家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均通過了調試和上線,且已完成調試並與交易所進行了對接測試,能夠實現在試點營業部集中上線。
但該項業務並非「普惠」到試點券商的所有營業部。在試點初期,只有試點券商的少數試點營業部可能有幸品嘗到融資融券的頭杯羹。如某家實力雄厚的創新類券商,雖然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做了大量細致的准備工作,但在融資融券試點初期,也只有幾家營業部可以試點。因為即便券商具備開展業務的條件,也不是所有下屬營業部都具備相應的條件。在試點階段,融資融券業務將處於慎行狀態,規模較為有限。首批獲得資格的券商數量有限,預計受惠的上市券商也不多。另外,由滬深證交所制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若公布,入圍的證券或會吸引大量資金吸納,預計多為大盤藍籌股,對此可予以關注。
Ⅷ 單只證券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規模有限制嗎
為了防範市場過度波動風險,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對單只證券的融資融券規模進行了以下限制:
1、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其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
2、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當其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