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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法規

發布時間:2025-08-30 12:27:56

㈠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有哪些

罰款罰款罰款

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監管機構」)的信訪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度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訪工作,是指對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職權范圍的建議、舉報和投訴事項進行接收和辦理的工作過程。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稽查局信訪處為證券監管機構信訪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辦系統的信訪工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信訪工作。
派出機構應設專人負責信訪工作。第四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
(二)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材料不得轉送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三)方便群眾,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行領導責任制,統一受理,分級負責,歸口查辦。第二章信訪事項的接收第六條證券監管機構應為信訪人提供便利條件,設置舉報接待場所,設置舉報專用電話和傳真機,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號碼和通信地址。
中國證監會設「主席熱線」專線電話。稽查局信訪處負責「主席熱線」的管理工作,各部門輪流值班接聽熱線電話。第七條信訪部門負責信訪事項的日常接待、接收工作。
對於群眾來訪,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信訪部門做好接待工作。
對於重要的信訪事項和群眾集體上訪,有關部門領導應親自處理或做好接待工作。第八條證券監管機構受理信訪事項應當分類登記:
(一)對到證券監管機構上訪的,應填寫《群眾來訪登記卡》,必要時可以錄音;舉報人不願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錄音的,不可勉強。
(二)對電話(包括「主席熱線」電話)上訪的,接聽人應問明情況,認真填寫《電話記錄卡》,必要時可以錄音。對舉報電話,除情況不明無法立案外,應當填寫《電話記錄卡》。
(三)對信函和其他書面信訪材料,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
(四)對上級機關轉來並帶有領導同志批示的信訪件,應當單獨登記立卷。第九條信訪部門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對信訪件作分類處理:
(一)對涉及會內有關部門業務以及需要由派出機構、專員辦公室、交易所辦理的信訪事項,在填寫轉辦單後轉相關單位辦理。
(二)涉及重要問題和緊急情況的舉報事項,應及時編寫《信訪要件摘報》,按程序逐級上報證券監管機構領導;必要時可直接報送。
(三)涉及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事項,轉交機構紀檢委、監察局辦理;第十條對不屬於證券監管機構職權范圍的來訪和電話舉報,應當向舉報人耐心解釋,請其向有關主管機關反映;對不屬於證券監管職權范圍的書面舉報材料,由信訪部門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第三章信訪事項的辦理第十一條證券監管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對接辦的信訪件應當逐件進行登記、了解、甄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辦理:
(一)對於建議、意見類信訪件,應當認真進行研究,註明處理意見。
(二)對於要求解決問題類信訪件,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證券監管機構有關規定,註明回復意見。
(三)對於舉報類信訪件,一般性問題由本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處理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基本准則》有關立案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應當在接辦信訪件30天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給信訪處,如有特殊情況應當說明原因。對上級領導機關和中國證監會領導批示限期辦理的,應當按期完成。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發生的信訪事項,應在職權范圍內認真辦理,不上交矛盾。
對中國證監會批轉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認真處理。一般情況下應當在45日內報告辦理情況。如有特殊情況應當說明原因。第十四條對於到中國證監會的集體上訪,應由會辦公廳組織,信訪處、保衛處及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會領導。
派出機構所在地方如發生與證券期貨有關的集體上訪,應及時將情況上報中國證監會,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做好化解處理工作;同時主動依靠當地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勸阻群眾集體進京上訪。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專維護社會經濟屬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㈣ 中國證監會監管范圍

法律分析:中國證監會監管范圍,中國證監會監管對象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1992年10月宜告成立,中國證監會這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中國證監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

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 第四條 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確立和履行,遵循職權法定、依法授權、權責統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派出機構履行的監管職責,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由中國證監會規章授權。監管職責事項涉及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協調配合,需要做出具體安排的,由中國證監會制定工作規程。

㈤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5)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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