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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代碼

發布時間:2021-04-24 20:27:16

❶ 『上證回購』、『深證回購』是什麼

這個是交易所的國債買賣和回購,是機構(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財務公司)買賣國債融入拆借的地方

國債回購定義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
編輯本段國債回購的方式
國債回購交易有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兩種,根據上交所交易業務規則,只有機構投資者方可從事買斷式回購交易,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質押式回購(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回購)。
編輯本段國債回購交易競價申報規定:
1、競價方式:連續競價。 2、申報方向:融資方(資金需求方)為「買入-B」;融券方(資金拆出方)為「賣出-S」。 3、申報帳號: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交易、清算,交易時可不必申報證券帳號。 4、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 5、交易單位:1 手=1000 元面額;計價單位:百元面額。 6、每筆申報限量:最小100 手或其整數倍,最大不得超過10000 手。 7、價格變動單位:0.005 或其整數倍。 8、價格申報限制:買入不得高於即時揭示價10%;賣出不得底於即時揭示價10%。
編輯本段什麼是"正回購"
與發行央行票據一樣,正回購也是回籠貨幣的一種手段。 所謂正回購,就是央行與某機構簽訂協議,將自己所持有的國債按照面值的一定比例賣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後,再將這部分國債買回。買賣之間的差價,就是這段時間內資金的使用成本。

❷ 買斷式回購中,初始結算和到期結算的區別

1、初始結算。買斷式回購初始交易日(T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根據交易所成交數據按參與人清算編號對買斷式回購交易、履約金與其他品種的交易進行清算,形成一個清算凈額。

2、到期結算日 (R日)9:00—15:00,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通過PROP系統對當日到期的一筆或多筆買斷式回購中報不履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對同一筆交易的多次申報,但以最後一次申報為准。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參與人發送的不履約申報後將申報結果即時反饋給申報人。參與人可通過PROP平台實時查詢申報結果。參與人申報不履約後其購回交收義務自動解除,相應的履約金不予返還。

❸ 現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有,但需要資金10W以上,需要的話,我可以教您怎麼操作

❹ 買斷式回購交易是不是就只在上海交易所有,深圳的有嗎

深圳交易所只有質押式回購交易,沒有買斷式回購交易的。
書上說的寫的很明白了。

❺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❻ 質押式回購的深圳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天11個回購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63、R-091、R182和R-273;實行標准券制度的質押式企業債回購有1天、2天、3天、7天4個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和R-007。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准券為1張,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張及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其他規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類似。

❼ 目前上市交易的債券回購是質押式的還是買斷式的

一、滬深交易所對於個人投資者只開放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是針對機構投資者的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二、這個問題我以前已經回答過你了。企業債、公司債、國債都是使用同一個回購的,就是204xxx系列的新質押式回購。不同品種的債券在進行新質押式回購前都要入庫,換算成統一的標准券。可轉債不能用於質押式回購
「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三、這個問題我以前也回答過你了。202xxx是舊質押式回購,現在已經廢除了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本所自2008年10月13日(含)起停止企業債回購1天期品種(證券代碼:202001,證券簡稱:RC001)、3天期品種(證券代碼:202003,證券簡稱:RC003)、7天期品種(證券代碼:202007,證券簡稱:RC007)的交易,2008年10月10日為上述回購品種的最後交易日。上述回購品種的未到期交易,到期後正常辦理清算交收。」

建議你自己仔細研究一下上交所的債券交易規則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fwzc/flfgk_jy_zq.shtml

❽ 什麼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❾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質押式回購,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質押期間債券始終歸出質方,買斷式回購就不一定,因為買斷式回購,轉移所有權,所以作為債券的買方可以自由買賣債券,只要保證在回購期滿的時候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返回給債券賣方就可以。

(9)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代碼擴展閱讀:

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

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後,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後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

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並不相同。

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

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於資金融出方防範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

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於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範違約風險。可見,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於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並不應適用於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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