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UEC(證券電子商務)是什麼
所謂證券電子商務是證券行業以互聯網路為媒介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全新商業服務,它是一種信息無償、交易有償的網路服務。
從經濟學角度出發,證券電子商務有以下基本內容:1、證券電子商務能為企業及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的全方位服務;2、證券電子商務所需條件是互聯網的普及、貨幣電子化和網路安全(微觀、宏觀)等。3、證券電子商務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國際經濟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業經營管理分析、證券板塊分析、證券靜態動態分析等方面的服務;4、證券電子商務能夠以每日國內外經濟信息、證券行情、證券代理買賣、投資咨詢、服務對象的輔助決策分析及提供特別專題報告等方式來為投資者服務,同時也提供外匯、期貨等方面的輔助服務方式。
B. 簡答題:證券電子商務的特點
證券電子商務就是運用最先進的信息與網路技術對證券公司原有業務體系中的各類資源及業務流程進行重組,使用戶與內部工作人員通過互聯網或電話語音就可開展業務與提供服務。
其特點主要表現為:
1、虛擬性:所有的交易與服務均通過WEB或電話呼叫中心自動進行,不許藉助店面或工作人員的幫助;由於是虛擬的,服務可以跨越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2、個性化:所有服務可精確的按照每個用戶的需要進行。服務方式可以是主動服務,也可是被動服務。
3、成本低:由於服務的虛擬性,對原有事務性工作的場地及人工不再有要求,加上技術進步對信息處理效率的極大改進,因而有效降低了證券公司的基礎運營成本。
4、優質服務更為重要:由於硬體不再重要,網路的競爭只能依靠軟性的服務。並且網路跨越時空的能力會將這種優勢服務的能力無限制放大。強者恆強的馬太效應在網路經濟模式下更是一條不變的規律。
5、創新是競爭的要素:由於網路縮小了時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種新的業務思想或技術很快能被對手效仿,為始終保持領先,企業只有依靠不斷的創新才能保證競爭的優勢,否則會很快被競爭對手超越。
6、技術是核心資源:在證券電子商務中,技術構成了服務與業務的基礎平台。因此技術不僅僅是一種手段,還是核心的資源。技術的創新便可意味著服務與業務的創新。
C. 名詞解釋電子商務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共分7篇總計23章,精選了46個案例,與同類書籍相比,《電子商務案例分析》具有以下特色:以電子商務運作為主線;每個案例均設案例背景、案例簡介、案例分析、網址導航4個模塊,有利於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選擇行業廣泛,有的行業有成功及失敗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正反對比鮮明;案例分析說理透徹,有利於提高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電子商務案例分析》適用於電子商務專業的本科學生,也適用於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本科學生。還可作為電子商務愛好者的參考書使用。
圖書目錄
第一篇 電子商務模式案例
第1章 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案例
第2章 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案例
第3章 消費者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案例
第二篇 電子商務技術應用案例
第4章 ED0技術應用案例
第5章 企業ERP應用案例
第6章 CRM應用案例
第7章 網路排名案例
第三篇 網路金融案例
第8章 網上銀行案例
第9章 網上證券案例
第10章 網上保險案例
第11章 網上支付案例
第四篇 電子政務案例
第12章 國家電子政務案例
第13章 城市和地區電子政務案例
第14章 政府內部管理電子政務案例
第15章 面向企業與公眾電子政務案例
第五篇 物流管理案例
第16章 企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與管理案例
第17章 電子商務物流企業案例
第六篇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第18章 電子商務域名糾紛案例
第19章 電子合同案例
第20章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糾紛案例
第七篇 行業服務模式電子商務案例
第21章 工業類、農業類電子商務案例
第22章 醫葯食品案例
第23章 網路教育案例
詳細看這里http://ke..com/view/2147770.htm?fr=ala0_1_1
D. 為什麼說最有發展前途的電子商務是證券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一個很大的感念,只是說這個產業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因為它是以網路為依託的,網路上的信息資源是任何一種信息媒體所無法比擬的.
依個人觀點如下:首先,隨著現在交易方式的網路化,網路上所承載的資金量會呈現越來越大的趨勢,可以預見的是在網路保證最起碼的信用安全的前提下,它應該會是未來時期的主要交易方式;其次,自從"信息高速公路"概念的提出以來,全球商業環境的網路地域化越來越明顯,幾乎所有的交易都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對於交易方式以及中介的需求愈大,也是電子商務產業出現的原因.對於資金載體的證券而言,其電子化是個不爭的趨勢.相對而言,有價證券的交易比網路上的現金交易的信用和安全度更加高.隨著各國政府對於網路的立法越來越具體和詳細,網路上證券的交易有出現以及發展的良好環境.
在這我說一句,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我不敢苟同,在市場全球化和完全競爭化的現今,電子商務本就是一個大家都看好並且已經有一定發展的產業,所謂證券電子商務也只是其中一個產業分支,是其產業鏈商店餓一環,能不能做好關鍵在於政府的態度.在網路上,顧客群沒有問題,各種管理相關資源非常豐富,但是很遺憾的是其發展的各項指標並不健康,一切都還只是在摸索階段.我大膽的斷言一下: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一場網路風暴出現,國家的政策指向將是電子商務能否再次抬頭的關鍵!都那時候,這個產業也許才能真正的成熟起來.
E. 誰知道在哪有電子商務犯罪的案例範文啊
論電子商務中的詐騙罪 - 電子商務
依託於網路的發展,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生活正經歷著一場史無前例的變革,而形形色色的網路犯罪給這場變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視的挑戰。本文僅僅針對利用電子商務活動中詐騙犯罪的新特徵、立足於刑法學的立場,提出自己的觀點,以期有助於司法實踐、有助於刑法理論。
一、電子商務中E-詐騙罪的新特徵
電子商務中的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網路信息系統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在法律形式上,電子商務中的詐騙罪跨越了現行刑法中規定的普通詐騙罪和特別詐騙罪,但在實際生活中,它又僅僅是這些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
傳統的詐騙犯罪,運用現代的網路技術手段,大致上有兩大類型:一種是在網上發送虛假信息,騙取受害人同意將若干財物交付給行為者的行為;一類是以其他有權人的身份,進入特定網路信息系統,在網路信息系統中增加、輸入一定信息,將有權人所有或佔有的電子貨幣劃撥到自己的帳戶上,進而兌現的行為。前一類行為僅僅是詐騙罪在行為手段上的翻新,從刑法學的角度看,利用現有的刑法理論可以解決其中的問題。後一類的客觀行為則不同,與刑法中的普通詐騙罪、特別詐騙罪有極大差別,為了科學界分它和前幾類行為的區別以及方便討論,本文稱之為E-詐騙罪。
以網路作為工具從事犯罪,其主要方法有:活動天窗、特洛依木馬術、義大利香腸術、數據欺詐、蠕蟲、邏輯炸彈、冒名頂替、乘機侵入、儀器掃描、破解口令截取信息等等。但是,E-詐騙罪只是利用這些方法中的一部分。行為人為了獲得電子貨幣,一般不會採取破壞信息系統的方法,而是利用網路中的技術弱點,以達到目的。
E-詐騙犯罪的主要步驟:第一步,獲取有權信息。有權信息包括訪問許可權,如有權人的身份、使用許可權、密鑰、通行字。取得有權信息的方法,既可以通過打聽、套聽、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術截獲信息,如行為人可以在互聯網、電話網上搭線,或安裝截收電磁波的設備,獲取傳輸的系統信息。有的甚至於通過分析信息流的方向、流量、通信頻度、長度的參數,取得有用信息。第二步,改變信息。如改變信息流動的次序、方向,增加、刪除、更改信息內容。由於網路信息系統被作用力影響,從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設備設施的運作發生混亂、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其結果是將他人帳戶上的電子貨幣通過網路劃撥到行為人開設的帳戶上。第三步,信息兌現,即行為人在消費中支出該電子貨幣或將之兌換為紙幣。這是因為詐騙罪是結果犯。
通常,網路被視為虛擬社會,這一點對於認識網路犯罪極其重要。我們不妨將網路犯罪發生的場所分為虛擬空間和現實空間,如此一來,E-詐騙犯罪活動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現為三種樣態:第一,發生於現實階段的預備犯,如行為人通過分析受害者遺棄的文件、紙張,從中尋求密碼、通行證。第二,發生於虛擬空間的預備犯和未遂犯。第三,發生於現實空間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二、E-詐騙罪的對象
E-詐騙罪和其他類型的詐騙罪取得財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詐騙活動,行為人與一定自然人之間有一定的意思溝通,即「人——人對話」;而E-詐騙罪則不然,行為人更多通過「人——機對話」的方式,達到初步目的。正是由於人機對話的技術特點,決定行為人所取得的只是代表一定金額的數字元號,從而關於這種犯罪的對象是數據記錄還是數據的載體、亦或是現金實物,目前尚無定論。有學者在研究利用計算機盜竊電子資金時,提出應將電子資金作為盜竊對象,這樣犯罪的對象就是「存在於電子資金過戶系統中代表一定的資產所有關系的電子數據記錄」。
。其理由是:第一、盜竊犯罪對象的內容應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而不斷擴展;第二、電子資金不同於一般的知識信息,要將他人帳戶上的資金通過計算機秘密劃撥到自己的帳戶上來,被害人帳戶上的資金必須相應減少,否則計算機會拒絕運行;第三、電子資金在性質上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相同,後者既然可被視為犯罪的對象,也就沒有理由拒絕將前者也作為犯罪的對象;第四、刑法和司法解釋已經把電力、煤氣、天然氣和電信服務規定為盜竊罪的對象,也應當將電子資金當作盜竊罪的對象;第五、把電子資金歸入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有利於保護金融財產。
這些理由的實質是提出無形物可以作為犯罪對象。的確有學者主張:「犯罪的對象是人或物。物,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物質;物的存在形式是時間與空間,物的外在表現是狀態;物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
這似乎可以應證上述觀點。因為說到底,電子貨幣也如電力、煤氣、天然氣和電信服務一樣,是一種無形物。
過去,筆者認為該罪的對象是代表電子貨幣的載體,如電子票據、電子錢包、電子錢夾等,但是現在仔細考慮,覺得不妥,並且認為,錢物依然是該罪的犯罪對象。原因在於:其一,將無形物不加區別地作為犯罪對象把握,就幾乎將刑法學中的物與哲學范疇的物等同視之。這樣一來,無疑就擴大了犯罪對象所考察的范圍。無形物在法律屬性和價值屬性上也有差別,以電子貨幣符號和煤氣為例,前者被佔有的具體表現是特定的價值損耗或滅失,而後者被佔有並不足以表明相應物的價值耗損或滅失,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帳戶資金出現問題後,可以採取通知的發式,使行為人的意圖被阻卻。把前者作為犯罪的對象是說得過去的,但是把後者與前者類比從而將其當作犯罪對象難以成立。其二,如果把電子貨幣符號作為犯罪的對象,就會導致與一般詐騙罪完全相反的結論。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犯罪對象不僅是具體的物,而且必須反映客體的損害。如果認為電子貨幣是犯罪對象,也就是說行為人佔有了電子貨幣符號,就造成了實害結果,也即犯罪既遂。前面已經說過,E-詐騙罪是隔離犯,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發生的時間、場所都可能不一致;另外,該罪是結果犯,行為人佔有數字元號並不表示他取得了錢財,詐騙罪的既遂標准關鍵在於行為人獲得了較大數額的財物,所以把電子貨幣符號作為犯罪的對象,就將犯罪既遂的標准提前,而擴大刑法的懲治范圍。其三,筆者認為,對於E-詐騙罪,有必要區分犯罪對象和行為對象。作為行為對象,就是實行行為之際行為人所希望實現的初步目的,它是犯罪對象的象徵。本罪的行為對象,就是電子貨幣或數字元號。電子貨幣和電子貨幣支付手段也有區別。獃子商務活動中常見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電子貨幣支付手段主要有如下種類:
1,電子票證。常見的電子票證包括:用戶意見及產品需求調查表、產品購買者信息反饋以及維修或保障信息反饋表、產品(商品)報價申請表、報價單、定貨單。需要注意的是,電子數據交換(EDI)在不斷完善不斷發展,其宗旨是徹底實現票證傳輸的電子化,也被稱為無紙化貿易。在現階段,由於傳統觀念和技術限制,還只能是電子票證和紙張票證同時使用。但是如果著眼於長遠,筆者絕對不能否定電子票證對於犯罪的意義。事實上,在許多國家和我國的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紙張票證已經從先前的惟一或主要地位降為次要或輔助地位,這很能說明問題。
2,電子錢夾。就是通過網路系統的認證中心發放的,其中包含經過認證的信用卡、身份證等。使用者使用電子錢夾,可以隨時隨地完成操作,有關個人的、信用卡的、密碼的信息直接傳送到銀行進行支付結算。
3,智能卡。它可以在網路中直接進行小額現金支付,並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從銀行帳號上下載現金,保證電子現金使用的便捷性。它也可以附加密碼,從而保證使用安全。除此之外,它還有身份鑒別的功能、發放政府福利等功能。如在學校,使用智能卡,可以驗證教師、學生的身份;還可以作為電子貨幣,用來支付用餐、復印、洗衣等費用,甚至作為宿舍鑰匙。在美國,估計有80%的金融交易是電子支付的。
4,電子票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電子票據主要是電子支票。早在1995年,美國一些大銀行和計算機公司聯合技術開發並公開演示了使用互聯網進行的電子支票交易系統,並且預言「這個系統可能會引起銀行交易發生革命」。新加坡也於近年開發了亞洲第一套電子支票系統。在我國,因為受到1996年實行的票據法的制約,所以電子票據尚屬空白。但是筆者確信,隨著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建立和數字簽名在電子支付中法律地位的確定,加之網路技術的發展和現實需求的加強,電子票據一定會成為未來的一種重要支付手段。
5,電子銀行帳戶。電子銀行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信息查詢、貨幣支付、儲蓄業務、結算、在線投資、理財管理等業務。其中,個人、公司企業的儲蓄、資金劃撥等在線支付必須通過權利人在電子銀行上的帳戶。筆者不妨將電子銀行帳戶看作實現電子貨幣轉移的基礎。
這些支付手段,一般都是有形的,它們是電子貨幣得以移轉的載體。換言之,沒有這些載體,是無法實現電子貨幣移轉的。進而可以說,行為人進行經濟型的E-詐騙罪,要依賴這些載體。但它們不是犯罪的對象。因為它們並不直接反映財產關系或經濟秩序關系的犯罪客體所受到的侵犯。如行為人竊取他人智能卡到他取現或進行使用之間,有時間上的間隔,在此期間,原持卡人可以掛失從而避免財產受損;或者行為人並沒有利用智能卡,權利人的財產就沒有受到損失。所以決定是否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他取得了電子貨幣的載體,而是他取不取用電子貨幣的現實可能性,以及他對於電子貨幣所體現的財產權施加危害的大小。
三、E-詐騙罪的未完成形態
(一)關於實行行為的著手。
犯罪的著手,是區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
那麼在E-詐騙罪領域,實行行為從何時或何環節開始呢?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將現實性環節行為排除在外。原因在於:
第一,現實性環節行為不具有實行行為的特點。實行行為的著手,也就是開始實施刑法分則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行為,。判斷它時,既要考慮法律規定的具體罪狀,還要考慮實行行為的內容及其形式。
也就是說,要從行為法律上的形式特徵和實質特徵統一考察。現實性環節行為,還不具備接近犯罪對象的條件,也就不可能對於犯罪的客體產生危害,從而不具備實行行為的危害性;而且這個階段的行為,通常是為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創造條件,更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
第二,將現實性環節行為作為實行行為有違立法精神,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盜竊罪論處。有這個規定,筆者可以推斷,行為人僅僅只是盜竊了信用卡,並沒有使用的,就不宜作為犯罪論處,至少不論作為犯罪的完成形態論處。在這時,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並沒有遭到實質性的損害,頂多受到了一定的威脅,該威脅轉化為實害還須行為人進行虛擬環節的行為。所以刑法的規定是正確的。它可以作為處理相似情形的參照。基於同樣的道理,盜竊或騙取其他人的電子簽名、數字密碼等行為,對此若以犯罪的實行行為對待,就與刑法規定的精神相違背。
第三,將現實性環節行為作為實行行為,會造成司法適用的難堪。假如把現實性環節行為作為實行行為,無疑就會提前考慮犯罪的預備行為,從而將一些無關緊要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如偽造智能卡,是一種預備行為,若將其作為實行行為,就會將此前的購買材料的行為當作犯罪預備行為,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種行為的法律意義並不重大,將其作為犯罪處理就不太合適。另外,將實行行為提前加以考慮,那麼虛擬階段的行為屬於實行行為嗎?如果是,就出現了兩種性質的實行行為,這自然會支解刑法理論,也不符合刑法規定;如果不是,則只能作為實行後的行為,就不會再發生消極性的犯罪中止,假如行為人根本就沒有實施虛擬性環節的行為,也仍然要視為犯罪既遂。這顯然於理不通。
其次,進入網路系統的初始行為也不是實行行為。盡管進入網路系統距離行為人完成網上犯罪的時間極短,有時只有幾秒鍾,但是正確地認識這種行為的性質還是必要的。之所以說它不是實行行為,原因之一在於,該行為也不具備實行行為的性質。為了完成網路中的特定犯罪,行為人一般要進入特定的信息系統。在此之前,他也許還需登錄其他具有輔助功能的信息系統。原因之二在於,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不認為這些行為具有實行性質,有助於防範行為人進一步實施犯罪行為。如果這個階段的行為只是預備性的,那麼無疑給了行為人相當充足的時間中止犯罪,從主觀上促使其犯罪意圖表徵不完全。反過來看,這也有助於司法機關充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為懲治犯罪提供更可信的證據。
筆者認為,只有進入特定的信息系統後實施的虛擬性環節的行為才是實行行為。原因在於:1,該行為具有侵犯犯罪客體的現實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它就會實施完畢;2,該行為具有刑法中實行行為的特徵,即是引起構成要件結果的直接行為。
(二)關於犯罪未遂
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准,在學界有許多觀點,如「犯罪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等等。目前雖然最後一種觀點暫居主導地位,但其他不同觀點依然存在。
「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為了更加准確地認定犯罪的完成形態,進一步區分結果犯(包括危險犯)與行為犯(包括舉動犯)兩種情形。E-詐騙罪的完成形態時,首先也有必要區別結果犯和行為兩種情形。
對於結果犯而言,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或出現了法定的危險狀態,是犯罪既遂的標准。然而該結果是發生在虛擬空間的還是發生在現實空間的呢?如盜竊電子貨幣,究竟是電子貨幣從一個帳戶上轉到另外一個帳戶上這個結果、還是權利人現實的財產出現了減少這一結果?這個問題的意義是不言自明的。筆者主張,應當以現實空間發生的結果作為犯罪既遂的標准。理由是:
第一,這與現代刑法的精神實質是一致的。現代刑法立足於保護社會的機能,兼顧人權保障的機能,二者不可偏廢。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在刑事立法時,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區別不同的犯罪類型,在既遂的界限上,有的要求特定的危害結果,有的要求特定的危險狀態,有的只需要實施了一定行為,有的甚至只要求作出某種舉動。這是因為考慮各種社會關系體現的社會利益大小差異,如此才能均衡刑法的機能。E-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並沒有超越一般犯罪的范疇,所以,在對於結果的把握上,它如果背離其他犯罪的要求,另外確定標准,就會破壞現行刑法的均衡點,勢必與現代刑法的精神發生矛盾。
第二,虛擬空間的結果向現實轉換在時空上還存在隔離。虛擬階段的結果僅僅表現為權利記載上文義或信息數據的改動,它是否必然損害權利人的權益,還必須依賴於行為人進一步深化行為,致使權利人實實在在的財物侵犯,從而出現實實在在的現實結果,而行為的深化方法可由行為人自己完成,也可由他人完成,也可由工具實現。只是在這個階段,行為人也可以作出新的舉動,如重新作出舉動,將先前行為所造成的虛擬性結果取消,還原為原來狀態。這樣,權利人很難覺察權利受到過威脅,一定的法益秩序也並不出現混亂。從刑事政策上看,也有助於行為人中止犯罪。
第三,也是多數學者擔心的,如果按上述方法處理網路犯罪,不懲治在網路系統中實施的違法行為,無異於鼓勵行為人犯罪。這倒沒有擔心的必要。筆者可以將該犯罪的預備形態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據牽連犯處理的原則加以處斷。
對於行為犯而言,只要求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條件,就構成犯罪的既遂。所以談不上犯罪既遂。
三、詐騙和盜竊的界分
依照傳統的刑法理論界分詐騙罪和盜竊罪,似乎問題不大;但是在盜竊信用卡後使用、以及盜竊空白發票、支票以及其他空白有價憑證然後使用的行為的定性上,也曾經出現過不同看法。新刑法頒布後所做的一些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澄清了其中的一些糾葛,對於盜竊與詐騙的區別規定得更為明確。如刑法第196條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只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原本簡單的問題在網路金融領域變復雜了。
信用卡是最早的電子貨幣載體,今天,體現電子貨幣的載體還包括其它的電子錢夾、電子票據和智慧卡。所以犯罪的手段更是復雜、多樣。如在日本,到處都有全國連網、各銀行連網的現金自動取款機(ATM),ATM和信用卡的普及程度非常高;針對ATM卡的犯罪也相當猖獗。從盜竊他人的ATM卡然後破譯密碼,接著提取現金,發展到偽造主ATM卡,再發展到通過網路聯結到銀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直接竊取帳戶資金的「線上犯罪」。
還有一種行為人經常使攨的作案方式,即在某處24小時監視受害者,乘機竊取其帳號和密碼,然後在網上利用這些竊取的帳號和密碼將受害人的電子貨幣劃撥到自己的帳號上。
難點在於虛擬性環節的欺詐性與現實性環節的盜竊性競合的場合。虛擬性環節是在網路中發生的,現實性環節是在現實社會中發生的。
為了預防網路犯罪,在虛擬環節一般設置了一整套安全技術。第一是密碼機制。對信息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交易手段,可以防範信息在傳輸和儲存中的非授權泄露、對抗截收、非法訪問資料庫竊取信息等威脅。第二是數字簽名技術。它是一組密碼,發送人在發送信息時,將這組密碼發出,收件人受到信息後,通過雙方約定的法則進行運算,從而確定發送人的身份。在本質上它類似於在紙張上的簽名,既可確認信息是簽名者發出的,又可證明信息自簽發後到接收時未做任何修改。第三是時間戳。文件簽署的日期和簽名一樣重要。在電子交易中,數字時間戳能提供電子文件發表時間的安全保護。第四是認證機制。它用來確認交易對方身份的真偽。第五是防火牆。這是一個相當防守性的技術措施,它是不同的網路或網路安全域之間的唯一信息通道,擔負著防止外部攻擊的使命。然而這些安全技術決非完美無缺,每項技術都有破綻可循,這就為網路詐騙提供了機會。例如篡改他人電子票據的數字簽名,或更改電子票據的文義內容,再到電子銀行騙取電子現金。
行為人為了取得或盜用他人的電子貨幣,在虛擬空間,可以採取的方式有兩類:一是破壞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借機達到目的;二是冒充其他的權利人,騙取「系統管理者」的信任,從而獲得或使用其他權利人的電子貨幣。用第一種方式達到目的的可能性在網路領域幾乎是零,所以第二種方式是常見的。如此一來,肯定要使用欺騙性手段。為了使欺騙更有成效,盡快得到權利人的密碼、簽名等真實信息無疑是行為人所追求的。有些行為人採取技術方式,在網路中破譯權利人密碼,套取其相關信息;也有的採取傳統意義的盜竊方法獲得這些關鍵信息。後一種情形就發生了盜竊行為和詐騙行為競合的現象。
對此,立足於我國刑法的規定,結合傳統的刑法理論,並充分考慮電子貨幣的特點,區分某種行為是屬於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必須考慮發生在現實性環節的行為性質。因為通過前面的分析,筆者可以看出,在虛擬空間發生的行為絕大部分具有詐騙的性質,但是如果將網路經濟型犯罪一律以詐騙罪論處,顯然與法律的規定不符;另外從法理上講,盜竊罪相對於詐騙罪,屬於重罪,當出現兩種競合時,要作為牽連犯處理,應定為盜竊罪。進一步說,在現實性環節發生的行為如果是詐騙,繼之所為的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就構成詐騙罪;在現實性環節發生的行為是盜竊,繼之而為的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就構成了盜竊罪。
具體而言:1,對於使用未設定密碼的智能卡,或者多次使用限額設定密碼的智能卡的行為,只要數額達到較大,就構成了盜竊罪;2,對於一年之內連續三次使用智能卡,應當認為符合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3,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盜竊罪;4,對於使用盜竊的電子錢夾,如信用卡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5,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詐騙罪;6,騙取他人的各種支付手段的帳號、密碼,然後利用這些帳號密碼在網路中套取電子貨幣的行為,構成詐騙罪;7,在網上採取技術方式,破譯權利人密碼,套取其相關信息,繼而套取電子貨幣的行為,構成詐騙罪。8,騙取智能卡的密碼,繼而使用的行為構成詐騙罪;9,盜竊智能卡的密碼,從而使用的,構成詐騙罪。
四、關於電子簽名
在電子商務中確定權利、義務的主要手段是電子簽名。它有時是進入特定信息系統的鑰匙,有時是利用網路信息系統的屏障,有時是從事網路活動的標記。電子簽名是一組特殊排列的數字,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對於刑法解釋偽造、變造傳統的內容以及金融詐騙犯罪將會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
過去,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將偽造解釋為仿製,而變造是改變真實的外觀或內容。這種解釋在我國《票據法》頒布後,存在明顯不足。當時在理論界認為,偽造票據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復制、繪制等製作方法非法製造以上票據的行為;變造票據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礎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然而,偽造票據的應然之義是模仿他人的簽名、偽刻他人的印章、盜用他人真正的印章;變造票據是指依法沒有變更許可權的人,在有效的票據上,變更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從而是使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變化的行為。
這可引申出偽造變造票據的行為只是一種典型的票據欺詐行為,而不是獨立於票據欺詐之外的與偽造變造貨幣類同行為。所以筆者認為刑法的規定不大妥當。但是認識在網路的犯罪,即使依照後者的觀點,也會出現難以回答的問題。
以往的票據認證主要用手寫簽名。簽名的書寫隨意性很大,並且中文的方塊字極易模仿。蓋章也是一樣,幾乎沒有一種公章不能被私刻。系統採用計算機自動識別簽名和蓋章印章,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但是只要票據真偽的憑證仍然是簽名蓋章,就必然有不法分子試圖模仿簽名和私刻印章,同樣也還有不法分子試圖改造和塗銷票據。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採用計算機掃描,計算機刻章技術,使得私刻印章實現了電子化和自動化,完全可以以假亂真。因此印章自動識別系統與簽名蓋章系統一樣,絕對不是票據認證系統今後發展的方向。所以,密碼機制和電子簽名在網路活動中的意義被賦予了新內容。如收票人事先根據票據號編制密碼,通過安全的信道,傳送給出票人。出票人每次簽發一張票據,就根據票據號,粘貼上密碼。收票人根據票據號和密碼的對應關系來驗證票據的真偽。以防止第三者偽造票據。在金融機構則可開發變碼印鑒系統,又稱為密碼支付系統認證票據。它採用傳統的單鑰密碼體制。出票人和收票人事先約定一個密鑰,由他們各自保存。出票人每簽發一張票據,他先把票據內容數字化,然後他再用保存的密鑰、鏈路加密報文,得到一個鑒別碼,把它作為票據真偽的憑證,同票據一起傳送給收票人。收票人重復同樣的計算過程,又得到一個鑒別碼,只要兩個鑒別碼相同,就認為票據是真實的。由於鑒別碼是密鑰和報文的函數,因此報文的任何變動都會改變鑒別碼,而且不使用密鑰是無法計算得到鑒別碼的。如此一來,傳統的解釋幾乎上沒有應用的價值了。這時,偽造權利將很困難,或許就不可能,但是,變造和傳統偽造的內容如何界分有會很困難。
筆者認為,與其說電子簽名的偽造,勿寧說是電子簽名的詐騙。只有行為人的電子簽名和權利人的電子簽名必須一致,才會出現法益遭受侵犯的現實後果。為了達到這種結果,行為人必須千方百計獲知權利人的電子簽名數據,其方法只能表現為詐騙的特徵。
http://www.fl5.cn/lunwen/xingfa/200603/19992.html
http://www.2000888.com/hudong/lue/MANAGE/articleshow.asp?id=2201
F. 電子商務從事證券工作
我是證券專業的,也在證券公司做過,再銀行駐點,頭銜叫客戶經理,就是證券公司跟銀行合作的,在銀行開發客戶,帶到營業部去開戶,開發客戶的職位有兩種制度,一個是經紀人制度,一個是客戶經理制,前者沒有底薪,沒有福利,只有提成,實際上不是公司員工,客戶經理是有底薪,提成,福利都有的。
但是,樓主我跟你說,現在證券 營銷競爭非常激烈,傭金戰打得厲害,開發客戶,除非你有很好的客戶資源,人際關系廣,營銷能力非常強,否則,開發客戶是很難的,你自己考慮清楚。自己是不適合
在跟你介紹一下證券方面的工作,主要有四種類型:營銷,交易(操盤手)分析,後服
G. 關於電子商務網站中消費者權益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訴被告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網上購物而引發的糾紛。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賢士湖住宅區54棟3單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網」注冊,並在網上拍下商品編號為5596482的二手筆記本電腦一台,價格為3350元,賣家為湖南省長沙市建設北路華天商城楓祥科技,聯系人是李鳳。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網上資料向楓祥科技的個人(財務人員楊永花)帳戶匯款3400元,但沒有收到電腦。此後,聯系人李鳳手機關機。經向湖南省長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詢,發現長沙市並無建設北路,也沒有華天商城,設在華天商城的楓祥科技更屬子虛烏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浪「一拍網」的所有人和經營者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含旅差費)。經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新浪「一拍網」提供雙方買賣這一平台,負有對賣家起碼的審查義務。但「一拍網」向網民提供完全虛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於對「一拍網」此知名網站的信任,與虛假的楓祥科技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一拍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調解,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但要求原告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網上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屬首例,隨著市場化程度不斷拓展,開展網上購物、網路經營活動大勢所趨。應如何維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網路經營者的行為,是擺在我們執法者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今互聯網迅猛發展,傳統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聯網的沖擊,網上交費、網上證券買賣、網上購物等形式多樣的網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交易是一種以互聯網為操作平台和數據傳輸媒介的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豐富、操作便捷等優勢。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 網上交易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在此背景下,這一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諸多問題:首先,中國網民存在網路購物恐懼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國第二大在線拍賣網站淘寶網(a href=".taobao" target="_blank".taobao/a)的總經理孫彤宇說:「中國人的確很想在網上購物,但很多人都害怕邁出第一步,他們有很多擔憂:在線支付安全嗎?我買的產品會不會有瑕疵甚至是假貨呢?」 現今,中國約9000萬的上網者中,僅10%的人通過互聯網購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國該比例達到38%。分析師也曾指出,因為中國仍然以現金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網上交易還是交易者們當面結清的,而僅有30%是通過網路來支付的。數據也顯示,中國有13億的人口,但信用卡發卡量卻不足200萬張。究其原因,中國人缺乏在網上購物的足夠信任。其次,郵遞系統難以信賴,配送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網上交易的出現與發展是時代的需要,它必將促使傳統相關業務的轉型,並對未來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雖然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這些也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范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業務的發展,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中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是不容迴避且又亟需解決的。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路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我認為,網路本身的特點就是快捷、短程,風險與利益並存,網上交易是抓住商機的最佳選擇,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可以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另外,發出要約時,網路一般會讓使用者再次確認要約內容是否正確,如果加以確認,可以視為放棄要約的撤銷權。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路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路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志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合同法》已經把數據電文視為書面資料,筆者贊成將數據電文歸入書證類證據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損失時當事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網上交易業務的正常開展對服務系統的依賴性極強,網路系統的事故和障礙所引發的民法律責任是銀行和客戶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尚未規范,筆者認為:病毒入侵、「黑客」襲擊網路系統等網路犯罪不應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因為網上交易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服務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術系統,如果該系統出現故障或被破譯,以致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害,該安全系統的提供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網路服務系統在提供在線平台服務中,負有謹慎注意之義務,對買賣雙方負有審查職責,買賣雙方也是基於對網路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路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路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目前中國正逐步開放快遞市場,中國郵政很快將面臨來自諸如敦豪速遞公司(DHL),聯合包裹服務(UPS)及其聯邦快遞(FedEx)的競爭,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中國的某些網站也在嘗試新的配送機制,比如,組建由年輕人構成的自行車配送隊伍,這些配送員會負責收取用戶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為網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網。
本文引自 麥田電子商務教育網 gz.bcd123#com (把#換成 .)
H. 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的目錄
前言
第一編導論/1
第一章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國內外電子商務法律環境/7
第三章本書編寫理念與內容要覽/31
第二編國內外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電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訴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訴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訴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訴劉松亭拖欠網路平台使用費案/60
案例5來雲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66
第五章在線證券交易/76
案例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85
案例1Amazon訴Barnes&Noble侵害411專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訴eBay侵害線上拍賣相關專利案/91
案例3荷蘭宜家公司訴國網公司「ikea」域名搶注案/95
案例4美國寶潔(P&G)公司訴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搶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訴Napster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5
案例6M―G―M公司訴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9
案例7美國唱片行業協會(R1AA)訴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權用戶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張抗抗、張承志、張潔、畢淑敏、劉震雲6位作家分別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125
案例9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案/128
案例10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路有限公司、湯姆有限公司侵權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訴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訴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電子商務中的反不正當競爭/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訴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訴TotalNews公司(視框鏈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訴Microsoft公司(深層鏈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訴CalvinDesignerLabel(元標記)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訴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關鍵詞搜索)案/163
案例6武漢億房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標侵權糾紛案/171
第八章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176
案例1楊麗華訴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商品信息糾紛案/176
第九章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訴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諾厄.布盧默夫(NoahBlumofe)訴Pharmatrak公司侵犯隱私權案/196
案例3對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隱私權的集體訴訟案/205
第十章網路服務商責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訴eBay案/215
案例2《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技術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權案/224
案例3齊倫(Zeran)訴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電子商務中的名譽權保護/244
例1張靜訴俞凌風網路侵犯名譽權案/244
案例2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和施清體訴泉州市仕達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鄭明輝侵犯名譽權案/250
案例3鄭州中業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訴黎顯、殼牌(中國)有限公司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案/259
案例4恆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訴王洪、中國計算機世界出版服務公司、《生活時報》社網路名譽侵權案/266
第十二章網路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訴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網站竊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國際樂園網」製作傳播淫穢物品案/286
案例3鎮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計算機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趙哲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316
第十三章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賣親納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網頁著作權糾紛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訴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侵犯著作權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訴庄振寧、姚錦程借款糾紛案/364
I. 舉出幾個身邊的電子商務運用的例子,說明了電子商務是如何改變人們的生產或者生活
1.網上購物;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及交易變得簡單,一種新型的購物方式進入我們的生活。這就是網上購物。
網上購物就是通過互聯網檢索商品信息。並通過電子訂單發送需求,然後填上信息,廠家根據你的信息發送商品。如淘寶,京東,亞馬遜等購物網站都是網上購物的類型。
2.手機訂購電子報紙;
3..國際旅遊和各國旅行服務行業,例如旅店、賓館、飯店、機場、車站的訂票、訂房間、信息發布等一系列服務;
4..Web工作站和工作網點;
5.計算機、網路、數據通信軟體和硬體生產商;
6.在政府中的應用 主要有電子采購和電子稅收,電子審批. ;
在企業中的應用 主要有原材料采購管理,庫存管理,銷售管理,客戶管理,生產管理,人員及工資管理
7.進行金融服務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持有各種電子貨幣或電子現金者(例如電子信用卡、磁卡、智能卡、電子錢包等持有者)
8.政府機關部門的電子政務,如:電子稅收、電子商檢、電子海關、電子政府管理;
9.信息公司、咨詢服務公司、顧問公司;
10.進行小規模現金交易的金融組織和證券公司;
11.分布全世界的各種應用項目和服務項目等。
J. 電子商務盈利模式案例的介紹
《電子商務盈利模式案例》包括以下內容:分為7章27節,論述了電子商務盈利模式的概念及其內容,提出了電子商務「1+5」盈利模式,這是我分析電子商務盈利模式的範式,探討了多種電子商務盈利模式。如C2C模式——淘寶網模式,如何在淘寶網上開店;828模式——各種各樣的網上批發交易市場模式。如農產品批發市場、日用工業品交易市場模式、生產資料交易市場模式、網上拍賣模式、ART模式;如B2C網上購物,探討了在物聯網條件下的「四網合一」模式、網上旅遊——攜程網案例、網上機票案例、網上餐飲、網上休閑、網上葯店、京東商城模式;如網上證券模式、網上期貨模式、網上保險模式;如電子商務支付模式、卡基支付模式、網上支付模式、電話支付模式、ATM支付模式、網下支付模式、虛擬貨幣交易;如電子商務物流模式,自建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模式;如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標准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