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我國主要的產權交易市場包括
國內的產權交易所數量約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76家。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產權交易所形成了省級/副省級、地市級、縣級三級市場。
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是國務院指定的中央企業資產權益進場交易場所。其他省級副省級也主要服務本地市場;地市級服務本地市,縣級服務本行政區域范圍。
產權交易所按照組織機構性質有兩類劃分方式:一類是事業法人(即行政事業單位),一類是企業法人(公司化運作)。根據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2011年對全國的56家產權交易機構的調查,其中26家為事業法人單位,32家為企業法人單位,有兩家既是事業法人又是企業法人。交易機構向企業法人轉變的趨勢比較明顯。在四大直轄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慶已經改制為企業法人,天津、上海仍屬於事業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國首家定位於為各類產權交易提供在線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金馬甲成功融資,設立「北京金馬甲產權網路交易有限公司」。金馬甲是由分布在全國33個省區市的產權交易機構和相關實力機構創立的機遇互聯網的資產和權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經覆蓋全國76個產權交易機構。處置對象設計行政事務、機動車、房產、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土地、股權、林權、版權、礦權、經營權、商標、專利技術、債權和項目融資等。
中國的產權交易所按地域分類:
北京 北京產權交易所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天津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
重慶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產權交易市場 張家口產權交易中心 邯鄲產權交易所 唐山產權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 滄州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水市產權交易中心 承德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保定產權交易市場 秦皇島市產權交易中心 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 太原產權交易市場 大同產權交易市場 運城產權交易中心 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 臨汾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中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陽泉市產權交易市場
河南 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 三門峽市產權交易中心 新鄉市產權交易中心 洛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鶴壁市產權交易市場 開封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許昌亞太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產權交易中心 安陽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產權交易中心 南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濮陽市華宇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產權交易中心
遼寧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 大連產權交易所 鐵嶺市產權交易中心 盤錦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朝陽市產權交易市場 遼西產權交易中心 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 鞍山市產權交易中心 本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丹東市產權交易中心
吉林 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 遼源市產權交易中心 通化市產權交易中心
黑龍江 黑龍江產權交易中心 佳木斯產權交易中心 大慶市產權交易中心 農墾龍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齊齊哈爾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融通產權交易所 包頭產權交易所
江蘇 江蘇省產權交易所 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南京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東華產權交易中心 常州產權交易所 蘇州產權交易所 南通市產權交易所 連雲港市產權交易所 淮安產權交易中心 泰州國聯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徐州產權交易所 鎮江產權交易中心 鹽城市產權交易所 揚州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產權交易所 南通眾和產權交易所
山東 山東產權交易中心 青島產權交易所 煙台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濟南產權交易所
安徽 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蚌埠市產權交易中心 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 宣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淮北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國市產權交易中心 銅陵產權交易中心 馬鞍山產權交易所
浙江 浙江產權交易所 台州中衡產權交易所 慈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舟山信達產權交易所 寧波市產權交易中心 溫州信義產權交易所 義烏產權交易所 杭州產權交易所
福建 福建產權交易中心 廈門產權交易中心 龍岩市產權交易所 福州產權交易中心 莆田市產權交易中心 福建高新技術產交所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
湖北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襄樊市產權交易所 湖北產權荊門分中心 黃石嘉誠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湖北產權黃岡分中心 湖北產權荊州分中心 湖北產權十堰分中心 湖北產權咸寧分中心 湖北產權襄樊分中心 湖北產權宜昌分中心
湖南 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 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 岳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陽市產權交易管理中心 永州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 廣州產權交易所 珠海產權交易中心 恩平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佛山市南海產權交易中心 汕頭市產權交易市場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深圳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 河源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惠州市產權交易所 江門市產權交易中心 梅州市產權交易所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產權順德交易所
廣西 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
江西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 南方林業產權交易所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九江辦事處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上饒辦事處 南昌市產權交易中心
四川 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 自貢產權交易所 廣元產權交易中心 樂山產權交易中心 德陽金橋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貴州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雲南 雲南產權交易所 昆明泛亞聯合產權交易所
海南 海南產權交易所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中心
陝西 西部產權交易所 西安技術產權交易中心 西安產權交易中心
甘肅 甘肅產權交易所
寧夏 銀川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夏產權交易所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新疆 新疆產權交易所 昌吉產權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Ⅱ 黑龍江土地流轉有何重要政策
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土地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土地徵用、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用途改變以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等,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署)、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及其鄉(含鎮,下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鄉的土地,實行垂直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農墾、森工系統設立土地管理派出機構,負責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經依法批準的農(牧)場、林業局(場)范圍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一)國家撥給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及部隊使用的土地;
(二)國家撥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經確權的荒山、荒地、島嶼等土地。
國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只依法擁有使用權。
第六條城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隊所屬農、牧、林、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歷史遺留的林農矛盾突出、爭議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解決辦法。
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憑證。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土地登記的具體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八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以及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墾區經依法批準的農、牧、林場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森工國有林區經依法批準的林業局(場)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和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受理變更登記申請。
第九條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和鄉村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處理;
(二)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鄉、縣、區所屬單位間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處理;市(行署)行政區域內縣間或者縣與市(行署)所屬單位間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處理;市(行署)間或者縣與省以上所屬單位間的,由省人民政府處理;
(三)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用地的使用權爭議,屬於鄉管轄的,由鄉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者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屬於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單位耕種,不得荒蕪。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農墾、森工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和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將規劃內容分別納入有關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經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具體辦法,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土地調查,並根據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耕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土地利用狀況。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個別市、縣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凡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當由佔用耕地者負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農荒地上,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凡在本市(不含所轄縣)、縣行政區域內佔地單位自行開墾耕地的,應當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明確開墾時限和要求。屬於跨市、縣易地開墾的,佔地單位應當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
佔地單位自行開墾有困難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每公頃五千元至三萬元的耕地開墾費,由其專款用於組織開墾新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具體執行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訂。
承擔補充耕地義務的佔地單位,所需耕地開墾資金,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列支。
新開墾的耕地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其中,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補充耕地項目庫,用於儲備補充建設項目佔用的耕地。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對於利用表土進行土壤改良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改良面積的百分之二十減少開墾面積或者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徵收相當於征地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國有土地使用合同,交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個人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也可以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有青苗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一次性開發土地五十公頃以下(含五十公頃)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開發五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含一百公頃)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開發一百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的濕地,禁止開墾。
第二十條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漁的,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地進行,並須經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展土地整理。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制定土地整理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土地整理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參與土地整理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則。
土地整理經驗收合格後,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二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其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費具體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訂。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各項建設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
(二)徵用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過本款第(一)項規定面積限額的,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依法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礙。
第二十五條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用地一公頃以下(含一公頃)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設項目用地一公頃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六條徵用土地應當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並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專戶存儲,專門用於安排被征地農戶的生活補助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補償費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並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再要求安置的協議後,安置補助費可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人。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七條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二)徵用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三)徵用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並補償開發投資;
(四)徵用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五)徵用魚池,為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徵用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七)徵用林地的補償標准,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准支付:
(一)徵用耕地,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二)徵用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徵用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徵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准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
被徵用土地上有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土地徵用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後,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徵用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單位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應當參照城鎮基準地價,由建設單位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適當補償。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鄉村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對被佔地者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或者安排被佔地農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村辦企業就業,也可以採取調劑土地的方法解決。
第三十一條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支付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不及時支付費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供地。被佔地單位不得在本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等費用以外,索取財物。
建設用地的土地分類、面積,以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勘測的成果為准。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後,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定額標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外,應當以下列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後的余額,應當全額上繳省財政。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存量土地的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有關市、縣財政,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三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敷設電訊線路、埋設地下管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臨時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批准。在城市規劃區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使用者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後一年內恢復土地原狀或者按規定負責復墾。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並按新的用途補交相應的土地稅費。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報批前,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七條改建、擴建原有建築物涉及土地用途改變的,除辦理規劃手續外,還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第三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改造,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凡村屯內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擴展。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臨時使用或者暫按機動田管理,村莊、集鎮建設需要時,原土地使用者必須無條件退回,不得阻礙。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築物。
第三十九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應當持戶口簿向村民委員會申領、填報《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報送鄉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用地。
農村村民以盈利為目的出賣、出租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交易
第四十一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十二條國有土地租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請續租。
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國有企業因破產、兼並、合並、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下列許可權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
(一)省屬國有企業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二)市(行署)屬國有企業報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三)縣屬國有企業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四)企業土地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五)上市公司報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的,其處置行為無效。
第四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出讓底價為基礎的地價體系。
基準地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地價評估資質的單位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四十六條國有企業因破產、兼並、合並、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委託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地價評估。
企業改革後的用地,符合國家現行劃撥供地規定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和集體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涉及的土地,不屬於劃撥供地范圍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內維持劃撥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土地監察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迴檢查制度、土地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違法批准佔用土地和發證行為,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所發土地證件無效,並予以公告;建議行政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三)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依法作出處罰、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依法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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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北大荒豐緣集團的品牌故事
從大興安嶺腳下飛起的金鳳凰
品牌是一種文化,更是一種精神,它的力量不可量化。
坐落在大興安嶺南麓,松嫩平原上的農墾九三分局,土肥水美,物產豐盈,人傑地靈,充滿神奇。這里不僅是墾區重要的小麥、大豆和雜糧的主產區,也是墾區食品工業的搖籃。如今在墾區的五家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中,有四家誕生於此。短短十幾年時間,這些企業生產的產品從遙遠偏僻的興安嶺走向全國,走向世界。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聲名遠播,享譽全國。被譽為龍江麥類食品第一品牌的「豐緣」產品,就是其中之一。
雛鳳鴻志在涅盤中重生
北大荒豐緣集團的前身是1996年九三分局建立的九三麵粉廠,一個名不轉經轉的小廠,如一隻羽翼未豐的小鳥,在殘酷的市場風暴面前,艱難前行,舉步維艱,企業經營和職工生活陷入困境。如何使這只剛剛誕生的弱小鳥兒起死回生?新世紀伊始,分局領導審時度事,果斷決策,對麵粉廠領導班子進行改組,新的領導班子成立後,頂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阻力,一系列刮骨療傷,低成本擴張,強壯筋骨的改革舉措開始實施
2001年兼並內蒙古呼盟雪鹿麵粉廠、大慶益康麵粉廠和富錦華盾麵粉廠,生產能力由10萬噸,一躍增至26萬噸,一舉成為黑龍江省規模最大的麵粉加工企業。同時,盤活閑置資產3億多元,安置下崗工人500多人。
2003年企業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同年公司總部遷至哈爾濱。
2004年並購內蒙古烏蘭浩特市麵粉廠,增加生產能力10萬噸。
2005年組建成立「黑龍江北大荒豐緣麥業有限公司」
2006年投資1.5億元,在哈爾濱平房經濟開發區興建豐威食品公司。年生產麵粉7.5萬噸,麩皮2.5萬噸,營養掛面2萬噸,非油炸方便麵5億包。
2007年在五常市成立以玉米加工為主的豐玉公司。同年成立貿易公司,經銷煤炭、糧食等,並當年實現銷售收入2417萬元,利潤82萬元。
這一連串大手筆、大運作、大力度的舉措,不僅彰顯了企業決策者的膽識和氣魄,更使企業走出了小而弱的困境,實現涅盤重生,而且推動企業踏上了一條大規模、大效益,始終站在行業至高點,掌控行業領域的現代新型企業之路。至此企業連續九年實現銷售和利潤雙項倍增。
華麗展翅鳴起騰飛集結號
豐緣集團在實施低成本擴張的同時,對品牌資源進行大力度整合,集團所有產品全部統一為「豐緣」品牌商標。
一個品牌的創立,往往伴隨著企業艱辛的創業歷程。縱觀「豐緣」品牌的發展之路,我們不由發出這樣的感慨:創業難,守業更難,創立百年不衰的優質品牌難上難。
綠色、有機、健康「是豐緣集團始終堅守的產品經營戰略理念。作為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豐緣集團肩負著振興民族食品產業重任和打造民族優質品牌的重擔。要想打造出叫的響、立的住的優質品牌,首先必須改變過去品牌雜亂,優勢特色不突出,商標附加值低,缺乏市場競爭力,好產品賣不上好價錢的不利局面,實行統一化品牌經營管理戰略。同時從產品源頭抓起,夯實優質品牌基礎,從提高產品質量為切入點,努力將」北大荒「、」豐緣「兩個品牌打造成全國乃至世界的知名品牌。對此,集團從建立長期穩定的原糧基地入手,採取」食品集團(客戶)+公司+基地+農戶+科研機構「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在東北優質小麥產地北安、嫩江、九三等地建立了小麥種植基地600萬畝,實行訂單種植,從品種選擇到播種收獲,按照技術要求進行全程監控,有效保證了小麥質量和供應量。
在保證原糧質量的同時,集團還通過積極吸收成熟生產經驗,不斷改進設備工藝,生產的」北大荒「、」豐緣「牌各種民用粉、專用粉、掛面、方便麵等成為東北地區領軍產品,生產佔有率達26%.2007年以來」豐緣「牌麵粉等產品先後被國家農業部授予」中國名牌農產品「和中國衛生部保健協會授予的」健康與營養食品示範企業「、以及」黑龍江名牌產品「、」黑龍江省百強企業『等榮譽稱號,並藉助優質的產品質量和品牌優勢,成為康師傅、今麥郎等知名生產商在東北地區的長期A級供應商。
2010年初,經國家商標總局評定「豐緣」品牌為「中國馳名商標」.同時經國家權威機構評估,「豐緣」品牌價值為21.8億元。至此,北大荒豐緣集團成為集「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農產品」、「國家免檢產品」三項頂級榮譽於一身的龍頭企業。同時,黑龍江農墾總局授權豐緣集團可以使用「北大荒」中國馳名商標做為主品牌外,同時使用「豐緣」中國馳名商標為副品牌。「北大荒」、「豐緣」兩個中國馳名商標成為推動北大荒豐緣集團快速發展、擴大影響力的雙引擎和助推器。
2010年8月,在中國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共同主辦的首屆2010中國食品產業商機交易大會暨中國食品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上,北大荒豐緣集團以其巨大的品牌力量和發展後勁,在參會的全國(含港台)200多家知名食品企業中脫穎而出,被推介為最具發展潛力優秀企業。
優質品牌亮相上海世博會
豐緣集團董事長、總經理賈慶勝說「為實現」北大荒「主品牌輻射力的全方位擴展,我們必須立足本省,面向全國,放眼世界。
不斷發展中的北大荒豐緣集團,2009年加工小麥12.8萬噸,專用麵粉銷售8.1萬噸,同比增長112%,民用麵粉新品種的開發與銷售也取得突破性進展,實現銷售量1.7萬噸,同比增長338%.集團實現銷售收入7.8億元,利潤近3000萬元,比2008年增長分別195%和440%.集團經營業績的迅速提升,」北大荒「品牌發揮強有力的支撐作用,同時也增強了品牌的輻射力、影響力。為更好地推動公司品牌戰略實施,集團確立了今後的品牌建設目標為:第一要繼續強化北大荒品牌形象,產品以打北大荒品牌為主,豐緣品牌為輔,並逐步弱化;第二從信息化管理入手,明確品牌定位,把握市場脈搏;第三是加快產業升級、產品升級,重點在綠色、有機、健康方面下功夫,進一步增強」北大荒「品牌影響力,推進北大荒品牌走出龍江,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以強大的品牌影響力和可靠的產品為依託的北大荒豐緣集團,吸引了國內外廣大客商,集團銷售總量逐年大幅度提高。2010年豐緣集團麵粉、掛面、方便麵和麥胚粉等各系列產品全面進駐北大荒營銷網路系統,並在全國354家」北大荒綠色食品專賣店「中,建立了」豐緣產品專櫃「,進一步為豐緣集團的北大荒品牌產品走向全國,提升產品知名度、認知度提供了又一良機。
上海世博,百年不遇。為抓住這一良機,豐緣集團全力以赴,加強研發力度,加大資金投入,在綠色、有機、健康方面下功夫,研發的北大荒牌胚芽粉、胚芽片等小麥高附加值新產品在上海世博會上亮相,引起廣大中外客商關注。
金秋十月,在鄭州第七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上,北大荒豐緣集團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參加了行業」十強「展。展會期間,北大荒豐緣集團推出的各種麵粉、掛面產品,以其口感好、營養豐富,包裝精美,引來大批鄭州市民紛紛慕名搶購,工作人員不得不現場維持秩序。一位老大爺好不容易」搶「到了三箱」北大荒「品牌掛面,興奮地說:」前幾年我到黑龍江探親,在親戚家吃過北大荒掛面,感覺非常好。這次有機會,特意從新鄉趕來多買點。北大荒的產品確實好哇!
品牌是企業無形資產,是產品在激烈市場競爭中取得領先地位的保障。目前,豐緣集團正集中優勢資源,整合北大荒品牌,加大科研投入,進一步建設好、宣傳好、維護好、利用好「北大荒」、「豐緣」品牌,更加註重產品質量和聲譽,在「十二五」開局之年,依託「北大荒」、「豐緣」品牌,以新的姿態,迎接新的挑戰,闊步邁向新的未來。
Ⅳ 黑龍江省房屋拆遷補償標准,要正規文件。
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2002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定通過,共28條。
(2002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執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具體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系統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 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 第五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遷承辦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委託費用。 第六條 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拆除房屋的承發包實行招投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拆除房屋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後,在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辦理拆遷補償資金的存儲和發放業務。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資金專門賬戶,按照規定存入拆遷補償資金,並保證被拆遷人及時足額領取。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拆遷人不得動用拆遷補償資金。 第十條 拆遷人以及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遷人非法收取各種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收、代扣各種費用。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搬遷前,應當結清水、電、氣、熱費以及房租費,並應當及時向拆遷人提供與拆遷有關的證件、批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拆遷人完成拆遷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四條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臨時建築工程造價標准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規劃批准文件中註明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方法以市場比較法為主。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主要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房屋的區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權證所標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權證所註明的建築面積; (四)房屋的結構和成新。 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註明建築面積的,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准。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估價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估價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價格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准。 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 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的最低限價,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於最低限價的,執行最低限價。拆遷特困戶和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因拆遷人責任延長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拆遷業務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二)拆遷人或者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或者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對拆遷人或者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委託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估價機構估價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對估價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額1倍罰款; (四)估價機構顯失公正,或者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沒收估價所得,並處估價所得額1倍罰款。 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估價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估價機構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以及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