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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證券法

發布時間:2021-05-19 17:29:28

㈠ 金融法(含票據法、證券法) 怎麼翻譯

Finance Law
Bill Law
Securities Law

㈡ 我是法學院學生,可以選修票據法和證券法,想問問相關人士,哪個比較吃香或者現在比較有用

必然是證券法,票據法主要應用於企業日常活動管理,證券法應用於企業投融資。投融資才是大頭,票據法如果需要用,再學不遲。

㈢ 下面哪個不屬於民商法 a 票據法 b 行政法 c 海商法 d 證券法 上一題

行政法不屬於民商法,選B: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㈣ 美國關於票據的法律有哪些

美國關於票據的法律有:《統一商法典》和《票據法學》。
美國商業票據是指一些信譽良好的公司簽發的票據。發行公司主要有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以及銀行持股公司等。美國的商業票據同國庫券一樣,不定利息,按折價發售。由於商業匯票期限短、收益穩定,因而吸引了眾多諸如銀行、非銀行機構、政府等投資者。

㈤ CPA里的證券法、票據法什麼的,和證券從業資格證里的證券法,有什麼一

《證券法》肯定是一樣的,一個國家不會有兩套《證券法》:)
同時學吧,事半功倍,加油!

㈥ 勞動法、房地產法、破產法、海商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哪個比較重要,對法科生來說

你好,這些法對於考試來說都比較重要,在實際工作中也都用得上,建議不要取捨上述的任何一部法律。

㈦ 自考中金融法、票據法、保險法、房地產法和稅法那幾個好過

以上幾個綜合看來 保險法相對而言好過些。
關於金融法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而有關金融法的教材主要有劉亞天教授的《金融法》,其內容也包含了上述幾種主要法律法規,因而,在我看來,金融法種類繁多,體系龐大,對自考而言有一定難度。
關於票據法 嚴格來說,票據法、保險法屬於商法學范疇。票據法本身具有一定難度,根據我國《票據法》來看,票據法本身又包含有關本票、匯票、支票的規定,其中有涉及其出票、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掛失止付,涉外票據等相關內容,這些知識點本身容易混淆,理清其中脈絡需要一定功夫。不過相對金融法而言相對較易。
關於保險法 保險法無論是在商法中還是在國家司法考試中都是屬於小法,因而可以看出其地位,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便有保險法相對其他民法、刑法等幾大部門法而言簡單易於掌握且在實踐中易於操作。在我國的《保險法》中,其重點內容包括釐清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區別,受益人變更的情形、投保人虛報年齡責任後果的情形、保險合同撤銷與無效以及保險受償等情形。由此看來,保險法重點突出、體系清楚、情形相對簡單,因而在所提幾項中屬最易的學科。
關於房地產法 按理說其和保險法一樣同屬小法,其調整房地產所有權人之間、房地產所有權人與非所有權人(包括房地產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間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地產租賃)、房地產權屬、房地產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系,本身較簡單,但在實際中操作房地產法勢必會和其他相關法律相結合,如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所以,要掌握好房地產法還需注意其他相關法律規范的學習。
關於稅法 稅法不同於上述幾種法律,其屬於經濟法范疇。稅法包括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徵收對象、徵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於稅收實體法。 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因而由此看來,稅法也是相對保險法而言,體系更為龐大。並且,稅法在實際過程中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執行和具體實施,所以自考出來後若不能進稅務部門,學習此法律實際意義相對上述幾種而言不是很大。

當然,所有選擇還是需要自己認真權衡利弊後再做出,綜上僅是些許建議,僅供參考。

㈧ 下面哪個不屬於民商法.a 票據法 b 行政法 c 海商法 d 證券法

選B: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㈨ 倫票據法原則

我國票據法的基本原則:
1.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為了充分理解和運用這一原則,首先有必要具體地分析和把握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因發票人發出票據,收款人取得票據而形成的關系。至於當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據,亦即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實質,不屬於票據關系的范圍。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據授受之前就已存在,而票據關系則只能發生在票據授受之後。票據基礎關系就是指這種作為票據授受前提而發生的關系。它包括票據原因關系,資金關系,票據預約等三種形式。
票據原因關系又稱票據原因,即當事人間授受票據的原因。發票人之所以發出票據,將之交付與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據,在經濟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原因。例如;A向B購入貨物,需支付價金給B,因而出具匯票一張,委託另一人向B付款,或者出具本票一張,約定自己付款,或者開出支票一張,使B向銀行取款,A、B之間發生票據關系。其原因也就是A與B之間存在買賣關系。票據原因關系可以是等價的,也可以是不等價的;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合同給付,也可以是非合同給付;可以是無因管理付給,也可以是侵權給付。票據原因種類很多,即使是賭博金錢給付等不法原因,也可視為票據原因。
票據資金關系存在於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支票發票人與銀行之間,匯票與支票的發票人之所以委託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願意付款(或承兌),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資金關系,或者是發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有資金,或是發票人又與付款人之間訂有信用合同,付款人答應為發票人墊付資金,或者付款人對發票人已有債務,藉此為清償,或者付款人願為發票人付款,或是付款人付款後,再向發票人請求補償。在資金關系中,借給資金的人為資金義務人,通常是發票人,資金關系必然在於匯票和本票之中,本票因為是付票據,不存在資金關系問題。
票據預約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有了原因關系之後,在發出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付款地等事項達成的合意。它不僅存在於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間,而且存在於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
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有效與否,對票據關系並無影響,特別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存在於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尤其如是。就原因關系而言,票據債權人只須持有票據,即可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必說明取得票據的原因,更勿需證明其原因關系的有效。例如,甲乙間的買賣合同解除,甲方發出的本票即為有效,乙方仍有權向甲請求付款,乙仍是本票上的權利人(至於甲可以提出抗辯,則是另一回事)。若乙將本票轉讓於善良第三人,該第三人持票向甲請求付款,甲更不能以甲乙之間的原因關系來影響甲與丙之間的票據關系。同時,乙亦不能憑甲交給自己本票來證明自己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資金關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對票據法律關系也不發生影響,持票人對付款人的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是來自其持有票據,與發票人(資金義務人)提供資金與否並無關系。資金之有無不影響持票人的權利,發票人在不存在資金關系時發出票據,其票據仍有效。匯票付款人雖受資金,卻無承兌和付款的義務。但如已承兌,即使未受到資金,也不能脫卸承兌人應負的責任。同時,發票人不得以已供給資金於付款人為由而對持票人的追索不負責任。從票據預約看,發票人即使違反預約發出票據,其票據仍為有效。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的分離並非絕對的分立,它們之間有一定的聯系。首先,票據基礎關系構成票據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先有基礎關系後有票據關系。其次,在原因關系中,如果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存在於同一當事人之間時,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系對抗票據關系。如甲因向乙購貨而交付本票於乙,以後甲乙間的買賣關系解除,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可以其原因不復存在而拒絕付款。
從以上的論述中可知,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即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它與原因關系雖有牽連,但是,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時,就其取得票據的原因,不另外負舉證責任,此即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內涵。它也充分地體現了票據法的主要特徵。
確立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一個主要作用,就是確保正常而迅速的流通,但也可能誘發票據的濫用。因此,在票據立法上,我們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原則的問題。首先,我國票據法原則應當肯定無因性原則。票據一經簽發,就產生獨立的票據法律關系,並與簽發該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原因關系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後者遵循票據法的規定。流通中的票據即使它原來的票據原因有瑕疵,付款人在承兌或付款時,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及執票人的前手之間的票據原因上的糾紛向執票人抗辯。其次,我們要考慮到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宗旨,簽發商業匯票和本票必須以合法商品交易為基礎,票據行為的合法性勢必受制於原因關系的合法性。凡是違反國家計劃、政策、法律而簽發的無商品交易為基礎的虛擬票據均為無效,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因此,我國票據法有必要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加以適當限制。這樣,不僅可以堅持傳統票據法的無因性特點,同時,又可以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合理運用。
2.流通轉讓原則。作為流通證券,票據可以依背書而輾轉流通,美國甚至將票據法稱為流通證券法或流通票據法。流通性原則在票據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貨幣流通的作用,從而可以加速資金周轉,節約現金流量,靈活資金調度,從而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我國現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辦法》中規定匯票可以貼現,但並未規定流通。《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盡管規定了票據可以流通,但實際上還是一種有限制的流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金融市場的縱深開拓,對票據流通的限制將被打破。兩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票據法規定,票據在到期日到來之前可以自由流通。我國票據立法借鑒這一原則無疑也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
有人擔心票據流通會出現信用貨幣干擾正常的貨幣流通的狀況。其實,票據作為信用貨幣雖可替代現金流通,但畢竟不是法定貨幣,它是在特定場合經法律許可和債權人同意的條件下使用。同時,我國在制訂信貨計劃和發行貨幣時,把票據流通因素考慮進去,完全可以保證貨幣的正常流通。
3.平等自願,公平等價原則。平等自願原則是對票據關系主體前提條件的規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是關於票據關系內容的規定。
平等自願原則主要涉及票據關系主體的能力問題,它包括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
http://www.doc88.com/p-274339485439.html

㈩ 下面哪個不屬於民商法 a 票據法 b 行政法 c 海商法 d 證券法

選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海商法到底應屬於哪一個法律部門,國內外頗有爭議。對於廣義海商法的性質,國內有學者將其歸屬於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如《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認為,海商法「是國內經濟法兼有國際經濟法性質的法律」。中國教育部在學科分類中,將海商法作為國際經濟法(二級學科)的一個分支。但不少國內海商法學者主張海商法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狹義的海商法性質,海商法學者認識比較統一。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別法;在「民法合一」的國家,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為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於民法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有規定的,以民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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