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後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生了不利於繼續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採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⑵ 虧損兩年債券是否要暫停交易
按照規定債券的發行者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其所發行的債券很有可能會被交易所暫停上市交易,程序上是自披露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後會被交易所臨時停牌,經過交易所的大約十五個交易日的審核,會作出一個是否暫停上市交易決定,若作出暫停上市交易決定,自決定後債券會復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作為一個過渡期,經三十個交易日後就會暫停上市交易。若自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後的第三年年報恢復盈利,一般也是需要經過交易所審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才能恢復上市,如果是虧損,也就是說連續三年年報虧損,按照規定是要被終止上市交易。終止上市交易並不等於這債券要違約不還錢,只是風險較大就是了。
⑶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三年將暫停上市,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條第四項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專法》屬,《辦法》僅針對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是迄今為止我國證券市場有關退市機制的首份具體操作性文件,今後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將依照此辦法有關規定被淘汰出局。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交易所可以自其公布第三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其實施停牌,做出是否暫停上市決定。公司暫停上市後45日內允許其申請為期一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公司在公布年報後將被允許提出恢復上市申請。該公司如沒有提出寬限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抑或寬限期內未公布年報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批準的,將被終止上市。
⑷ 證券交易所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幾種情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選項c不對,需要突出「重大」)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條件;(選項d排除,成員發生重大變化,但如果還是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依然可以上市交易)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方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選項b正確)
在上述條件中不含有選項
a
的內容,因此選項
a
也被排除,所以正確答案應該為
b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六章證券市場運行→第一節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第二部分證券交易市場→196頁有具體內容
⑸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____。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公司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最近年連續虧損交易所可暫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⑹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前三條,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條由交易所決定。 恢復上市的條件有: 因第(一)、(二)、(三)項的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交易所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恢復該 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終止上市也稱「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第(一)項所列情形而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因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經查實後果嚴重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⑺ 什麼情況下會被暫停上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的債券 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會暫停交易么
按照交易規則債券連續兩年虧損會有被暫停上市交易的風險,程序上是自公布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後,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究竟是那個交易所最主要看這債券在那個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這債券是否符合繼續上市交易,若決定這債券要暫停上市,在決定後該債券還會有三十個交易日的過渡期可以交易,這個過渡期後就會暫停上市交易,暫停上市交易後除非第三年業績扭虧且符合恢復上市交易的條件才會恢復上市交易(就算第三年扭虧也不一定能恢復上市交易的),如果連續三年年報虧損,就有可能會被交易所終止上市(終止上市不等於這債券不還錢,一般來說其風險就很大了)。
註:債券和股票的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中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例如就算債券被交易所決定要暫停上市交易後的過渡期也不會像股票那樣在簡稱前有類似的ST標識的。
⑼ 什麼情況下證券交易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版股本總額、股權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