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1]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傳統的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四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八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傳統的融資途徑
銀行
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信用卡
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保單質押
保單質押保險公司「貸」錢給保險人嗎?很多人可能會表示驚奇,然而,這項業務確實已經出現了。投保人如因經濟困難或急需資金周轉時,可以把自己的保單質押給保險公司,並按相關規定和比例從保險公司領取貸款。
典當行
典當可能是從古至今最具生命力的行業。現在通過典當行取得資金,也逐漸開始為百姓所熟知。黃金、珠寶、家電、房地產、機動車等都可以典當,有價證券可以用來質押。
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這也是解決個人資金需求的一種辦法。簡單地講,就是資金的提供者通過商業銀行將資金借貸給需求方,借款人按時將本息歸還給對方在銀行所開立的賬戶,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成,具體由雙方商定。
⑵ ppp社會資本可以提前完全退出嗎
可以,但是很難,因為這前提是你要找到有實力接替你的接盤俠。
在ppp模式下,社會資本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到期移交
到期移交是指在PPP項目合作期滿後,社會資本無償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門。基於我們對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11個行業數十個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的案例梳理,大部分PPP項目屬於特許經營類,採用BOT方式運作,到期按照項目合同中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進行移交,至此,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圓滿結束。
(二)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是指由特定主體(可以是政府指定機構,可以是運營的社會資本,還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對社會資本的股權進行回購,其中政府回購較為常見,可分為非正常情況下回購和約定回購。
前者主要指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過程中出現摩擦與矛盾,致使合作難以為繼,在非正常方式退出情形下,特定主體回購、臨時接管等。
後者多為在項目簽約時,各投資主體書面商定,由某一方主體在約定的期限履行回購義務,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
(三)售後回租
租賃是一種以物權為紐帶的融資模式,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可通過資產交易,為PPP項目中的社會資本提供退出渠道。
雖然PPP項目的資產權屬存有爭議,但項目資產權屬界定的一般原則為「誰投資、誰建設、誰享有」,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的融資、建設和運營主體,一般認為項目資產歸屬於項目公司。
因此,為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項目公司可將PPP項目資產售後回租,租賃公司支付相應的價款,在項目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利用項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應補貼資金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同時繼續負責項目運營或委託專業的運營公司進行運營管理,待項目結束後,租賃公司將資產所有權以名義價格轉回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資產,從而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
(四)IPO上市
對於有穩定現金流且有豐富資源或題材的PPP項目,可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現PPP項目與資本市場的有效聯動對接,此後可藉助二級市場交易完善社會資本退出渠道。
(五)資產證券化
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市從審核制改為注冊制,加上可實現「非標轉標」,在「資產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興起,成為推動PPP模式發展的重要引擎。對於可將PPP項目投資產生的收益或穩定的現金流,如高速公路、橋梁、供水、供熱、供氣所產生的收費收益權,藉助資產證券化,轉化為可上市交易的標准化產品,增強資本的流動性,便於社會資本的退出。
(六)PPP交易所
為保證社會資本的投資積極性、合作效率性、資金流動性,社會資本原則上可進行股權交易,但限於我國尚未構建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股權交易操作難度較大。
⑶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⑷ 有沒有運用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風投退出的案例啊
你講的是IPO嗎?
⑸ 私募股權投資與資產證券化的異同
PE(F)是「集合資金、分散投資、專家理財」,資產證券化是「集合資產、分散投資者、專家理財」,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融合。目前,我國金融事物的引入存在重視操作、忽視概念梳理的傾向,對PE(F)和資產證券化的引入和模仿就存在混亂和誤導情況。
PE(F),依國外定義,從投資方式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也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PE(F)在國內有各種稱謂:「產業投資基金」、「私募(人)股權基金」等。本文認為,應當將其稱為「實體投資基金」更為恰當。從投資對象的組織形態上來講,PE(F)可投資於企業、項目和純資產等三種組織形態。其制度精髓是「集合資金、分散投資、專家理財」。
廣義的實體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項目和純資產形態的資產經過一定結構安排,以組織的信用或資產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受益憑證的過程。目前,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是指純資產形態的證券化,姑且將其稱為狹義的實體資產證券化。狹義實體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產業鏈條包括搜尋適宜資產、構造資產池??資產組織再造??發行受益券。其制度精髓是「集合資產、分散投資者、專家理財」。(
如果將PE(F)的投資對象限定在純資產形態上,同時將實體資產證券化的組織形態限定在純資產形態上,那麼,就會出現PE(F)與資產證券化融合的典型情態。比如,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即「LINKREIT」。其實,名為投資基金的「領匯基金」,也可以理解為香港政府不動產證券化,似乎出現了「不動產投資基金」和「不動產證券化」的融合。這種融合容易導致人們以點代面地將所有組織形態下的PE(F)與廣義實體資產證券化混淆在一起的弊端。
作為金融制度,二者的區別表現為:其一,產業鏈條環節的順序不同。PE(F)始於投資者,終於實體資產;而實體資產證券化始於實體資產,終於投資者。其二,制度的組織特徵不同。PE(F)是貨幣資產為紐帶的組織;而實體資產證券化是實體資產為紐帶的組織。其三,增信機制不同。PE(F)增信機制不明顯;而實體資產證券化有嚴格的增信機制。其四,在廣義視角下,PE(F)可能會以股權形式投資於企業,而企業帶有大量的未經監管機構認定的無形資產,發展空間也具有不確定性;而實體資產證券化中,企業形態下的資產證券化,其無形資產經過中介機構和監管機構的評估和認定。其五,投資者風險特徵不同。除三、四兩點能表明PE(F)風險大於後者,以下分析也表明了前者風險大於後者。(TrustLaws.Net提示)一般地,PE(F)投資決策由基金管理公司做出,由於貨幣資本形成早於投資對象,基金管理公司較易產生道德風險;而實體資產證券化中的投資決策由投資者做出,而且資產資本形成早於貨幣資本形成,資產質量較有保證,因而風險較小。其六,流動性特徵不同。PE(F)工具的流動性有賴於產權交易市場(包括回購等)和IPO、上市,流動性較差;資產證券化一般發行可上市交流的受益券,流動性相對較強。
除以上區別,PE(F)和實體資產證券化還有以下相通之處:其一,二者都貫穿了「集合」理念。兩種制度都連接了兩種「基」,一種是「基金」,一種是「基資」,只是順序不同罷了。前者是指資金盈餘者的集合,後者是指資金需求者的集合。前者具有分散投資主體、小額化、壯大投資規模的功能,後者具有降低非系統投資風險的作用。其二,專家理財。專家為有財者理財是社會分工的深化,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率。PE(F)和實體資產證券化產業鏈中,都有資產管理者、資產託管者、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參與的服務。前者的核心技能主要是投資能力,後者的核心技能主要是資產估價和依據現金流的資產整合技術。
⑹ ppp資產證券化退出是指
產業基金資金投入到PPP項目公司後,在項目運營成熟後,通過將項目公司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發行信託證券化產品或海外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等資產證券化方式,獲得投資收益,實現投資的退出。
⑺ 在ppp模式下,社會資本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在ppp模式下,社會資本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到期移交
到期移交是指在PPP項目合作期滿後,社會資本無償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門。基於我們對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11個行業數十個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的案例梳理,大部分PPP項目屬於特許經營類,採用BOT方式運作,到期按照項目合同中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進行移交,至此,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圓滿結束。
(二)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是指由特定主體(可以是政府指定機構,可以是運營的社會資本,還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對社會資本的股權進行回購,其中政府回購較為常見,可分為非正常情況下回購和約定回購。
前者主要指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過程中出現摩擦與矛盾,致使合作難以為繼,在非正常方式退出情形下,特定主體回購、臨時接管等。
後者多為在項目簽約時,各投資主體書面商定,由某一方主體在約定的期限履行回購義務,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
(三)售後回租
租賃是一種以物權為紐帶的融資模式,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可通過資產交易,為PPP項目中的社會資本提供退出渠道。
雖然PPP項目的資產權屬存有爭議,但項目資產權屬界定的一般原則為「誰投資、誰建設、誰享有」,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的融資、建設和運營主體,一般認為項目資產歸屬於項目公司。
因此,為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項目公司可將PPP項目資產售後回租,租賃公司支付相應的價款,在項目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利用項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應補貼資金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同時繼續負責項目運營或委託專業的運營公司進行運營管理,待項目結束後,租賃公司將資產所有權以名義價格轉回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資產,從而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
(四)IPO上市
對於有穩定現金流且有豐富資源或題材的PPP項目,可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現PPP項目與資本市場的有效聯動對接,此後可藉助二級市場交易完善社會資本退出渠道。
(五)資產證券化
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市從審核制改為注冊制,加上可實現「非標轉標」,在「資產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興起,成為推動PPP模式發展的重要引擎。對於可將PPP項目投資產生的收益或穩定的現金流,如高速公路、橋梁、供水、供熱、供氣所產生的收費收益權,藉助資產證券化,轉化為可上市交易的標准化產品,增強資本的流動性,便於社會資本的退出。
(六)PPP交易所
為保證社會資本的投資積極性、合作效率性、資金流動性,社會資本原則上可進行股權交易,但限於我國尚未構建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股權交易操作難度較大。
⑻ 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來做,怎麼做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