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證券法94條

證券法94條

發布時間:2021-06-19 09:56:47

1. 證監會對牛散開出億元罰單了嗎

3月29日晚間,證監會公布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超級牛散」馮志浩和孟祥龍合計罰沒逾1億元。

當日共買入「啟明星辰」1,117,246股,成交價格全部為當日漲停價50.06元,成交金額5592萬元。

2015年4月22日9時33分26秒至9時55分22秒,「馮志浩」賬戶分5筆以接近委託前一筆成交價格的價格賣出4月21日買入的全部1,117,246股,最後一筆賣出成交於當日漲停價格55.07元,成交金額6047萬元,獲利413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交易數據足以認定。聽證中,馮志浩提出,無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自己為初犯,專業知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馮志浩自開戶以來都是以其本人的單個賬戶自己操縱,相較同類型案件,情節較輕,且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停止違規操縱。並主動宣傳告知周圍親朋好友不要有同樣的操縱。

對於上述申辯意見,證監會均不予採納。證監會指出,馮志浩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志浩違法所得1802.47萬元,並處以3604.94萬元罰款。

同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還公布了另一位牛散孟祥龍的行政處罰,孟祥龍因操作中航三鑫股價被證監會罰沒4800萬元。

2.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元年金服
元年金服
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眾號)

全文5276字,預計閱讀時間14分鍾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如需獲取完整新舊證券法對比添加元年金服官網微信:YuanNianJinFu

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3.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4. 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後,股東持有的股份何時,如何能變現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5. 求企業管理人員「五五」普法考試試卷用答案

1. 下列屬於《物權法》中所稱「物」的是( C )。 A外觀設計 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氣層
2. 下列財產中,只能屬於國家所有權客體的是( C )。 A 土地 B 房屋 C 礦藏 D 船舶
3. 下列屬於《物權法》所規定物權的是( D )。 A 租賃權 B 人役權 C 永佃權 D 地役權
4.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生效時間始於( A )時。
A 合同成立 B 不動產交付 C 物權登記 D 佔有不動產
5.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 A )。 A 更正登記 B 異議登記 C 預告登記 D 初始登記
6.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 C )。 A 發生物權效力 B 登記機構認可就有效力 C 不發生物權效力 D 處分行為有效
7.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C)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A一個半月 B一個月 C三個月 D二個月
8.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A )。 A 確認權利 B 恢復原狀 C 排除妨害 D 消除危險
9. 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占總人數的比例都在( B )以上的業主同意。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10.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 D )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A 國務院統一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 C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 D 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
11.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有權,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C )。
A 消滅 B 不發生轉移 C 一並轉讓 D 可以分開轉讓
12.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 B )。 A 為無主財產 B 歸國家所有 C 歸拾得人所有 D 仍歸失主所有
13. 依我國物權法規定,下列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D )。 A 質權 B 典權 C 浮動抵押權 D 土地承包經營權
14.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 C )時設立。 A 村委會通過 B 政府部門批准 C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 D 登記
15.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 C )。 A 自動終止 B 重新辦理 C 自動續期 D 需要申請續期
16. 依《物權法》規定,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取得天然孳息的是( A )。
A 用益物權人,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B 用益物權人 C 所有權人 D 所有權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 依《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自( A )時設立。 A 登記 B 合同生效 C 合同訂立 D 批准
18. 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在這一抵押法律關系中(C)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19. 質權自( A )時設立。 A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 B 質押合同訂立 C 債務履行期屆滿 D 出質人轉移質押財產所有權
20.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 B )。 A 債務 B 收取孳息的費用 C 利息 D 損害賠償金
21. 依法成立的公司,以( A )為公司成立日期。 A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B 發起人協議成立的日期 C 公司資本募足之日 D 報批日期
22.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 D )。 A 具有法人資格 B 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 與子公司無異 D 不具有法人資格
23.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 A )決議。A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職工代表大會
24.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該決議( D )。 A 效力待定 B 可撤銷 C 有效 D 無效
25.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且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出資額最低應當為( B ) A 六萬元 B 三萬元 C 十萬元 D 十五萬元
26. 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 B )。 A 股東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職工代表大會
27.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 B )召集和主持。 A 最大債權人 B 出資最多的股東 C 董事會 D 總經理
28. 下列各項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是( C )。
A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B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29. 下列事項屬於必須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是( B )。
A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B 修改公司章程 C 發行公司債券 D 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30. 依《公司法》規定,我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C )。 A只准由法人設立 B只准自然人設立 C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設立 D也可由合夥設立
31.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 D )選舉產生。 A 股東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
32.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B )。
A 全體發起人實繳的股本總額 B 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C 實收股本總額 D 認購股本總額
33. 依《公司法》規定,通過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職責的是本級( A )。
A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B 人大常務委員會 C 人民法院 D 人民銀行
34.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的是( C )。
A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B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C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D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35. 依《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的是( B )。
A 獨立董事 B 董事會秘書 C 董事長 D 經理
36. 依《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 A )。 A 可以按票面金額 B 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C 可以低於票面金額 D 不能按票面金額
37. 下列各項中,公司可以不經過股東大會決議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是( D )。 A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C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D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38. 依《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或董事會收到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的訴訟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且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 B )。
A 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B 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C 以股東會的名義起訴 D 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起訴
39.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A )。 A法定公積金 B任意公積金 C法定公益金 D資本公積金
40.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時,清算組由(A)組成。
A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B全體董事會成員C全體股東 D債權人
41. 依《證券法》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是( A )。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滬深證券交易所 C 證券業協會 D 證券服務機構
42. 證券業協會性質上是一種( C )。 A 證券監督機構 B 證券交易所 C 自律性組織 D 證券投資人
43. 依《證券法》規定,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D)。A不公開發行 B私募發行 C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發行 D公開發行
44. 依照《證券法》,以下關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的敘述,正確的是( D )。 A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C 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D 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5. 依《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是( C )。
A 證券保薦 B 證券交易 C 證券包銷 D 證券代銷
46. 依《證券法》,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 B )。
A 採取代銷方式 B 由承銷團承銷 C 採取包銷方式 D 由一個證券公司承銷
47.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 C )。 A 四十日 B 五十日 C 九十日 D 八十日
48. 依《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 D )確定。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證券交易所 C 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協商 D 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
49.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 D )。
A 拍賣方式 B 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 C 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D 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D)所有。
A 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 國家 C 全體股東 D 該上市公司
51. 上市公司( B )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 B 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可能誤導投資者 C 有輕微違法行為 D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52. 依照《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相關當事人可以( C )。
A 向證券業協會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B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C 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D 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53. 依《證券法》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 D )。 A 不得賣出收購人的股票
B 可采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C 可以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D 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4.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 A )的要約。 A 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B 全部股份 C 超過一半股份 D 超過三分之二股份
55.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 C )決定。 A 證券業協會 B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C 國務院 D 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56.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 C )。
A 經國務院同意,採取技術性停牌措施 B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臨時停市措施
C 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並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D 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的措施,並及時報告國務院
57. 證券公司的以下行為中,無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是( D )。 A 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
B 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 C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D 變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條款
58.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 B )以上經驗。 A 五年 B 兩年 C 三年 D 四年
59. 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的是( B )。 A 上市公司 B 證券公司 C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D證券服務機構
60.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 A )批准。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證券業協會 C 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D 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61. 破產案件由( D )人民法院管轄。 A 債權人住所地 B 債權人委員會住所地 C 破產管理人住所地 D 債務人住所地
62. 依《破產法》規定,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時間段是人民法院(A)。A受理破產申請前 B受理破產申請後 C破產宣告後 D破產宣告前
63.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D )。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銷
64.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權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的是( D )。
A 債務人 B 債權人委員會 C 債權人 D 管理人
65. 破產管理人一般由( C )指定。 A 債權人委員會 B 債權人會議 C 人民法院 D 債務人
66. 依我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是指( D )。 A 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佔有的財產 B 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佔有的財產,及破產申
請受理後至破產 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C 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
的全部財產,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67.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 C )。
A 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B 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 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D 先清償職工勞動債權
68. 依《破產法》規定,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是( B )。 A 債權人委員會 B 人民法院 C 債權人會議主席 D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69. 依《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 C )。
A 經債務人允許後可以行使 B 繼續行使,不受影響 C 暫停行使,可能恢復 D 繼續行使,可能中止
70. 依《破產法》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年限是( B )。 A 六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71. 用人單位自( B )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A 書面勞動合同訂立 B 用工 C 書面勞動合同登記 D 書面勞動合同生效
7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 C )。
A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C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D 無效勞動合同
73.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A )。
A 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已訂立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未訂立勞動合同 D 未建立勞動關系
74. 依《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A )。 A 六個月 B 五個月 C 四個月 D 三個月
75. 依《勞動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C )。 A 半年 B 一年 C 兩年 D 三個月
76.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該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B )。 A 自始無效 B 仍然有效 C 效力待定 D 應當撤銷
77.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A )。A 繼續有效 B 失去效力 C 效力視情況而定 D 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78.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A )。
A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79. 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是( A )。
A 非全日制用工 B 全日制用工 C 可約定試用期的用工 D 必須訂立書面協議的用工
80.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 B )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 試用期月工資 B 試用期滿月工資 C 當地最低月工資 D 相同崗位最低檔月工資
81. 依《反壟斷法》規定,下列屬於壟斷行為的是( B )。
A 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 B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C 經營者集中 D 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宏觀調控
82. 依《反壟斷法》規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的機構是( B )。
A 各級人民法院 B 反壟斷委員會 C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D 各級人民政府
83. 在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並能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前提下,經營者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D )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A 為排除競爭,達成的聯合抵制交易協議 B 為實現其支配地位,達成的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協議
C 為限制競爭,達成的固定商品價格協議 D 為改進技術,達成的限制購買新技術協議
84. 依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的( A )的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A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C 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D 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85. 依《反壟斷法》規定,依據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A 合計份額達到四分之三的三個經營者
B 合計份額達到三分之二的兩個經營者 C B選項情形下,其中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經營者 D 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一個經營者
86. 依《反壟斷法》規定,下列屬於經營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 經營者通過取得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表決權
B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影響 C 經營者合並 D 經營者聯合抵制交易
87. 在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前提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決定的情形是( C )。
A 經營者證明該集中對競爭能產生有利影響 B 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小於不利影響
C 經營者能證明該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D 該集中對競爭產生了巨大的不利影響,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88.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實施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 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行為是( A )。
A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B 宏觀調控行為 C 經營者集中行為 D 濫用市場支配者地位行為
89. 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的是( B )。 A 人民檢察院 B 反壟斷執法機構 C 反壟斷委員會 D 各級人民政府
90.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不服的,( D )。 A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B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C 應該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 可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91.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C )。 A 適用該法 B 是該法納稅主體 C 不適用該法 D 比照該法納稅
92.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屬於居民企業的是( B )。
A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B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C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D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成立的企業
93.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C )。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二十五 D 百分之三十
94. 企業收入總額中一般為不征稅收入的是( A )。 A 財政撥款 B 銷售貨物收入 C 提供勞務收入 D 轉讓財產收入
95. 下列各項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是( B )。 A 企業使用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
B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 C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 D 企業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
96.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 C )。
A 應納稅所得額 B 抵免稅額 C 應納稅額 D 減免稅額
97.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其中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是( A )。
A 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B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C 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D 外國企業分支機構來源於中國境外應稅所得
98.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的是( B )。
A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B 國債利息收入 C 技術轉讓所得 D 從事國家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99.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 A )為納稅地點,但該地點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A 登記注冊地 B 管理機構所在地 C 住所地 D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100.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 D )計算並繳納稅款。
A 摺合成特別提款權 B 摺合成美元 C 以該外幣 D 摺合成人民幣

6. 上市公司新控股股東多久能賣出股份

一般情況至少3年。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7. 證監會開億元罰單了嗎

3月29日晚間,證監會公布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超級牛散」馮志浩和孟祥龍合計罰沒逾1億元。

證監會認定,馮志浩利用資金優勢,虛假申報漲停後撤單,操縱啟明星辰(002439,股吧)、先河環保(300137,股吧)等10隻個股非法獲利1802.47萬元。同日晚間,證監會還對另一位牛散孟祥龍操作中航三鑫(002163,股吧)股價的行為罰沒4800萬元。

對於上述申辯意見,證監會均不予採納。證監會指出,馮志浩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志浩違法所得1802.47萬元,並處以3604.94萬元罰款。

和訊網注意到,同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還公布了另一位牛散孟祥龍的行政處罰,孟祥龍因操作中航三鑫股價被證監會罰沒4800萬元。

8. 投資經濟結課常見的論文題目有哪些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

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
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
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
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
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
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
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
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
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
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
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
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
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
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
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
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
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
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
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
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
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
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
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
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
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
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
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
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
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
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
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
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
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
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
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
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
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
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
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
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
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
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
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
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
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
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
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
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
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
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
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
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
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
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
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
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
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
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
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
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
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
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
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
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
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
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
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
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
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
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
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
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
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
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
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
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
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
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
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
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
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
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
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
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
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
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
126. 資產證券化
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
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
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
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
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
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
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
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
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
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
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
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
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
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
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
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
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
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
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
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
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
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
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
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
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
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
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
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
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
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
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
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
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
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
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
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
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
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
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
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
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
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
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
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
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
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
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
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
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
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
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
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
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
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閱讀全文

與證券法94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期貨公司資金挪用 瀏覽:586
韓國keb外匯銀行 瀏覽:246
交易開拓者畫k線 瀏覽:295
君正集團股票漲停 瀏覽:536
國信期貨蘋果版 瀏覽:588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考試 瀏覽:627
收入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瀏覽:976
西水股份為何大漲 瀏覽:736
中國富成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348
43號文後土地儲備融資 瀏覽:529
融資擔保公司屬於金融服務業嗎 瀏覽:852
山東中泰證券集團 瀏覽:179
天獅集團自費去法國 瀏覽:738
海通證券吳中路 瀏覽:85
期貨數學模型演算法 瀏覽:999
股東會公司權力機構 瀏覽:227
完成c輪融資5家p2p 瀏覽:879
外管局為什麼限制外匯保證金業務 瀏覽:872
定期投資理財可以賺到錢嗎 瀏覽:584
湖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瀏覽: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