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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115條

發布時間:2021-03-18 10:40:40

Ⅰ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法規條款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Ⅱ 法律法規..

搶劫屬於嚴重暴力犯罪。處罰的基本依據是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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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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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沒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這個罪名,量刑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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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是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根據刑法規定和我的辦案經驗,你說的情況屬於詐騙罪,數額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刑法條文 罪 名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第103條 第1款 分裂國家罪
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 第1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款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 叛逃罪
第110條 間諜罪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
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 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 第1款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毒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 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 第1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 第1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
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126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 第1款、第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
第2款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第128條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
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
第134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葯罪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葯罪
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
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
醫用器材罪
第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
準的產品罪
第147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
葯、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
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151條 第1款 走私武器、彈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第152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5條 第(3)項 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第163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
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第171條 第1款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 第1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178條 第1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181條 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第182條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186條 第1款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第2款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187條 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
借、發放貸款罪
第188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
第189條 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190條 逃匯罪
第191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第194條 第1款 票據詐騙罪
第2款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201條 偷稅罪
第202條 抗稅罪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204條 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
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罪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8條 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9條 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
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發票罪
第2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發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214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
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
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218條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 強迫交易罪
第227條 第1款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2款 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229條 第1款 第2款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
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
件重大失實罪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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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橙色天空
-- 發布時間:2006-7-23 2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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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第235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236條 第1款 強奸罪
第2款 姦淫幼女罪
第237條 第1款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3款 猥褻兒童罪
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 綁架罪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 第1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2條 第2款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
女、兒童罪
第243條 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 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條 侮辱罪 誹謗罪
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250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251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252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條 第1款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
第255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
第257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條 重婚罪
第259條 第1款 破壞軍婚罪
第260條 虐待罪
第261條 遺棄罪
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 搶劫罪
第264條 盜竊罪
第266條 詐騙罪
第267條 第1款 搶奪罪
第268條 聚眾哄搶罪
第270條 侵佔罪
第271條 第1款 職務侵佔罪
第272條 第1款 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276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 妨害公務罪
第278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279條 招搖撞騙罪
第280條 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
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
證件、印章罪
第2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
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第3款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281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282條 第1款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
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283條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第284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285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6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8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第290條 第1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第2款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第291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第292條 第1款 聚眾斗毆罪
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
第294條 第1款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
質組織罪
第2款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第3款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295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7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
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8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9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
第300條 第1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
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
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條 第1款 聚眾淫亂罪
第2款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302條 盜竊、侮辱屍體罪
第303條 賭博罪
第304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305條 偽證罪
第306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
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307條 第1款 妨害作證罪
第2款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308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309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310條 窩藏、包庇罪
第311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第312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314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
結的財產罪
第315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
第316條 第1款 脫逃罪
第2款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第317條 第1款 組織越獄罪
第2款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318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19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320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321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22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323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條 第1款 故意損毀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第3款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325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
珍貴文物罪
第326條 倒賣文物罪
第327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328條 第1款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
動物化石罪
第329條 第1款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第2款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330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331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332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333條 第1款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
第334條 第1款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制
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第2款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
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第335條 醫療事故罪
第336條 第1款 非法行醫罪
第2款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第337條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338條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條 第1款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第2款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340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341條 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
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獵罪
第342條 非法佔用耕地罪
第343條 第1款 非法采礦罪
第2款 破壞性采礦罪
第344條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第345條 第1款 盜伐林木罪
第2款 濫氟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48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條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350條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第351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
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353條 第1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條 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358條 第1款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第3款 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359條 第1款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2款 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360條 第1款 傳播性病罪
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節 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3條 第1款 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第2款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364條 第1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2款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第365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368條 第1款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第2款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369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第370條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罪
第2款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罪
第371條 第1款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第2款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372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373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374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375條 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
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
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款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第376條 第1款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第2款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377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378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379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380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381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382條 貪污罪
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
第385條 受賄罪
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
第389條 行賄罪
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
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
第395條 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6條 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399條 第1款 徇私枉法罪
第2款 枉法裁判罪
第400條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2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401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罪
第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405條 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
出口退稅罪
第2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
同失職罪
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410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
第412條 第1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檢失職罪
第413條 第1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415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
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416條 第1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2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418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421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422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423條 投降罪
第424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425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426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427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428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429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430條 軍人叛逃罪
第431條 第1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第2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432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433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434條 戰時自傷罪
第435條 逃離部隊罪
第436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437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438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439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440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441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442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443條 虐待部屬罪
第444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445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446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447條 私放俘虜罪
第448條 虐待俘虜罪

Ⅲ 關於債權債務關系相關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債權債務關系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合同法》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法民發[1991]21號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頒布日期:19910813 實施日期:19910813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19、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22、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Ⅳ 最高法2009年出台13個司法解釋具體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於2009 年2月28日頒布實施後,「兩高」研究室共同對《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形成一致認識。經2009 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以下簡稱《罪名補充規定(四)》)於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各級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范執法將發揮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個刑法原條文,從內容上分為兩大類:一是新增加9個條(款),對增加的9個條(款)相應增加9個罪名。二是修改 9個條(款)。修改的9個條(款)中改變罪名的有4個,可以繼續適用原罪名的有5個(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非法經營罪,綁架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補充規定(四)》共確定罪名13個。

一、研究起草《罪名補充規定(四)》所遵循的原則

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補充規定(四)》過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法定,即嚴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條文的具體規定確定罪名。

(二)准確,盡量從《刑法修正案(七)》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上准確提煉罪名,以使罪名體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本質和主要特徵。

(三)簡練,罪名不是罪狀,需要在辦案過程中反復使用,並且引用於法律文書中,要高度概括,簡練實用。

(四)穩定,現有罪名確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適用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罪名補充規定(四)》確定的9個新罪名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對刑法第180條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為第4款,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刑法第180條第1款的罪名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本款的犯罪對象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罪名應當體現本款中的三個核心要件,即「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和 「交易」,因此確定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在刑法第224條後增加1條,作為第224條之一,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入罪,本條罪名即確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在刑法第253條後增加1條,作為第253條之一,第1款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罪名將罪狀規定的行為特徵及犯罪對象列出,確定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本條第1款規定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罪名確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在刑法第262條之一後增加1條,作為第262條之二,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罪罪狀採用了列舉加概括的表述方式,列舉的行為從屬於概括表述的范圍,應當使用概括表述,本罪罪名即確定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有觀點認為本罪罪名採用「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罪」,這樣文字更簡潔;也有觀點認為本罪罪名應與罪狀一致,文字過於概括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擴大理解。經研究,採納了後一種意見。

(六)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刑法第285條第1款保護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2款,擴大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的罪名應當體現罪狀規定的行為特徵和犯罪對象,確定為選擇性罪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觀點認為本款罪名應當確定為兩個獨立罪名,即「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經研究,本款仍然採用選擇性罪名。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個復雜的犯罪構成,其中包括兩項可選擇的手段要件,即「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行為人在具體實施相關犯罪過程中,可能獨立使用兩種犯罪手段,也可能交叉使用兩種手段。在上述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侵犯的客體都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社會危害性相當,符合選擇性罪名適用的一般條件,不宜作為獨立個罪評價。第二,如果將本款罪名確定為兩個獨立罪名,行為人同時採用「獲取數據」和「非法控制」的手段實施犯罪,則應當對其數罪並罰,這樣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導致與刑法第285條第1款規定的刑罰(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明顯不平衡。第三,將本款罪名確定為選擇性罪名,可由辦案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解或者並列適用罪名。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3款,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罪名體現了罪狀中規定的「提供」、「侵入」和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三個核心要件。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本罪罪名在「提供」後面應當增加「用於」二字。經研究,如果增加「用於」二字,則按照罪狀的規定,還需相應增加「專門」二字,不符合罪名簡練的原則,且現在確定的罪名不會產生歧義,因此未予採納。

(八)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在刑法第375條第2款後增加了第3款,將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罪名同樣將犯罪行為與犯罪對象列出,確定為「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徵求意見稿原擬定罪名為「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軍用標志罪」。《罪名補充規定(四)》吸收了相關部門的意見,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在「使用」之前增加了 「非法」二字。徵求意見過程中,相關部門提出,由於在文字表述上「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與「使用」之間均為頓號,容易將「非法使用軍用標志罪」理解為「使用軍用標志罪」。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二是將「軍用標志」修改為「武裝部隊專用標志」,即本罪的犯罪對象在文字表述上也與罪狀保持一致。

(九)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在刑法第388條後增加1條作為第388條之一,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的索賄受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罪狀表述分析,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都是圍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本罪罪名可以對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8條規定的影響力交易犯罪,因此將本罪罪名確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三、《罪名補充規定(四)》修改的4個罪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對象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於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體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於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第二,對於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二)逃稅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對刑法第201條作出修正,原條文的規定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修正後的條文表述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前後條文對比,罪狀關於犯罪行為的表述發生較大變化,本罪罪名也應調整,徵求意見稿原擬定罪名為「逃避繳納稅款罪」。經綜合考慮相關部門的意見,《罪名補充規定(四)》將本條罪名確定為「逃稅罪」,相應取消原罪名 「偷稅罪」。

(三)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對刑法第337條第1款作出修正,原條文對犯罪行為的表述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現在的表述是「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本罪的構成要件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原有罪名已不適用。參照刑法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罪名,本罪罪名確定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相應取消原罪名「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四)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對刑法第375條第2款作出修正,專門打擊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的犯罪,原來規定的有關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犯罪已單獨規定為本條第3款,本罪罪名確定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相應取消原罪名「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罪名補充規定(四)》的時間效力。《罪名補充規定(四)》所確定的13個罪名是針對《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條(款)而規定的,在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辦理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罪名補充規定(四)》的規定適用相關條(款)的罪名。《罪名補充規定 (四)》不是對刑法的補充、修改,只是對罪名的確定,其時間效力及於《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間。

(二)關於刑法分則目前罪名的總體數量。修訂刑法施行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共確定了414個罪名。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新增6個罪名,同時減少 2個舊罪名。2003年8月21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2007年11月6日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新增14個罪名。此次「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新增9個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則共有罪名445個。

Ⅳ 關於刑法修正案的一個罪名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屬於兜底性規定,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某機構或個人大戶下單方向或下單量的信息、利率的變化、降低印花稅、外匯政策、金融政策的改變等信息,都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Ⅵ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屬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Ⅶ 高分求刑法所有罪名。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1
第103條第1款 分裂國家罪 2
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 3
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4
第105條第1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5
第2款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6
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7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 8
第109條 叛逃罪 9
第110條 間諜罪 10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1
第112條 資敵罪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放火罪 1
決水罪 2
爆炸罪 3
投放危險物質罪 4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115條第2款 失火罪 6
過失決水罪 7
過失爆炸罪 8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9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交通工具罪 11
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交通設施罪 12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電力設備罪 13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4
第119條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15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16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17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8
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19
第2款 資助恐怖活動罪 20
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 21
第122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22
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23
第124條第1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24
第2款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罪 25
第125條第1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
彈葯、爆炸物罪 26
第2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
罪 27
第126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28
第127條第1款、第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
罪 29
第2款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30
第128條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 31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32
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33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34
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35
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36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 37
第134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38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39
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40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1
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2
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43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1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葯罪 2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葯罪 3
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4
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6
第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7
第147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 8
第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9

第二節 走私罪

第151條第1款 走私武器、彈葯罪 1
走私核材料罪 2
走私假幣罪 3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4
走私貴重金屬罪 5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6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7
第152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8
第2款 走私廢物罪 9
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0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1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3
第161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4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5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6
第163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7
第164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8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9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0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1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
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213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14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1
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3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4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 5
第174條第1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6
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
文件罪 7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 8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9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10
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11
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2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3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14
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5
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16
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17
第186條第1款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18
第2款 違法發放貸款罪 19
第187條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20
第188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21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22
第190條 逃匯罪 23
騙購外匯罪 24
第191條 洗錢罪 25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1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2
第194條第1款 票據詐騙罪 3
第2款 金融憑證詐騙罪 4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 5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 6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7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 8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201條 偷稅罪 1
第202條 抗稅罪 2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3
第204條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4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押稅款
發票罪 5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7
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罪 8
第209條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押
稅款發票罪 9
第2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10
第3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1
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12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1
第214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3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 4
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 5
第218條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6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7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1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 2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 3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4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5
第226條 強迫交易罪 6
第227條第1款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7
第2款 倒賣車票、船票罪 8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9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0
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11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1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1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2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3
第235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4
第236條第1款 強奸罪 5
第237條第1款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6
第3款 猥褻兒童罪 7
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 8
第239條 綁架罪 9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10
第241條第1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11
第242條第2款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12
第243條 誣告陷害罪 13
第244條 強迫職工勞動罪 14
僱傭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罪 15
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 16
非法侵入住宅罪 17
第246條 侮辱罪 18
誹謗罪 19
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 20
暴力取證罪 21
虐待被監管人罪 22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23
第250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24
第251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5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26
第252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27
第253條第1款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28
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 29
第255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30
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 31
第257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2
第258條 重婚罪 33
第259條第1款 破壞軍婚罪 34
第260條 虐待罪 35
第261條 遺棄罪 36
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 37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 搶劫罪 1
第264條 盜竊罪 2
第266條 詐騙罪 3
第267條第1款 搶奪罪 4
第268條 聚眾哄搶罪 5
第270條 侵佔罪 6
第271條第1款 職務侵佔罪 7
第272條第1款 挪用資金罪 8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9
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 10
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11
第276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12

Ⅷ 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首先說明下,你所說的一般主體包括特殊主體,特殊主體又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從十大主要罪名來分是這樣的:

一般主體罪名包括: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犯的罪名包括: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特殊主體(比如軍人)的罪名包括: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詳細罪名如下(自己比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9、叛逃罪(第109條)
10、間諜罪(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12、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1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2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33、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3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35、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36、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3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3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
39、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4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
4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
42、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第128條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44、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45、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46、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4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49、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50、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51、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5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54、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5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56、生產、銷售假葯罪(第141條)
57、生產、銷售劣葯罪(第142條)
58、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59、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60、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6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62、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6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64、走私武器、彈葯罪(第151條第1款)
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66、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67、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68、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69、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2款)
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第151條第3款)
71、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7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73、走私固體廢物罪(第155條第3項)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74、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75、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76、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77、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1條)
78、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79、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80、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8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8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8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84、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68條)
8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86、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8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90、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9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9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第174條第2款)
9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9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9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9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9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9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9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10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10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第181條第2款)
102、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182條)
10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104、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10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0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08、逃匯罪(第190條)
109、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110、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11、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112、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113、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114、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115、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116、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117、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118、偷稅罪(第201條)
119、抗稅罪(第202條)
120、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121、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12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12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12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125、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126、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
12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128、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129、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130、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13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13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133、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134、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135、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第218條)
136、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13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138、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139、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140、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141、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142、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143、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144、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14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146、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款、第2款)
147、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148、逃避商檢罪(第230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9、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150、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151、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152、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153、強奸罪(第236條第1款)
154、姦淫幼女罪(第236條第2款)
155、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237條第1款、第2款)
156、猥褻兒童罪(第237條第3款)
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158、綁架罪(第239條)
159、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160、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第1款)
161、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
162、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163、強迫職工勞動罪(第244條)
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166、侮辱罪(第246條)
167、誹謗罪(第246條)
168、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169、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170、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17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17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17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17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17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177、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178、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179、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181、重婚罪(第258條)
182、破壞軍婚罪(第259條第1款)
183、虐待罪(第260條)
184、遺棄罪(第261條)
185、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186、搶劫罪(第263條)
187、盜竊罪(第264條)
188、詐騙罪(第266條)
189、搶奪罪(第267條第1款)
190、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191、侵佔罪(第270條)
192、職務侵佔罪(第271條第1款)
193、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195、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196、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197、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198、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199、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200、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20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202、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20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280條第2款)
20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280條第3款)
205、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206、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條第1款)
207、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282條第2款)
208、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第283條)
209、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210、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21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212、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21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290條第1款)
214、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第290條第2款)
21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216、聚眾斗毆罪(第292條第1款)
217、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218、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219、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220、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4款)
221、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22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22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7條)
22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225、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226、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227、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228、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1款)
229、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230、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231、賭博罪(第303條)
23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233、偽證罪(第305條)
23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235、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23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237、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238、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239、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240、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241、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24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24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244、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245、脫逃罪(第316條第1款)
246、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第2款)
247、組織越獄罪(第317條第1款)
248、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249、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25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251、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252、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255、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256、破壞界碑、界樁罪(第323條)
257、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258、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259、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第324條第2款)
260、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3款)
261、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262、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263、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26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265、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266、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1款)
267、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2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26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269、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270、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271、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2、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第334條第1款)
27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275、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276、非法行醫罪(第336條第1款)
277、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第2款)
278、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79、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
280、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1款)
281、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2款)
28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28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28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第341條第1款)
285、非法狩獵罪(第341條第2款)
286、非法佔用耕地罪(第342條)
287、非法采礦罪(第343條第1款)
288、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第2款)
289、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290、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
291、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
29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9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第1款、第2款)
29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第1款)
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30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30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1款)
302、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2款)
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304、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第355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305、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6、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7、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
308、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309、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310、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312、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
31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
314、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
315、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第364條第2款)
316、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317、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
318、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
319、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1款)
32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2款)
322、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
32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款)
32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325、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326、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327、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328、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29、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3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第375條第2款)
33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
33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
33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33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335、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
336、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337、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第381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338、貪污罪(第382條)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340、受賄罪(第385條)
341、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342、行賄罪(第389條)
343、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344、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345、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34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347、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348、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349、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第九章 瀆職罪

350、濫用職權罪(第397條第1款)
351、玩忽職守罪(第397條第1款)
35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第397條第2款)
35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5、枉法追訴、裁判罪(第399條第1款)
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357、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358、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359、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361、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404條)
363、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364、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36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
366、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367、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368、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369、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第410條)
370、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371、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372、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373、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374、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375、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376、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377、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378、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379、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380、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38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382、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38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384、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5、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86、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387、投降罪(第423條)
388、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389、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390、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39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392、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39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394、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395、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1款)
396、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2款)
397、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398、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399、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400、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401、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402、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40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40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405、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06、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407、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408、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409、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410、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41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412、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413、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414、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Ⅸ 廣發證券開戶全過程

問題一:開戶全過程如下:

1、首先要掃開戶二維碼下載「廣發證券開戶APP」,開戶二維碼由您的客戶經理提供,掃碼後輸入您的手機號碼進行驗證。

問題二:

1、廣發證券的傭金手續費為萬2.5。

2、炒股款項和交易均沒有最低存額。

2017年10月17日以後,一個自然人只能開立三個A股賬戶。就是說你可以在三家不同的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賬戶。

因此,上海市場:如果股票賬戶中沒有股票將會被休眠,股民可以在異地直接銷戶開新卡(有沒有辦理指定交易都可以);如果有股票而且辦理指定交易的話,就需要到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股東卡補列印服務(一般是免費,有些需要收取20元工本費),然後再撤銷指定交易。

深圳市場:深圳股東卡不管是不是辦理了指定交易,賬戶是否休眠,都可以在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辦理。

(9)證券法115條擴展閱讀:

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是有實質區別:

股票賬戶:股票賬戶又稱股東卡/股東賬戶,是證券登記機構(上海,深圳交易所辦理)發出的,是你可以進入股市的有效憑證(股票賬戶屬於證券賬戶中的一種,目前一般是各家證券公司代辦的,辦理這個是要錢的,不過多半都是證券公司代出了)。

股票資金賬戶:是指證券公司開戶時,證券公司給客戶開一個股票資金賬戶,將錢存入該資金賬戶,客戶就可以實行買賣股票交易操作。目前這個需要和指定的銀行卡綁定才可以辦理資金的轉移。

二者的區別,證券帳戶(股東卡),一個身份證只能上海、深圳各開一個; 而,資金帳戶,你可以在每家證券公司各開一個,(就好象身份證和銀行卡有關糸,有身份證才能去銀行開卡,身份證只有一個,銀行卡可以多開。)

滬A只能指定一家券商交易,深A可以指定多家券商交易,不同的券商可以開不同的資金賬號,但是可以同時交易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只有一個,其他只能交易深圳市場。比如,你第一個證券賬戶在A證券公司開戶,並指定,可以交易上海的股票。

拿著這張上海的股東卡到B證券公司開資金賬戶,不能買賣上海的股票,除非你把在A證券公司的指定交易撤銷。你拿著深圳的股東卡,到不同券商開資金賬戶,開了之後都可以用那些資金賬戶交易深圳的股票。

廣發證券官網—廣發證券開戶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有多少條分別是哪些罪

一.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訂並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現在我國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經增加到445種。最新的罪名從11月3日開始執行
二.增加,修訂情況如下:
第13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161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第1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虛假破產罪
第163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第16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177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第185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185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第2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開設賭場罪
第31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第369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39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枉法仲裁罪
三.調整後全部罪名也就是現在最新的罪名打開以下專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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