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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機制

發布時間:2021-03-30 05:58:40

Ⅰ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Ⅱ 我國目前採用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什麼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PBC)、國家外匯管理總局(SAFE)、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RC)、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IRC)五家機構組成,通過這五家機構,形成國家級別的一行一局三會的金融監管管理格局。這五大機構通過各項政策法規的發布和執行,起到監督和管理的作用。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其最重要的職責是監督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以及使銀行等金融機構能按照監管要求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金融監管機構針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機構運作和市場退出三個方面實施監管。

Ⅲ 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有什麼特點

現在的股市經過了4年多的熊市,已經慢慢的走出了底部。

以後將是一個逐步盤升的牛市,近期大盤經過一輪上漲,

已有回調的要求,可以做一些在底部漲幅不大的業績還可

以有潛力的股票,應該抓住這次機會,享受中國經濟高速

發展,由投資股市而得到的收益。

Ⅳ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體系

我國在1992年以前,對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的監管。當時,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局主管,原體改委等其他政府機構和上海、深圳兩地政府也參與管理。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進入了新的階段。經過近十年的監管實踐,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較適合我國證券市場運行的監管體制。我國《證券法》第16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但該法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未做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是證監會,但從現行管理體制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依然作為一個協調機構在起作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等。除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外,還有一些部門從其管理職能角度出發,參與管理證券市場,比如國家債券的發行和流通由財政部管理,金融債券的審批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Ⅳ 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屬於集中立法型。

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是屬於集中立法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央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Ⅵ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Ⅶ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走向多重機構的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Ⅷ 如何完善我國證券監管制度

(一)完善證券監管法律的配套法規: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構造高質量的上市公司是量還存在諸多值得注重的問題:一是運營業績不理想,不少公司缺乏持續盈利才能,ST和PT公司呈逐年增加趨向。二是運作不標准,包括擅自改動募集資金運用方向;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資金,損傷中小股東利益等等。三是不能及時、完善、精確地披露信息,以至假造虛假信息詐騙投資者。四是資產重組行為不標准,以保殼、配股為目的帳表重組較多,真正本質性的資產重組較少。以上問題的存在,基本緣由在於法人管理構造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監視和限制機制。因而,必需樹立健全相應的監管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構造。
(二)樹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標准國有股和法人股場外買賣《公司法》第144條規則,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需在依法設立的證券買賣場所停止。但目前有相當一局部國有股和法人未流通股停止場外買賣,並呈日趨活潑態勢。由於目前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場外買賣沒有制定詳細的法規,沒有明白誰是監管部門,沒有對股權買賣機構停止資歷檢查,沒有公布詳細的買賣細則,無法保證買賣行為的合法性和定價的合理性,更不能保證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權益和防備可能產生的風險。

Ⅸ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是什麼為什麼

要想分5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r解美國和中1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q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2年7月021日5中5午5,美國政府正式公4布了u自2621年"大j蕭條"以3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稱之g為6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1"。下w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6進行分4析。(一h)改革藍圖的主要內1容 《現代化0藍圖》分4別從2短、中7、長1期提出建議,其中5長6期建議中3提出了g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5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5監管的三e支v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8地位。 0。 以0授權和加強協調為1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7市場的監管, 以8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5容包括:第一v,提升1總統金融市場工a作小l組(PWG)作為6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3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3司(FDIC)、儲蓄監管辦3公6室(OTS)納入i到PWG,作為2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6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r金融系統。第二t,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4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q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p,授予5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5美聯儲可以5向所有借入h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y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2及e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5監管機構的部分1整合為3目的的中7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y, 藍圖提出部分4中8期建議,以1減少3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8部分5建議可以3在現有監管框架下a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l個d方3面:第一b,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u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y過程應該在兩年內8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7審計7局履行。第二v,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1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8司監管。第三n,在支g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w,應當確立重要支q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g。第四,在保險業方8面,一e直以2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7監管, 因而才i導致了n美國保險巨7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d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c,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x監管,來改善之u前對證券、期貨分6業監管的低效。 5。以7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1目的的長8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x,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2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8險。第二m,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3個c聯邦機構負責的日5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c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n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2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l,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3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8及p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u銀行監管機構的一z部分1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v和公6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l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b三n個s監管目標與y三u個g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z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3及z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i。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6紹,我們也m可以3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v預,並沒有放棄充分3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t,對於j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h)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6" 2005年4月315日1中2午1,美國政府正式公2布了z自8221年"大i蕭條"以2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6案,稱之m為8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3"。這份長6達62頁的改革方7案幾u乎涉及g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v方8面,從3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2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p計7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z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k聯邦政府的控制之j下n。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0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2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1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6此,政府將推行以8下l六1方2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3監視系統性風0險;強化0美聯儲權力n,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s系統的風4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b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4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5司等也r將被納入m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g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7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6司的高管薪酬以2及n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u納入y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3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e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0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0位監管。白皮書7建議:強化5對證券化2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4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8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5產品中6承擔一q定風7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z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5及y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p監管之x內0,其中0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4典型。賦予2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f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v。 第三a,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d受不r當金融行為0損害。白皮書0指出,為8了y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7,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n市場透明、簡便、公5平、負責、開c放。為7此,白皮書7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6保護消費者不v受金融系統中6不p公4平、欺詐行為7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o服務強化1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3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8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8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q具,以1避免政府為2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6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3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6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3那些陷入a困境的大i型金融公4司,避免個d體垮台將危及c整體經濟,而這一m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0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y,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7此,白皮書6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2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8創立一t個s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6國際危機應對能力p。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k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0面簽署跨境協議,以2及q與t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1一l個i整體來考慮,是自上t世紀30年代以2來美國最大o規模的一u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6案與r美國財政部部長5保爾森在2002年3月236日4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8,"白皮書7"延續了y《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d大p擴張了u美聯儲的權力a,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t了r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d用於v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m有相當程度的縮水0,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i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d在現有結構內2加強聯儲權力f的做法。 總之z,通過以5上s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5容及y原因的分3析,可以4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w經開y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3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q思路可以7說完全契合了k國際上i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6監管的趨勢。 (三m)改革藍圖中3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w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6 3104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8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d銀行、證券、保險分1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n始。與g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h由之q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4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q分8業經營情況下h機構性監管的以8金融機構身份分8割的不b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x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g,促進各監管機構之g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7及e執法合作,本質上x仍6然是分1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b撐。所以6,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l年過程中2,也v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0集中4爆發。主要表現在以4下z幾t個z方4面:第一h,缺乏3一u個f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4險的機構。第二t,不r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p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d有所差別。這就為2一x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j空間, 導致部分8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5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b,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x作中2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q監管的成本。 與w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5,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2下m幾m點: 第一t,通過對監管機構以4及d監管力q量的整合可以4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6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g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r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8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z。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g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y行業分5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c同的監管目標和風8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7為0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2監管者三v大y體系。三h個w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w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g可以0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2險採取統一i的監管標准,這將大b大s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2映了s一k種從6權力v分7散到權力c集中0的趨勢,而權力q的集中1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r,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0更好的應對由於m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q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t法應對金融市場日7新月8異的變化7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v斷深化5,僅4僅0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u是無f法趕上p創新的速度,二s是金融創新又b不s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8而導致了e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h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j法由一m個d機構統一o對其進行監管,從3而導致風3險在不j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c,最終引5爆了g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t拘泥於e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8整個v金融系統著手5,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5三b大k目標加以2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o的監管部門s。這樣在整個b金融創新的鏈條上x產生的風2險都會被覆蓋到,不e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b,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d個i最大x的優越性在於y它跳出了v對於i分3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8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a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x確認6,提出了b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b安全的三i大x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2由單一h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z也a不e排斥分0別由不w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5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u同加以6具體設計1。比5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7,對於i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a塊,強調要擴大t美聯儲作為8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j,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8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x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b個s國家一k直擁有分8業監管的傳統,那麼i在任何一h個c監管目標下k,也s可以1考慮保持原有的分6業監管的模式。 二j、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7 通過以3上b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0監管趨勢的分1析,可以2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d或雙3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1為5我國應該建立統一c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j: 第一f,我國作為7後發國家可以3一o步到位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7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c了o混業--分1業--混業的歷z史反2復。像美國70世紀末3允8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71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1商業銀行承銷公3司證券或者從5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2投資銀行從0事商業銀行活動,從5而確立了u分4業經營,到1281年《金融服務現代化4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m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y近一v個g世紀的歷n程。而20世紀70年代以2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n分6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m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8直接導致了b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b大x刀a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e或雙8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c集中7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b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i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1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n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q了b尋求集中8監管的道路。對於w作為1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f像西方8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q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b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g發達。借鑒西方7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7一s步到位的建立統一j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0在一n定程度上o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p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f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6新月8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0。 第二j,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p監管體制提出了z要求。其實自1575年取消國家銀行專j業化3分4工g後,金融業務綜合化3進程就開u始推進。實踐中5,在國際金融業飛r速發展,面臨國內5外巨3大u競爭壓力z的背景下p,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h間的聯系不h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7摻雜、相互3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1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t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j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l的金融控股公1司,金融創新已u經超越了c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0業監管體制提出了x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o監管體制。 第三u,建立集中3統一l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r部委制以4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o部門d制。而大v部制是一y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b職能、寬領域、少2機構",政府部門z的管理范圍廣u,職能綜合性比2較強。按照黨的十g七j大a精神推行的"大x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t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3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p。然而大j部制的改革不m會一e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t已w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b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7三g個k領域選擇:一h是所謂的大a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1利部的部分8職能組合;二c是國防科工q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g是大f交通,主要涉及l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x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w日8程,但在中5國人s民銀行之q外,建立一k個a統一t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r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e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5,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v個t獨立於k人g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n民銀行只負責貨幣1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z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t三o部門j在具體金融監管中8的職能交叉u,又s可以6防止8日7新月3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2167年一o場始於g泰國又s迅速擴散到整個q東南亞並波及b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w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r至整個e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365年日2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v兩項重大e的改革:一z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6大i藏省中6把銀行局與b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j、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3離出來,組建了v作為2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n(後更名為6金融廳d),成為5專a門z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u項改革為7加強中2央銀行執行貨幣7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z個q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4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t下o,於x6816年1月3成立了s單一r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1,亞洲金融危機後,以5日3本、韓國為4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x統一g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q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6險起到了n一u定的保障作用。可以2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2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i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a無j密切3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1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s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g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d: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0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1、自由化0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m展混業經營已x是一e種不z可逆轉的趨勢,分0業監管體制已b顯現出明顯的不v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l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3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c國金融監管當局為1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x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0政府提供的一o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e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s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8根本上p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k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a否,關鍵在於h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4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w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e體分3為3兩個s階段:第一p階段是2530年以8前由中4國人g民銀行統一z實施金融監管;第二z階段是從40156年開j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0中6國人d民銀行統一o監管中8分4離出來,分1別由中0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6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l由中2國人p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s家分8業監管的格局。2000年中0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g中8國人x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f分4業經營、分7業監管、三u會分1工d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8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3工e,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7司、財務公3司、租賃公2司、金融資產管理公2司的監管,以4大b銀行業為8口y徑,銀監會成立了o監管一g部、二q部、三t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b而下m相應設立了u省局,市分0局、縣(市)辦0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6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4部設立了k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c而下a則建立了d相應會、局(省、市、計0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0國人g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0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j付安全,發揮中4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t化4解金融風8險中1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0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k個t監管機構都是集中0於h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l好處是有利於n提高監管的專j業化6水6平並及q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a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2其實際運行以1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z是值得肯定的,它不m僅5統一m了s監管框架,加強了a監管專w業化5,提高了p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a中2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b執行貨幣1政策。但是,近幾p年隨著金融全球化3、自由化5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v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q變化4,分5業監管體制已s顯現出明顯的不t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q逐漸顯露出來。 從7中0可以8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g上x,從4社會的大i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7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0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u美國的從3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vwowuxxffz

Ⅹ 談談你對我國證券監督體制及其改革的看法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建立了符合證券市場發展規律和我國經濟實際的集中統一監管模式。但受制於轉軌經濟和新興證券市場的影響,我國證券監管體制仍有許多缺陷。因此,要從監管機構的設置、對監管者的監督以及強化自律功能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一個法制化的輔以自律監管的集中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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