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1999年出版的經濟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促成《證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台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意願佔取上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專維護社會經濟屬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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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
4. 解釋我國《證券法》所稱證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稱三公原則);
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四、守法原則;
五、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原則;
六、證券業與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七、統一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原則;
八、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結合的原則;
九、審計監督的原則法。
6. 證券法里,證券發行的條件
一、新股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7. 我國證券法中所指的證券是指什麼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證券法指一切與證券相關的法律標准 的總稱。狹義證券法,指調整和標准 證券總類、證券發行關系、證券買賣 關系、證券市場監視 管理關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標准 的總稱。
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通常 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則 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893
8.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9. 證券法思考題
1.某證券報社於1998年8月12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反映某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下述問題並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1)A公司於1994年3月5日由B企業、C企業、D公司、E企業、F公司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336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1997年8月4日A公司獲准發行8400萬股社會公眾股,並於8月31日上市;此次發行完畢後,股本總額增至為人民幣42000萬元。A公司現時股本結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社會公眾股所佔股本總額比例的規定。
(2)A公司的發起人E企業在進行資產重組時,將所持A公司2000萬股於1997年12月4日轉讓給G公司,從而G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達到2050萬股。此轉讓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發起人持股轉讓的規定,亦未經過A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G公司也未向A公司、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3)A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價格自其1997年度報告公布之後,連續攀升,漲幅達60%,而近期受大勢回落的影響,一跌再跌,比年報公布前的價格還低20%,而A公司未採取任何可以影響其股票價格穩定的措施,以致股民遭受重大損失。這是嚴重損害股民利益的行為。
(4)鑒於上述情形,建議國家證券主管部門宣布A公司為證券市場禁入者。
試分別評述以上各點,並說明自己的觀點。
2.1999年7月,A國有企業(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日,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中,關於發起人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公司成立的時間以及公司的資產狀況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3.A公司199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總額為1.5億元,其中流通股為6000萬元;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4.5億元。A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2003年7月,A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增發新股的申請,其申請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A公司董事陳某2002年8月因在任職期間拋售所持A公司股票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2002年9月,A公司為其子公司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提供了擔保。
(2)A公司第一大股東B公司1999年以來向A公司累計借款1500萬元,至今沒有歸還。B公司財務部經理吳某兼任A公司財務總監,A公司董事張某兼任A公司控股的C公司總經理。
要求:
(1)根據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A公司董事陳某任職期間拋售股票的行為和A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本次增發新股的障礙?並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情形是否符合增發新股的規定?吳某、張某兼職是否構成本次增發新股的障礙?並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