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管理問題
你好。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成功的關鍵.目前中國證券公司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本文將對券商風險及風險管理進行分析和探討,找到合理的解決對策.關鍵詞:證券公司證券市場風險管理一,我國證券公司風險成因的分析(一)外部原因1.法律法規不健全.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逐步完善,但是還存在種種問題制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體系的健全.首先,許多法律法規本身就存在不足,並且許多條款過分簡單造成可操作性較差;另外,法規的執行不力也直接導致法律效應的弱化,缺少約束力.1999年出台的《證券法》的規章制度大都以保守為主,對各種資金的人市,各項業務的開展,分支機構的設立,市場金融的創新等都以限制為主,束縛證券公司的發展力,致使券商一直以來業務經營趨同,利潤來源單一,受市場漲跌影響較大,導致抗風險能力不強.2.缺乏完善的外部監管體系.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較短,對風險認識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不完善,因此,目前還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外部風險監管體系.監管的滯後使證券公司要面對更大的風險.3融資渠道匱乏.過去,由於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完善,證券公司缺乏合法的融資渠道,自有資金的匱乏不僅導致挪用客戶保證金以及其他違規現象非常普遍,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抵禦風險的能力.4做乏適度競爭環境.中國證券市場一直處於一種競爭怪圈,一方面,市場充斥著條塊分割的行政色彩,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力非常強大,政策以及政策出台的時機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變化較大;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之間卻在某些業務方面充斥著大量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競爭不足和失度競爭共同構成我國證券市場特殊的競爭環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券商效率的下降,從而增加了證券公司的風險.(=)內部因素1.對風險認識不足,忽視風險控制.我國券商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差,採取的方式也較為被動,而且我國券商防範風險往往是基於外部壓力,而沒有真正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面對監管部門的壓力,只為應付人民銀行或監證會的檢查.所以,一些券商雖然成立了風險控制部門,也只是形同虛設,難以真正起到風險控制的作用.從本質上看,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是源於內部壓力,所以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能力較強,採取的方式不僅規范,科學,而且較為主動.2.規模弱小,業務范圍狹窄,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由於歷史原因,國內券商多按地域系統分別建立,規模過小,資金分散,資產流動性差是國內證券公司共同的特質,抵禦風險能力非常有限.業務范圍狹窄,發達國家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廣泛,既有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自營等傳統業務,也有兼收與並購,私募發行,風險投資,衍生產品,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租賃,證券抵押融資,咨詢服務等等.而國內券商目前業務范嗣主要限於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缺乏供風險控制利用的金融工具,經營范嗣的狹窄使得證券公司很難應對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3.公司治理薄弱,內部控制不完備.(1)內部規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大多數的公司制度並不是根據自己的情況設立的,而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而匆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簡單的復制,或者對同行業公司制度的抄襲,再加上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自身業務的拓展與創新,使其約束控制力減弱,以致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2)高管人員成為公司的特權階層,內控機制對其缺乏約束力,"內部機制"變成了"內部人控制",公司受大股東操縱現象嚴重.我國證券公司大部分存在股權高度集中現象,董事會基本上由大股東做主,董事會作用基本沒有發揮,股東由自己的意願決定投資項目,存在很大的風險.(3)公司各職能,監管部門的效用未得到發揮,不利於內部機制的實現.監事會及內部稽核部門形同虛設,不具備完全獨立性,因為其成員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指定,很難對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有效監管.內部機制的實現不能僅僅依靠某一部門,而是依靠自上而下以及同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和互相制約來實現的.4,管理體制和手段落後.在管理方面的欠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治理結構問題,目前還沒有充分依靠公司董事會,監視會和股東大會三者來監督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虛設現象嚴重,重大決策缺乏監督制衡機制,很容易造成管理決策方面的失誤.二是,管理層次問題,我國證券公司大多數實行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形式,由於管理層次的不到位也造成風險管理的缺失.三是風險控制執行不力,由於管理方面的問題,許多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形同虛設,執行不力又引發其他方面的風險.而且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高度集中,流動性差,股東比例失調,公司透明度低等導致證券公司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失控.二,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一)加強政府監管力度,防範券商自營業務風險1.從決策和授權程序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營部門的個人影響將受到較大限制,改變以往證券公司存在受個人投資偏好影響等情形.個人的作用僅能在討論和表決中發揮,對降低風險有較大效果.2對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將進一步日常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是可以隨時了解和檢查的.這會大大降低違規自營事件發生的概率.3.持股集中的案例,在證券自營業務中將大為減少.在《指引》實施後,證券自營業務的主要手法,是在證券池中分散投資.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將進一步向證券投資基金靠攏.4.證券自營業務引起的風險將由多種技術手段予以釋放.證券自營業務是風險很大的業務,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變化的影響往往較大.逐日盯市制度的確立,有望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相呼應.(=)完善內部控制體系1995年國際上的巴林銀行破產和2004年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都是由於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基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應當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會計賬目和會計記錄及內部財務管制,完備和強有力的內部審計制度,整個審計必須獨立於公司的其他業務;明確個人許可權,闡明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範和控制風險的.
⑵ 求以下幾個事件在審計史上的意義或影響~
厄特馬斯公司事件
(一)涉案方
弗雷德•斯特公司(Fmd Stem)經營橡膠進口和銷售,因經常缺乏營運資金而不得不向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1925年1月宣告破產。厄特馬斯公司是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貸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資產負債表及其審計報告為基礎,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又向其發放了兩筆總計6.5萬美元的貸款。道奇(Touche)會計師事務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賬,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簽發了無保留意見。
(二)事實真相
1923年年底,弗雷德•斯特公司處於資不抵債的無望狀態,卻虛構70.6萬美元的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對外報告擁有100萬美元的凈資產。
(三)審計問題
對12月份臨時虛構的7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不加詢問與函證,而所附的17張銷售發票既缺少貨運號碼,也沒有客戶訂貨單號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只要瞟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所反映的銷售業務沒有一筆是真正發生過的。
(四)曠日持久的法律爭端
最初,紐約地方法院陪審團判厄特馬斯公司合謀欺騙指控成立,隨後先是紐約地方法院負責此案的法官推翻了陪審團的判決,後來紐約最高法院以3:2維持了陪審團的仲裁,最後更高一級法院裁決「推翻陪審團判決」是正確的,但暗示重大過失指控可能會獲得成功。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眼看敗局已定,只得在庭外與厄特馬斯公司達成和解,同意賠償。
(1)紐約地方法院陪審團認為,「當老熟人和良好的聲望在一開始就有不容置疑的疑點時,那麼對這些疑點的分析就將導致懷疑和不信任」。(2)紐約地方法院負責此案的法官則強調,「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對於原告具有責任的破壞,否則它不能成為提出控訴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責任限制在斯特公司之內,而是將其延伸到可能閱讀與依賴斯特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人,那麼就等於強迫被告對全世界都承擔一種潛在的責任」。(3)紐約最高法院的法官麥克阿維認為,「事務所不能在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後又聲稱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正因為被告的專業知識,銀行和商業機構才要求獨立的會計師出具審驗合格的資產負債表,並據此發放貸款。他們有權要求事務所在表示審計意見時,應合理地保持謹慎小心的專業精神」。(4)紐約最高法院的法官芬奇相信,「如果原告曾經告訴過道奇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他們將依據審計意見來發放貸款的話,那麼審計人員就有機會來估計他們所負的責任和風險,從而在確認出具此項審計意見的責任後,就能決定出對賬戶審查應達到何種程度」。(5)更高一級法院的主審法官傑明•卡道住基本上同意芬奇法官的意見。但他指出,「如果斯特公司在簽約時指定厄特馬斯公司作為合約的受益人的話,那麼他的判決將不會是這樣的」,還暗示說,如果厄特馬斯公司以重大過失行為對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訴訟的話,他們可能會獲得成功。
(五)意義和影響
開創了對非審計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先例,即厄特馬斯主義,並促進了審計報告由「證明式」向「意見式」的轉變。
1931年7月,Richardson在討論厄特馬斯公司案例對審計師和審計報告的影響時,提出了以下建議:每一位會計師的報告只提供給客戶,這似乎是相當清楚的。會計師應當將其報告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解決事實(即審查范圍),另一部分是解決意見。會計師可能應當拋棄證明書並僅僅只做出報告。證明書一詞,已經使用了多年,是相當不恰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被拋棄,尤其是在提及意見時,證明一項意見的說法是極其荒謬的。也許,厄特馬斯事件將是引起報告改革、刪除證明和證明書的措辭的機遇。Richardson的建議在1934年初步確立的美國標准審計報告中,得以變為現實。
二、麥克森羅賓斯公司事件
1938年,美國紐約州的麥克森·羅賓斯葯材公司突然宣布倒閉。在經濟蕭條時期,股份公司的倒閉本來習以為常。然而,該公司的倒閉,卻使得「報刊以聳人聽聞的手法來對待這件案子」。究其原因,是因為該案涉及到審計程序中的一系列問題。(普通散戶如何確認最佳操作時機)
案例背景
1938年初,長期貸款給羅賓斯葯材公司的朱利安·湯普森公司,在審核羅賓斯葯材公司財務報表時發現兩個疑問:1羅賓斯葯材公司中的制葯原料部門, 原是個盈利率較高的部門,但該部門卻一反常態地沒有現金積累。而且,流動資金亦未見增加。相反,該部門還不得不依靠公司管理者重新調集資金來進行再投資,以維持生產。2公司董事會曾開會決議,要求公司減少存貨金額。但到1938年年底, 公司存貨反而增加100萬美元。湯普森公司立即表示,在沒有查明這兩個疑問之前, 不再予以貸款,並請求官方協調控制證券市場的權威機構——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此事。(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收到請求之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經營的十餘年中,每年都聘請了美國著名的普賴斯·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定。在查看這些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審計人員每年都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發表了「正確、適當」等無保留的審計意見。為了核實這些審計結論是否正確,調查人員對該公司1937年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進行了重新審核。結果發現:1937年12月 31 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計有總資產 8700萬美元,但其中的1907.5萬美元的資產是虛構的,包括存貨虛構1000萬美元,銷售收入虛構900萬美元,銀行存款虛構7.5萬美元;在1937年年度合並損益表中,虛假的銷售收入和毛利分別達到1820萬美元和180萬美元。
在此基礎上,調查人員對該公司經理的背景作了進一步調查,結果發現公司經理菲利普·科斯特及其同夥穆西卡等人,都是犯有前科的詐騙犯。他們都是用了假名,混入公司並爬上公司管理崗位。他們將親信安插在掌管公司錢財的重要崗位上,並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使他們的詐騙活動持續很久沒能被人發現。
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案情調查結果在聽證會上一宣布,立即引起軒然大波。根據調查結果,羅賓斯葯材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早已「資不抵債」,應立即宣布破產。而首當其沖的受損失者是湯普森公司,因它是羅賓斯葯材公司的最大債權人。為此,湯普森公司指控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湯普森公司認為其所以給羅賓斯公司貸款,是因為信賴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因此,他們要求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賠償他們的全部損失。
在聽證會上,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拒絕了湯普森公司的賠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他們執行的審計,遵循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1936年頒布的《財務報表檢查》(Examin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中所規定各項規則。葯材公司的欺騙是由於經理部門共同串通合謀所致,審計人員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最後,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解下,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以退回歷年來收取的審計費用共50 萬美元,作為對湯普森公司債權損失的賠償。
影響與啟示
羅賓斯葯材公司案例對審計工作產生了兩方面的影響:
1.究竟誰應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負責?如審計人員審定的財務報表與事實不符,審計人員應負哪些責任?對此,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審計程序委員會, 早在 1936年就指出:「對財務報表負責的主要應是企業管理當局,而不是審計人員。」 如果審計人員審定的財務報表與事實不符,則要分清事實不符的原因。當企業內部因共同合謀而使內部控制制度失效時,即使再高明的審計人員,在成本、時間的限制下,也是無法發現這些欺騙行為的。為此,當紐約州司法部長約翰·貝內特在舉行聽證會,以羅賓斯案件指責審計人員時,立即遭到審計人員的反駁。他們說:「 在司法部長所引證的大部分案子中……所涉及到的審計問題,只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失敗,而不是一般所遵循的程序失敗。」因此,「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仍然決定不修改1936年的聲明,繼續發展公認審計程序」。所以,羅賓斯葯材公司案件,使審計人員再一次認識到,審計是存在風險的。對這個風險,如是屬於企業內部人為造成,則審計人員不應對此負責。其次,審計人員還進一步認識到,建立科學、嚴格的公認審計程序,使審計工作規范化,能夠有效地保護盡責的審計人員,免受不必要的法律指責。
2.對現行審計程序進行了全面檢討。通過羅賓斯葯材公司案件也暴露了當時審計程序的不足:即只重視賬冊憑證而輕視實物的審核;只重視企業內部的證據而忽視了外部審計證據的取得。在羅賓斯破產案件聽證會上,12位專家提供的證詞中列舉了這兩個不足。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這個證詞,頒布了新的審計程序規則。在規則中,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今後審計人員在審核應收賬款時,如應收賬款在流動資產中佔有較大比例,除了在企業內部要核對有關證據外,還需進一步發函詢證,以從外部取得可靠合理的證據。在評價存貨時,除了驗看有關賬單外,還要進行實物盤查,除此之外還要求審計人員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並強調了審計人員對公共利益人員負責。與此同時,美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所屬的審計程序特別委員會,於1939年5月,頒布了《審計程序的擴大》, 對審計程序作了上述幾個方面的修改,使它成為公認的審計准則。
總之,羅賓斯葯材公司的案件,不但加速了美國公認審計准則的發展,同時,還為建立起現代美國審計的基本模式、在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上的抽樣審計奠定了基礎。為此,羅賓斯葯材公司的審計案例,一直成為美國審計理論研究中一個經久不衰的熱門話題。
三、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件
美國歷史上賠償額最高的審計案例--安德森會計師事務所對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其主審事務所安德森會計師盡管已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最終仍被判決向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破產託管人支付賠償金8079萬美元,這是美國歷史上由會計事務所作出賠償最高的審計案例)表明: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一種有特定用途的專項報告,它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在一些非重要方面,由於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對其作出判斷時,而採用的一種有條件的審計報告。它與知情不報,或想通過不表態來逃避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特別是一些重大的會計事項,如果條件受到限制而無法調查時,也不能使用這一有條件的審計報告。以免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誤導。所以,正確理解運用各種形式的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必需遵循的公認審計准則之一。
⑶ 為什麼證券監管部門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單位會計機構監管的主要責任部門,同事證券,審計等部門有許可權對企業進行會計相關的監督檢查。
主要包括對上市公司的檢查和證券公司的檢查,其中證券公司很清楚,直接管理部門就是證監會,而上市公司的上市,在財務上有諸多嚴格的要求,所以證監會也有權利進行監督,以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然對於申請上市的公司也是一樣。
⑷ 簡述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內容和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區別
現行會計監督體系的基本構成
現行的會計監督體系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手段是對本單位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實行監督。由會計人員承擔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在單位領導人的領導下,通過對記賬憑證的審查、財務收支的審核、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提供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並保證財務會計活動和經濟活動在法定范圍之內。從嚴格意義上講,單位內部會計監督還應當包括內部審計,因為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一般單位在設計內部會計監督體系時往往考慮內部審計的因素。盡管如此,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兩者仍有所區別,審計監督是對會計工作的再監督,兩者不可替代。 多年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一直在經濟監督體系中承擔重要使命,而且在促進單位內部強化管理、保證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等方面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國家監督。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稅務等政府機關代表國家對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它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單位內部監督起互補作用。國家監督的具體構成是:
1.財政監督。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它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情況來進行的。財政監督還包括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清理預算外資金、清查 「小金庫」等, 這些專項檢查往往都以財務會計資料為重要對象之一。
2.審計監督。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稅務監督。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額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稅收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包括《會計法》、《規范》在內的各項財經法紀的貫徹實施。
在國家監督中,還應當包括工商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注冊登記和年檢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注冊資本情況的檢查。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等。
有關法律規定,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謊報情況。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依法承辦的社會審計。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看,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的監督和服務作用。注冊會計師依法並接受委託,對有關會計事項如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並出具法律公證性的審計報告,以此為委託人和有關方面服務。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本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且其審計工作具有法律公證性,因此,其監督也是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國家審計就是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進行的審計。政府審計主要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
民間審計就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
相對於審計客體而言,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均是外部審計,都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從我國來看,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區別:
1.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政府審計是對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的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進行的審計。
2.兩者的審計標准不同。政府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准則等進行的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注冊會計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進行的審計。
3.兩者的經費或收入來源不同。政府審計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收入來源於審計客戶,由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客戶協商確定。
4.兩者的取證許可權不同。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注冊會計師在獲得審計證據時很大程度上有賴於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配合和協助,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沒有行政強制力。
5.兩者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同。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需要調整和披漏的事項只能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沒有行政強制力,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視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湖客觀環境的限制,注冊會計師視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⑸ 新證券法對審計的影響
3月1日起新證券法將正式實施。中注協已制定了新證券法實施的工作方案,針對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雙備案制和事後監督處罰力度加大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增加等重大變化,圍繞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採取系列措施。
新證券法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震懾力主要在於處罰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事後監督處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實行集體訴訟制和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行業來說,新證券法的實行,一方面將降低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的從業門檻;另一方面將加快行業的優勝劣汰。
由於新證券法加大了對違規、造假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力度,簽字注冊會計師和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將大幅增加。在此情況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高風險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業務收費將會大幅增加。在高風險、高水平的引導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將形成優勝劣汰,業務將向優質會計師事務所集中。
「新修訂的《證券法》更加突出了中介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從法律上賦予其權利和責任,並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懲罰。」會計師事務所要歸位盡責,形成真正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切實履行好「看門人」的職責。
⑹ 證券管理原則的國家審計監督原則
國家審計監督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監督有利於促使證券機構依法經營和開展活動,有利於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⑺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⑻ 證券監管轉型對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
日,證監會主席肖鋼以「大力推進監管轉型」為題,在2014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發表講話,這是中國資本市場自2013年3月17日進入「肖鋼時間」以來,為數不多的關於監管轉型的系統闡述,是肖鋼就任證監會主席十多個月來繪就的改革路線圖。
2013年以來,資本市場突破良多,如十八屆三中全會為發行注冊制定調、行政審批進一步下放、優先股破題等,資本市場制度建設明顯提速。展望2014年,開展現代證券期貨監管規律的新探索,推動注冊制,提高證監會稽查執法效能,無疑都將成為今年證監會的工作重點。
注冊制改革總體思路初定
在監管會議上,肖鋼表示將推進監管轉型,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肖鋼表示,我國已具備了向注冊制過渡的基本條件,但實施還需要一個過程,並且要以《證券法》修改為前提。要抓緊制定過渡期安排,做好今年的新股發行審核工作。
他給出了注冊制改革思路的初步設想:證監會依法設定和核准股票發行及上市條件,統一注冊審核規則。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其言行必須與信息披露的內容相一致。發行人、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自行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發行和上市全程進行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財苑)表示,注冊制改革需要一定的過渡期,而注冊制改革過渡期多長需要看融資者利益跟投資者利益是否平衡,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關系是否平衡,上市與退市的節奏是否平衡,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是否具備,引入資金速度跟融資速度是否平衡。
著名經濟學家華生認為,證監會的重大政策制定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使注冊制改革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透明證監會建設逐
肖鋼就任中國證監會主席後,市場從證監會窗口直接了解的信息逐漸多了起來。從證監會自身來講,其監管運行正在從透明度不夠、穩定性不強,向公正、透明、嚴謹、高效轉變。
肖鋼指出,在加強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監管的同時,要加快建設透明證監會。證監會要維護「三公」,必須增強透明度。要加大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力度,強化溝通交流互動,及時解疑釋惑,讓市場各方充分理解和支持監管工作。
其中,在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期間,肖鋼提出要增強發行審核透明度,梳理現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審核標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公開審核流程及審核意見,發審會過程向公眾公開。
天風證券投行部負責人認為,監管權力越重,越難做到透明公開。以新股發行改革為例,新股發審嚮往注冊制方向發展,證監會要提高審核效率,優化發行審核流程,清理發行審核中的備案、登記、驗收等不必要的環節或前置程序不需要那麼多流程,相對來說需要公開的內容就簡化了,從而也促進了證監會的公開透明。
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肖鋼從強化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和加快建設透明證監會三個方面,談到要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強化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信息披露是向社會公眾作出的承諾,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律義務,其言行必須與所披露信息一致。」肖鋼說。
對於信息披露為誰服務的問題,肖鋼指出,要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而不是以監管自身需求為中心。
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