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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公司法

發布時間:2021-04-03 03:45:03

㈠ 求1933年美國證券法與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國證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法律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㈢ 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是否受中國證券法的約束

受約束
要在美國上市,首先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批才行,也就是說你必須先過中國這一關,才能向美國申請。既然要審批,當然受國內相關法規約束。

㈣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

㈤ 美國證券法 sec5是不是公開發行

1933年美國證券法sea34.pdf《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inSecuritiesLaw),共28條,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㈥ 美國證券法全文

美國證券法有三萬二千字.要去買書看.

㈦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監管法案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㈧ 這是篇美國證券法的案例(1),能幫我翻譯一下么

127HX3
版請求: LEXSEE

時間請求: 2006 年二月 28 日東部時間早上 01:26

線的數字: 272
工作數字: 1821:86171206

客戶身份證/ 計畫名字:

研究數據:

Lexsee 328 我們 293

送: LEX,127HX3
浙江銅鑼商大學
ZHE GONGSHANG 道路
懸掛 ZHOU 城市, CHN

LEXSEE 328 美國 293

安全 & 交換傭金 v. W. J. HOWEY 公司東部時間 AL。

843 號

美國的最高法院

328 美國 293;66 S. Ct。 1100;90 L. Edmund。 1244;1946 美國 LEXIS 3159;163 A.L.R。 1043

1946 年五月 2 日, 爭論
1946 年五月 27 日, 決定

更重要的歷史:
為第五個線路的對訴願的巡迴法庭的 CERTIORARI。
安全 & 交換傭金在區域法院中控告從在安全行為的違反中的 unregistered 和非免除的安全提議和售賣中使用州際的商業郵件和幫助指示應答者 1933. 區域法院否認了命令。 60 F.Supp。 440. 訴願的 Cir- cuit 法院斷言。 151 F.2d 714. 法院允許了 certiorari 。 327 美國 773. 顛倒,p。 301.

性情:
151 F.2d 714,顛倒。

律師的版本眉批: [***HN1]

安全規則, § 1
對~的興趣柑橘類小樹林的售賣。 --

眉批: [1]
安全行為的准備 1933 為有安全的安全和交換傭金的 registra- tion 對民眾為售賣提供為一柑橘類小樹林發展的單位售賣適用於 - fering, 被對買方的行為傳達, 也被表示一份契約因為培養,銷售, 而且免除-鈴的響聲凈余的收入,即使修護的契約可能是, 和有時是, 進行由於除了~之外被賣方控制的公司。

[***HN2]

安全規則, § 1
投資契約 -- 什麼是。 --

眉批: [2]
投資為 1933 方法的安全行為的目的一個人投資他的錢契約,交易或方案縮短在一通常的進入-珍視而且被引導從促進者的努力或一個第三者獨自地預期利潤,它非物質是否在企業中的部份被正式的 cer- tificates 證據或被在企業中被僱用的對~名義上的興趣~實際的資產。

[***HN3]

安全規則, § 1
對~的興趣 nonspeculative 企業的售賣。 --

眉批: [3]
安全行為的需求 1933 一定被遇見即使企業興趣哪一對民眾被提供當在個性和被賣的實體興趣中投資不是思索性的或增進有本質的價值企業的成功中立派整體上而言,只要方案在通常的企業中由於利潤包括錢的投資獨自地來自其他人的努力。

㈨ 《美國證券法》對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㈩ 什麼是美國證券法解讀

《美國證券法解讀》:「盡管聰明的律師可以通過成文法、規則和案例而輕松地自學某些領域的法律,但聯邦證券法並非其中之一。如果將1933年《證券法》及其規則和案例交給一位求知慾較強且天資聰明、但未曾接觸過聯邦證券法的律師,讓他進行幾周的閉戶研究,那他有可能對這一領域知之甚多,卻仍不得要領。證券法律尤其是《證券法》是復雜的——它是這樣一個謎題:從表面上看來,用許多方法都能解釋得通,但事實上其中僅有一種才是正確的。《美國證券法解讀》的目的即在於幫助解決這個難題。」《美國證券法解讀》首先簡要介紹了美國證券法之由來。由於缺乏管制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導致了美國1929年證券市場的崩潰。這些問題以及隨之產生的崩潰是引起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並導致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從這次慘痛的經歷中,作者領悟到證券的買賣必須要有實質性的管制。作者認為有三件事是證券法必須完成的。首先,當公司發行其證券及公司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被交易時,證券法必須迫使公司給出全面且公正的披露。第二,證券法必須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運行。否則,投資者將遭受欺騙。第三,證券法必須迫使投資者主要使用他們的自有資金,而非借貸資金,來購買證券。中國的讀者們在閱讀《美國證券法解讀》之後,將了解到美國證券法是如何處理這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並維持一個公平,積極且穩定的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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