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一隻股票停牌了或長期停牌了裡面的資金會被挪用做其他用途嗎
不會,證監會嚴令禁止這種行為,資金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里無法提取。
股民聽到了,股票已經停牌了,都不知道怎麼辦了,好還是不好的現象也不知道了。其實,遇到了兩種停牌的情況,不用太過憂心,但要是碰見第三種情況,千萬千萬要小心!
那麼,在和大家一起討論停牌內容之前,今日的牛股名單已經出來了,想和大家分享一下,那就讓我們趕在還沒有刪之前,馬上領取:【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釋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那麼究竟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1小時就恢復了,而有的股票恢復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具體還是要分析出到底是什麼原因才導致了停牌。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導致股票停牌的原因為下列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重大的事情造成停牌,時間是不一樣的,但是不會超過20個交易日。
假如需要弄明白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或許會用一個小時,股東大會簡單的說就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跟收購兼並等它們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停牌時間會持續好幾年。
(2)股價波動異常
當股價上下波動出現了異常,比如出現了這樣的狀況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大約在十點半就復牌。
(3)公司自身原因
如公司涉嫌違規交易、造假(虛假業績)等,這種停牌時間要視情況而定。
上面的三種停牌狀況,(1)(2)兩種停牌都是好的情況,然而(3)這種情況比較難解決。
前面兩種情況來講,股票復牌,就可以說明利好,這種利好信號告訴我們,假如能提早知道就能夠提前規劃。擁有這個股票神器你會有如神助,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哪怕知道了停牌和復牌的日子也還是不行,最重要的是要了解這個股票怎麼樣,布局是什麼樣子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在復牌後有些股票可能會大漲,有些股票可能會大跌,股票的成長性是購買股票的重要依據之一,這是需要從不同角度去思考的,從而得出相關結論。
大家要學會沉住氣,不亂陣腳,首先要對自己想要買的股票進行深度的解剖。
但是對於小白來說,不會使用其他方法來判斷股票的好壞,根據學姐的經驗總結出來一部分診股的知識,哪怕你是投資小白,股票的好與壞也能馬上分析出來:【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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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資金被人擅自挪用了怎麼辦
既然AB都是親戚,那麼B不一定是惡意的。從法律的角度講,這樣的事不是那麼好裁決的,最好不要走法律這條路。股民都覺得自己判斷的對,都覺得自己能,都想把自己的判斷無償地與別人分享,他們的心是好的,但結果往往是慘痛的。雖然你現在虧了8萬,但我認為在股市賠的錢應該從股市裡撈回來。你如果硬讓他賠錢,他能賠嗎?能賠得起嗎?還有,如果不是B善自操作,而是A操作,或是你自己操作,也存在賠。你也有責任,不應該讓別人幫忙炒股,說明你對炒股賠錢沒有準備。這都是命里安排的,吸取教訓吧。
C. 股東私自挪用資金炒股獲利應該屬於誰
此行為有構成挪用資金罪之嫌,屬於刑事犯罪。此獲利屬於非法所得,應該收繳。
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公司其他的股東應該火速把此資金和其獲利收回,或向公安局報案。
D. 證券公司會不會挪用客戶炒股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會挪用客戶炒股的資金;因為開戶時,資金賬戶是掛在你銀行卡里的,比如銀行卡是錢包,開個證券賬戶後,只是在錢包里加了一個口袋,而這個口袋裡的錢被限制為只能買賣股票而已,但錢包仍然在自己手上。證券公司是無法挪用的。
「第三方存管」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一項業務,常見於證券、期貨、房產等交易活動中。拿證券交易中的第三方存管來說,它是指委託存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負責客戶資金的存取與資金交收,證券交易操作保持不變。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交由銀行存管。
該業務遵循「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與證券保證金賬戶嚴格進行分離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證券經紀公司不再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只負責客戶證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銀行負責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並為證券經紀公司完成與登記結算公司和場外交收主體之間的法人資金交收提供結算支持。銀行負責完成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券商銀行交收賬戶之間清算資金的劃轉,將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代為完成。
E. 挪用資金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犯罪的客體特徵: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資金,主要是該單位的處於貨幣形態的財產,如人民幣、外幣以及股票、支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犯罪的客觀特徵: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犯罪主體特徵: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犯罪的主觀特徵: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企圖永久佔有。至於挪用資金的行為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譬如為了經營辦企業,有的是為了解決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等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F. 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罪立案標准
挪用所在單位資金的金額在一萬元到三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數額較大。如果為進行非法活動,而挪用本單位資金金額在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立案,行為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G. 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數額等情形處理。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
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H. 會計無心工作迷上炒股,挪用公款8年沒被發現,挪用公款會被如何處罰
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發布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是江蘇省濱海縣農業農村局原總賬會計呂杭軍在工作期間非法挪用公款炒股,八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了數百萬元的公款進行炒股來牟取私利,同時還使用公款購買房產和其它生活支出,最終導至有七十餘萬元一直未能還上,二零二零省委巡視組在對當地進行巡察發現了違規套取現金行為,最終呂杭軍挪用公款被發現,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相關法規,而且由於挪用數額很大,並且時間也很長,所以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罰。
這又是一個人性被貪婪吞噬的典型案例,但同時也反應了基層工作中的很多問題,如果單位里從來沒有公款挪用的情況出現,那麼他也就沒有機會在其中做手腳,這個案例值得我們深刻的反思。
I. 挪用公款炒股算不算盈利
挪用公款炒股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挪用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認定進行了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