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賠償的訴訟方式應怎樣確定
呵呵,我覺得應該是基於兩點考慮吧:1、證券公開發售並上市流通後,其本身質量,也回即證券背後所答包含的信息會接受市場驗證,一般情況下,如果有虛假陳述或遺漏等,在十二個月內也肯定為市場知曉了。因此,如果超過了十二個月還未提起訴訟,只能說明你對經過市場驗證的證券還是抱有信心的,那麼你再提出訴訟時,就不能依據完全信賴的規定了。這一點是基於市場對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論而產生的。2、和訴訟時效的設計相似,為了維護市場穩定,也促使投資者盡快發現問題並提出訴訟吧,否則天長日久夜長夢多,證據什麼的都不好找了。當然,較於第一點,我覺得這還是其次的。
⑵ 證券訴訟我需要請律師嗎
是否需要委託律師自己決定,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如果爭議的問題很多,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個人不能解決,可以委託律師幫助。
⑶ 證券訴訟制度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修改並消除禁止證券交易違法行為制度體系中不協調的規定。如在關於市場回操縱的條答文中,須明確規定各種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區分操縱行為與非操縱行為的界限及其相關的規則。 二,強化證券交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
⑷ 證券私益訴訟有哪些
證券訴訟就包括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起訴。
證券私益訴訟有哪些?這個問法版不對的,他沒有包權括哪些了。
就訴訟目的而言,公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私益訴訟則以實現私人利益為目標。然而,「公益訴訟指向公共利益而私益訴訟指向私人利益」的觀念未必妥當。更多請參看炎黃財經網站。
⑸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或者說與證券業有關的法律案件,由哪及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不能籠統的說某種法律關系又那級法院管轄,而是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不涉及以上這些,那麼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地域管轄的,還要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基本原則和特殊規定。如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轄等
⑹ 證券糾紛中哪些法規規定了民事責任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中對不實陳述行為也予以禁止,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公司、證券法律法規條文中,那麼,證券糾紛中哪些法規規定了民事責任?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經過梳理後整理如下:
1.《公司法》第207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證券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3.《證券法》第59條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股票條例》第17條規定:「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7.《股票條例》第21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
9.《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
(1)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4)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5)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根據證券發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開的階段性,可以將不實陳述分為: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與交易市場的不實陳述。本文僅研究證券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所謂證券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是指證券發行過程中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的事實、性質、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項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或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此種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⑺ 投服中心代表索賠,的進展如何
在12月26日上海召開的證券支持訴訟案件研討會上,投服中心有關人士表示,一年多來,投服中心已共提起7例證券支持訴訟,代表廣大中小投資者向有關侵權責任主體索賠4000餘萬元。目前已有3起案件勝訴,部分中小投資者已獲全額賠償;4起案件正在訴訟中,進展順利。
可見,投服中心代表索賠已經進展了一大步了,很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