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權利在民法上的名詞解釋
1)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規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2)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我國民法的指導思想,是我國民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表現,也是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准則。
3)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當社會關系被民法調整時,便形成一種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這種權利和義務又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從而形成了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正是通過民事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
4)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實踐中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體或非法人組織被視為民事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5)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6)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只有為法律規定或承認的並能產生民事後果的那些事實,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關系或者使原來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事實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8) 事件: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那些客觀現象,即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的。依據我國民法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實;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實;3、時間經過的法律事實。
9) 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與人們意志有關的那些法律事實。行為分為合法的行為和與違法的行為。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
10) 法律事實的結合: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時,那麼只有這些法律事實的結合,該項民事法律關系才能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法律關系的發生,必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批准,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向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1) 絕對權:依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故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各種人身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等都屬於絕對權。
12) 相對權:依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相對權是指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稱對人權。相對權的主體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券就是一種相對權。
13) 請求權:依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請求權與形成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如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
14) 形成權:依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請求權與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選擇權、解除權、繼承拋棄權等都屬於形成權。
15) 主權利: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繫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民事權利。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16) 從權利: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繫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從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民事權利中,必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民事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存在或消滅。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17) 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權利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才能享有某項具體民事權利或承擔某項具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18)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0)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不得不對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民法通則》規定:10守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1) 宣告失蹤: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公民失蹤的事實加以確認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2) 宣告死亡: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3)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4)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目的的。
25) 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26) 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27)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8) 法人:是與公民對稱的另一類主體。《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9) 法人機關:是具有特定含義的民法術語,即專指產生法人意志及執行法人意志、進行業務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如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
31)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方面的重大變更。
32) 法人的終止:是指法人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就會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
33)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
34) 物: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之一。法律上所說的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財產。可以說,除人們個人身體以外的、凡能滿足社會生活需要的,並且有可能為人們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勞動創造的物,均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35)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來劃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於其轉讓給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它與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來劃分的。限制流通物有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軍用武器、彈葯等等。
37)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
38)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梁、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單獨的特徵,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畫或一件古物等。
40) 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用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即通過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種類物經過選擇、購買、給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為特定物。
41) 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後,不影響其經濟用途或不降低其經濟價值的物。如布匹、糧食、石油等。
42) 不可分物:是指經分割後便會影響其經濟用途或降低其經濟價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隻動物或一台機器等。
43) 主物(從物):凡能獨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並能從中可以看出主從關系的二物或數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從屬作用的是從物,從物補助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機與拖犁便是主物與從物的關系。
44) 孳息:是從原物產生出來的收益的物質形態。產生孳息的物稱為原物。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5) 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憑證。
46) 票據:是代表一定貨幣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價證券。可分為本票、匯票和支票。
47)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鼓動用以證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權,並據以定期取得股息、紅利的一種資本性有價證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籌集資本的法律形式,凡購買股票者便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股票就是股東出資的憑證,並使其所入股金證券化而成為有價證券。
48) 債券:是國家、金融機構或企業向他人借款的一種法律形式。它屬於資本性有價證券。目前我國發行的債權基本上有三種形式:1、公債券;2、金融債券;3、企業債券。
49) 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50) 單方法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即這種法律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得到對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設立遺囑的行為便是單方法律行為。
51) 雙方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項法律行為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意思表示,而且雙方的意思表示還必須一致。雙方法律行為是合同行為,如買賣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的適用最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52) 雙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雙方都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因此雙務法律行為也可說是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行為等。
53)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而當事人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增與、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等合同行為。
54) 有償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行為享有某項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法律行為均為有償法律行為。
55) 無償法律行為:是根據法律行為享有權利而無需給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增與合同、使用借貸合同等法律行為就是以無償地取得一定的權利為其特徵的。
56) 諾成性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由要約和承諾所建立。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行為均屬諾成性法律行為。除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即發生法律行為的效力。
57) 實踐性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為,故又稱要物法律行為或實踐法律行為。例如,增與、借貸等法律行為就是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
58) 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某中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59) 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這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議定。
60)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也就是說,該種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決定於將來的一定客觀事實的是否發生。
61)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根據。由於這種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決定於一定期限的到來,故稱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62)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自始當然確定地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63) 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那些民事行為。如經撤銷其行為無效,如不撤銷、不變更,其行為仍然有效,故屬於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6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尚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65) 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對人。
66) 委託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同根據,可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而發生的代理關系。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故委託代理又稱為授權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67) 法定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同根據,可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 指定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同根據,可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依法指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即代理權的產生是基於上述單位的指定,故稱指定代理。
69) 一般代理:依代理許可權范圍的大小,代理可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范圍及於代理事項的全部,故又稱總括代理。在實踐中,如未指明為特別代理時則為總括代理。
70) 特別代理:依代理許可權范圍的大小,代理可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許可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稱部分代理。在實踐中,如未指明為特別代理時則為一般代理。
71) 單獨代理:依代理權授予一人或數人為標准,代理可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單獨代理是指代理權僅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稱獨立代理。
72) 共同代理:依代理權授予一人或數人為標准,代理可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數代理人的情況下,各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應在授權時明確規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許可權。
73) 本代理:依選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本代理與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
74) 再代理:依選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本代理與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於代理人為本人選用代理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即代理人為行使代理權,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選任代理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故又稱轉委託或復代理。復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許可權亦不得超過原代理人。
75) 代理證書:是指明代理資格的法律文書。在書面委託代理中,代理證書是一人發給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書面授權。代理證書又稱委託證明、授權委託書。在指定代理的情況下,指定單位對代理人指定的書面裁定或裁決,是代理證書的另一種形式。戶籍簿和戶籍機關有關身份的證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證書的作用。
76)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77)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法律使該行為發生有權代理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
78)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79) 除斥期間:是指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80)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81)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82)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是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財產權。
83) 財產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的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
84)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權為根據從他人那裡取得所有權,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某種方式或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原始取得,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無主財產、添附財產。
85) 繼受取得:亦稱傳來取得,是指財產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財產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意味著一方所有權的喪失,另一方所有權的取得,如通過合同關系和繼承關系而取得財產所有權,就是繼受取得。
86)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佔有他人財產。
87)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對財產的佔有是非法的。
88) 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他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稱限制物權。傳統民法中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89) 典權:是傳統民法中用益物權的一種。是指典權人知府典價,佔有出典人的不動產,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不動產所有人將其不動產交與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價的權利、義務關系。
90) 財產使用權:是我國民法中的用益物權的一種。是指使用權人根據法律享有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和其他財產的使用並獲得收益的權利。
91) 擔保物權:是他物權的一種。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物權。我國的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92)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立的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抵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93) 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債權而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佔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設定質權的行為,稱為質押或者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用於質押擔保的財產為質權標的,佔有質權標的的債權人為質權人;提供財產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又稱為質押人。
94) 留置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佔有人的這種權利,即為留置權。
還有:http://wenku..com/view/3ec2fcdca58da0116c1749f6.html
㈡ 證券是什麼意思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
(2)民事權利證券化擴展閱讀:
按照是否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大類。
1、無價證券,是指不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的證券。包括憑證證券和所有權證券。憑證證券又稱證據證券,專門證明某種事實的文件,例如借據、收據、票證等,一般不具有市場流通性。所有權證券,是指證明持證人為某種權力的合法所有者的證券,如土地所有權證書等。
2、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不過與其它證券的不同之處在於,有價證券具有以下特徵:任何有價證券都有一定的面值,任何有價證券都可以自由轉讓,任何有價證券本身都有價格,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㈢ 什麼是證券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物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基本分類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證據證券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憑證證券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持證人紀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余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券的憑證,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基本特徵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摘自網路:證券
㈣ 證券是財產權利的證明嗎
ABCD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主要有兩種,一是設權證券,二是證權證券。在證權證券中,證券是財產權利的證明。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
㈤ 資產證券化白話解釋
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5)民事權利證券化擴展閱讀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循環。
㈥ 證券怎麼銷戶
投資者提供股東身份證、股東代碼卡、開戶申請書投資者聯。營業員審核資料、查驗密碼後送主管簽批。結清股東的資金和股份,辦理銷戶手續。交回投資者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投資者銷戶後,其資料在營業部保留兩年。
股票銷戶手續基本如下:
1、按流程進行注銷:
證券公司不讓銷戶,往往會有一些理由,比如:必須本人到開戶公司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是賬戶沒有交易,在規定的時間辦理等等。如果前期開戶時已有約定,應當遵守公司的規定。
㈦ 如何理解現代民事權利證券化的演進過程
樓主要Hold住啊!
㈧ 證券的基本特徵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㈨ 如何理解證券是民事權利與權利載體的結合物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
㈩ 民事權利證券化的基本要素指的是什麼
證券是設立和證明持有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的書面憑證,具有可轉讓性。所以,民事權利證券化,顧名思義,即傳統中的各種民事權利以有價證券的形式表示出來。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內容。人身權雖然也和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系,但其更多的體現人格和身份。所以,可以被證券化的民事權利是指財產權利,其在經濟意義上是指資產,所以民事權利證券化實質上是即資產的證券化,是將特定的資產轉化成可議付的證券這樣一個過程。一般來說,被證券化的資產只指金融資產,包括債權資產和股本資產,但因為債券和股票已經是「證券化」過的東西,且其已具有很強的流動性,所以,進一步說,民事權利證券化更是債權的證券化。
對於民事權利證券化的確切定義,我們可以參考「維基網路」的說法,它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在一定階段具有某種相對穩定收益的資產經過一系列組合,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在大多數情況是成立一個特殊目的的載體),分享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要求,保持資產組合在可預見的未來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並將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流動的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其核心是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要素進行分享和重組。
但是,上述所講的民事權利證券化是從經濟意義上來說的,描述了其證券化的過程和內涵,它只是對其如何運作的一個還原。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民事權利證券化是指相關的當事人憑借其契約構建各種法律關系,使缺乏流動性、變現能力差的債權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上的權利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