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貳』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手段及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權利維護市場的三公,是 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4、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
2、基金。
3、個人。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
『叄』 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模式主要有哪些及優缺點
主要有三種類型: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以及雙峰監管模式。採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主要就有我國和法國;而同樣是在分業經營的同時採取統一監管的有韓國;美國採用的則是綜合經營分業監管;著名的金融帝國—英國採用的是統一監管的體制,採用同等模式的還有諸如日本、新加坡等資本主義國家。但是各種監管體制的融合趨勢日益增強。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其利在於利於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系數進行把握和控制,有利於規模效益,同時能夠降低監管時不統一所產生的摩擦成本,減少了監管真空和重疊,對於在混業經營日益明顯的當今,能夠對整個金融集團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有效的監管。不足之處則在於如果沒有對監管目標進行清晰的界定,其監管效果反而會比分業監管更加低下,不能達到與其的一致性和監管效率;與此同時,集權統一的監管機制容易造成官僚主義,並進而產生道德風險。
分業監管模式指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領域內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監管。其利在於有明確的監管分工,能夠避免單一金融領域的風險而產生連鎖的金融危機;各監管機構能夠集中部門經歷對領域內的市場活動進行監控,專業性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其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監管交叉重疊;金融法律不統一,沖突嚴重,影響權威;監管效率由於協調機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監管的分散容易產生「真空」地帶,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業經營趨勢的當今,難以對金融集團的集體風險進行把握。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雙峰監管模式,指在功能監管的基礎上,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職能,即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由此而產生兩類監管機構,分別進行負責,這種監管模式的典型國家為澳大利亞。此種監管模式的利處在於能夠較好的分別對金融機構的兩個階段的行為進行有效監控,能夠保證在各自的監管領域內的監管目標一致,同時也避免了不同機構的存在同領域監管但是因為部門因素、體系因素而產生的監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成本與協調難度;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但是同樣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兩塊監管領域之間產生「灰色區域」,沒有能夠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尊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特色而進行監控。
『肆』 求論文題目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相關外文文獻以及中文翻譯
「stock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related foreign language literature as well as Chinese translation
『伍』 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有哪些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
『陸』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監管的法律體系
證券監管的法律體系體系:部門規章、國家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范信息披露的文件、 行政法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法結尾);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條例結尾);第三層次,部門規章(辦法或規定結尾)。1999 年 7 月 1 日《中國證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後生效。1994 年《公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後生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 至 3 萬元,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 5 年內繳足;貨幣出資不得低於 3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 3 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 個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 1/3 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在 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 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 2/3 以上通 過;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 3000 萬元。2004 年《基金法》。1997 年《刑法》,2006 年修訂。2008 年《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應當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報送年報;每月 結束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報;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 30%;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要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應當有 3 名以上從業滿 2 年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進行審計,2 個月內報證監會。2008 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允許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 12 個月每年增持不超過 2%;對於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 行的新股 30%的,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免於履行要約義務。 (1)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2)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 0.5%-5%;(3)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關責任人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5)捐贈;(6)其他合法收入。中國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2005 年 8 月成立。2006 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違 反法規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採取 3-5 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的,5-10 年禁 入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採取終身的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