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票據的特性是
票據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或委託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一)票據是流動證券:票據上設定的權利是給付貨幣。
(二)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具備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只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來確定,票據文義以外的任何事實與證據皆不能用來作為認定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證據。
(四)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權利與義務不以任何原因為其有效的條件。
(1)完全有價證券特徵票據擴展閱讀:
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即貨幣證券。有價證券是一種代表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以一定金額來記載的證書。有價證券可分為物權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等,其中,貨幣證券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圍和條件下流通。
貨幣證券並不是貨幣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規定的貨幣強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圍和條件下才可以發揮其作用。
票據正是因為屬於貨幣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量的貨幣請求權,並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發揮它的匯兌、支付、結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貨幣證券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票據是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具體地說,在財產(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產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產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沒有票據。所以,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② 票據的法律概念和特徵分別是什麼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指商業活動中的一切票證。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提貨單、車船票、借據等。狹義的票據,是指發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據僅指狹義的票據。
(二)票據的法律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如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記載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為票據。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准。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③ 什麼是票據特徵是什麼
票據就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或委託他人於到期日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包括匯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que)。
票據的特徵有:
1.設權性,即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以票據的設立為前提。
2.無因性,票據是一種無需過問原因的證券。原因是指票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據是一種要式不要因的有價證券,票據的作成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其所記載的必要項目必須合乎規范。
4.文義性,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依據,不受票據所載文字范圍以外的事由的影響。
5.流通轉讓性,票據的權利可以背書或交付而轉讓。並且,票據的轉讓不必要通知債務人,票據的受讓人獲得票據的同時取得票據的全部權利。
所有的特徵中,特別是票據的流通轉讓性,無因性和要式性,強調保護了持票人的權利,促進了票據的流通,也是票據成為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工具。
④ 能否幫忙舉出案例關於票據的特徵。
1.票據為流通證券。
票據與其他有價證券不同,它可以依據背書在當事人之間隨意流通,這一點倉單、提單、信用證等等有價證券都無法實現,之所以票據會具有流通性是因為票據最早出現就是要取代紙幣起到比較隨便的通貨的作用。紙幣取代金屬鑄幣是商品流通的一大進步,使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大大提升,票據取代紙幣是商品流通的又一大進步,因為受到使用對象的限制不可能針對不同的主體發行不同面額,不同版次的紙幣。而票據就可以起到這個作用,可以說票據就是商人社會中的紙幣。
票據的這種流通性體現在我國票據法中即為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票據法對票據的背書轉讓是沒有限制的。同時這一條也告訴我們,票據的流通是通過背書實現的。正是這種極大的流通性決定了票據的生命力也決定了票據的一切特性。
2.票據為無因證券.
所謂票據的無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張享有證券上的權利。票據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作為其基礎原因的法律關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問。票據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的一種宿命,票據必須替代紙幣出現無論它具體稱為什麼,票據的這種代替紙幣作為流通工具的宿命決定了票據的無因性。為什麼這么說,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票據是一種有因證券,也就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證明其權利來源的合法性。那麼對票據的流通就會造成非常重大的影響。票據的流通就不可能實現。
我們國家票據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票據的無因性,對於我們國家是否奉行票據的無因性理論學者們也有爭論,這主要是我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了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實踐中一般來說我們是不要求持票人證明權利的。當然票據的無因性也有例外規定就是我國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為文義證券。
基於票據的無因性要求,票據上的權利的內容、行使方式、權利人義務人等等內容均以票據上的文字確定這就是票據的文義性。這與民法中的依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確定行為的效力不同,它不論行為人在簽發票據時有何種意圖,只要票據上有所記載就要按照票據記載處理。
體現在我國票據法中比如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票據是完全之有價證券。
基於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產生了票據的第四個特徵即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是指表彰財產權的證券。有價證券可分為兩種:一為完全有價證券;二為不完全有價證券。完全有價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的發生、轉移、行使均須依證券進行。而像無記名股票、提單等所承載的權利非必須依靠證券進行他們就是不完全有價證券。因此,票據丟失票據權利隨之喪失,票據權利附在票據上,必須經過除權判決使附在票據上的權利與原票據相脫離,才能重新產生票據權利。
5.總之票據是設權證券,與民法上的倉單、提單、股票這類證券不同票據是用來創設權利的證券,票據和票據所創設的票據權利同時產生同時消亡,而倉單、提單這類證券叫作證權證券即這類證券只是證實權利存在的證券,也就是說這類證券不是與權利同時產生的,而是權利產生後用證券來記載和證明的,也不是與權利同時消亡,倉單滅失後只要能證明是權利人仍可以行使權利。
⑤ 票據基本特徵有幾項.a,流通性 b,無因性 c,文義性 d,要式性 e,結算性
正確答案:ABCDE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4)票據是流通證券。除票據特別註明外,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准。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做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⑥ 票據有哪些特徵
票據有以下六個特徵:
1 票據是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2 票據是給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3 票據的金額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支付;
4 票據的權利義務通過票據實現;
5 持票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必須無條件支付;
6 票據可依法轉讓
⑦ 什麼是完全有價證券
一般指國庫券,債券等可隨時變現的票據。
⑧ 票據有哪些特徵
票據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或委託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⑨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是什麼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
(1)票據的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又是「設權證券」、「提示證券」、「交付證券」、「繳回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文義記載有錯,也不得用票據之外的其他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
3.票據是「無因證券」。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3種情形:①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③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票據上體現的權利性質是財產權,財產權的內容是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是物品。
5.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製作、形式、文義都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票據權利的轉讓靈活簡便,無須通知債務人,通過背書行為直接轉讓。
(2)票據的功能
1.匯兌功能
匯兌功能指票據是代替異地輸送現金的良好的匯兌工具。特別是匯票出現後,更體現了票據的匯兌功能。用匯票匯款,通常是匯款人將款項交付銀行,由銀行作為出票人將簽發的匯票寄往或交匯款人寄往異地,持票人在異地銀行憑票據兌取現金或辦理轉賬。這比現金匯兌既方便、安全,又節約費用。
2.支付功能
匯票、本票作為匯兌工具的功能形成後,在交易中票據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現金使用。以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可以節省通貨,減少國家的貨幣發行量,還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攜帶和點檢現金的麻煩,達到資金運轉安全、迅速、准確的目的,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3.結算功能
在經濟交往中,當雙方當事人護衛債權人和債務人時,可運用票據票據進行債務抵消,更顯得手續簡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據得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而只要票據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背書轉讓時,背書人對票據的付款負有連帶保證責任,背書次數越多,則保證人越多,因而票據的可靠性越強。因此,票據作為流通證券,其流通性幾乎與貨幣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
這是票據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現代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的周期性和季節性,決定了商業信用產生的必然性。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體現出來。這是票據產生的緣由。更由於票據法規定了對票據債務人抗辯的種種限制和票據債權人的嚴密保護,使票據成為一種可靠的信用工具。
6.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指票據未到期時,權利人可向銀行辦理貼現而融得資金。貼現還有轉貼現和再貼現。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大家都知道了吧!可見,不同種類的票據,其功能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匯票的主要功能是匯兌、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信用工具,也常被當作匯兌、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於異地匯兌或充當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漸被人們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