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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風險防範與風險處置

發布時間:2021-04-18 20:42:53

A.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的文件內容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場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建立與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和經驗相適應的投資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B. 交易所有哪些風險管理制度

有很多風險,資金管理的風險,虧損的風險,很多,所以投資需要謹慎一點,建議少參與。

C. 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哪些風險控制管理措施

寧波運營中心: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風險控制管理回體系,具體的風險控制答管理措施包括:(1)履約保證金制度;(2)漲(跌)停板制度;(3)訂貨限額制度;(4)大戶報告制度;(5)代為轉讓制度;(6)強制轉讓制度;(7)風險警示制度。

D. 什麼是期貨交易所的風險管理

交易所風險主來要有2個來源,1個是自監控執行力度,2是異常價格波動風險。
監控執行力度包括保證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當日無負債制度、最大持倉限制制度、大戶報告制度等。這一點可以看巴林銀行破產的案例。
異常價格波動風險,其中,大戶操縱和資金風險。

E. 為了保護期貨交易市場的信用,交易所一般對交易有哪些風險管理措施

信用?就是資金的安全被?
關於這方面,期貨市場有保證金監控中心,上面有每個客戶的具體交易信息。保證保證金的變動情況上面都很清楚。
在期貨公司開戶,期貨公司會提供給你一個保證金監控中心的賬戶密碼,你可以登錄你自己的賬戶,查看資金情況。保證資金的安全。這個保證金監控中心,是屬於證監會管轄的。很安全。

F. 期貨交易所的風險如何管理的

可以查看期貨交易所的網站相應內容

G. 大連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正常的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新開倉交易保證金按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
第五條 自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交易保證金標准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交易時間段交易保證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5%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30%第六條 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
黃大豆1號、豆粕、聚氯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100萬手合約價值的5%100萬手<N≤150萬手合約價值的8%150萬手<N≤200萬手合約價值的9%20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黃大豆2號、豆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50萬手合約價值的5%50萬手<N≤60萬手合約價值的8%60萬手<N≤70萬手合約價值的9%7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玉米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150萬手合約價值的5%150萬手<N≤200萬手合約價值的8%200萬手<N≤250萬手合約價值的9%25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棕櫚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25萬手合約價值的5%25萬手<N≤30萬手合約價值的8%30萬手<N≤35萬手合約價值的9%35萬手<N合約價值的10%第七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當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倍,連續四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5倍,連續五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3倍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於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1倍。
交易所採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H. 數字資產交易所是如何控制風險的

1)?執行嚴格的交 易 規 則 , 對可 能 影 響 數字 資 產交 易 價 格 或者數 字 資產 交易量的 異 常 交 易行為予以 重 點監 控 2 ) 對 情 節 嚴重 的異常交 易 行為 , 及 時 處 理3 ) 對 發生 不可 抗 力、意 外事 件 、技術故障或 其 他 異 常情 況導 致部 分或 全部交 易 不 能進 行的 時, 實行 臨 時 停市 4)資金直 接進入銀 行指 定第三 方 資 金 托 管平 台— —上海 銀生 寶 。

I. 上海交易所對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哪些措施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4年4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定期報告")的; (五)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的公司; (六)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J. 期貨交易所有哪些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這是與保證金制度相配套的重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它最低限度保證每一個交易者的保證金能抵禦一天的交易風險,通過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即在當天的交易中出現虧損的交易者,必須在次日開市前補足保證金),從理論上期貨交易的交易風險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這是交易所控制市場風險程度的,防範風險擴大的重要措施。
四、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通過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這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重要制度。
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這是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控制市場風險,化解市場風險的重要制度。
另外,與控制風險相關的制度還有前面提到的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准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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