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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發行品種

發布時間:2022-11-25 22:20:48

㈠ 我國目前有幾種有價證券

我國現有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財政債券、股票、金融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基本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
1.國庫券,是指國家為滿足財政需要向企業和個人發行的一種證券。
2.財政債券,是指為了籌集國家建設資金,彌補財政赤字,由財政部發行的債券。
3.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4.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是指國家為了壓縮預算外固定資金的投資規模,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而發行的債券。
5.基本建設債券,是指為了更好地籌集建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而發行的債券。
6.重點企業債券,是指為了集中使用資金,保證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設,由重點企業向其他事業單位或個人發行的債券。
7.地方企業債券,是指地方企業為了籌集資金,經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發行的債券。
8.金融債券,是指銀行為了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

㈡ 分門別類列出我國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品種

(一)財政部決定發行的債券
財政部決定發行的債券主要是國債,國債也被稱為「公債」、「金邊債券」,是中央政府為了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憑證。國債以國家的信譽做保證,因而不需要提供抵押品,它在各種投資工具中風險最低。
(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行或審核的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行或審核的票據主要是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行票據。央行票據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面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的短期債券。央行票據與金融市場各發債主體發行的債券具有根本的區別:各發債主體發行的債券是一種籌集資金的手段,其目的是籌集資金;而中央銀行發行的央行票據是中央銀行調節基礎貨幣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目的是減少商業銀行可貸資金量。商業銀行在支付認購央行票據的款項後,其直接結果就是可貸資金量的減少。
(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共同審核的債券
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共同審核的債券主要為金融類債券,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商業銀行債券是由商業銀行為籌集中長期資金,向社會發行的債務憑證。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和混合債券也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共同審核。
2、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債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債券是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籌集資金而向社會發行的債務憑證。非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者是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其資信低於前述政策性金融債券和商業銀行債券。
3、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四資產證券化的產物,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審核。
4、中國保監會審核的債券,目前由中國保監會審核的債券主要是保險公司次級債券,保險公司次級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報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㈢ 證券主要有哪些種類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商品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3)我國證券發行品種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

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

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

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

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㈣ 我國的上市證券種類有哪些

根據證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授權上市與認可上市:

①授權上市,又稱核准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依照規定程序核準的證券上市。

②認可上市,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後,證券即可進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政府債券。

根據證券上市與證券發行之間的關系不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普通上市與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證券發行人於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後,另擇日期申請並獲准上市。

②首次發行上市,是指公司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同時,已確定近期上市計劃,並於發行成功後的合理時間內申請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

(4)我國證券發行品種擴展閱讀

證券上市的優點包括

1、在一個有次序的市場內交易。

2、流動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價格決定過程。

4、交易數量與價格准確而連續。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

6、嚴格規定保障投資人權益。

㈤ 我國目前證券發行實行的是什麼制度

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拓展資料:(1)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內容: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這人。
4),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問員會(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㈥ 證券有幾種類型

證券:指各類記載並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權,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持有人可憑證券取得一定商品、貨幣、利息、股息)有價證券的分類一1、狹義:資本證券。2、廣義: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①、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②、貨幣證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有價憑證。【商業證券(商業匯票、本票)、銀行證券(銀行匯票、本票、支票)】③、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有價證券的分類二1、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政府證券、政府機構證券、公司證券)2、按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3、按募集方式分類。(公募證券、私募證券)4、按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股票、債券、其他證券,如:基金證券、金融衍生產品)

㈦ 目前已經實行公開發行注冊制的證券品種有哪些

上交所投教專員

新《證券法》確立了全面推行、分步實施證券發行注冊制度的原則,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證券法》和《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在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等品種繼續實行公開發行注冊制;根據《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依法經證監會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注冊。

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前,繼續實行核准制,適用本次證券法修訂前股票發行核准制度的規定。

㈧ 我國的上市證券種類有哪些

根據證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授權上市與認可上市:

①授權上市,又稱核准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依照規定程序核準的證券上市。

②認可上市,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後,證券即可進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政府債券。

根據證券上市與證券發行之間的關系不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普通上市與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證券發行人於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後,另擇日期申請並獲准上市。

②首次發行上市,是指公司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同時,已確定近期上市計劃,並於發行成功後的合理時間內申請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

(8)我國證券發行品種擴展閱讀

證券上市的優點包括

1、在一個有次序的市場內交易。

2、流動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價格決定過程。

4、交易數量與價格准確而連續。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

6、嚴格規定保障投資人權益。

㈨ 證券主要有哪些種類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商品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9)我國證券發行品種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

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

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

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

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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