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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業務規則

發布時間:2022-11-26 17:37:26

A. 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應遵循哪些規則

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應遵循業務風險隔離制度、證券自營規則等。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
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B.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經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拓展資料: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C. 證券之星合法嗎

證券之星合法。證券之星始創於1996年,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中國金融在線旗下網站,是中國最早的理財服務專業網站,是專業的投資理財服務平台,是中國最大的財經資訊網站與移動財經服務提供商,同時也是中國最領先的互聯網媒體。
拓展資料:
一、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二、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三、證券公司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D.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是為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全文規定的內容有:總 則、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債權擔保、權益處理、監督管理、附 則。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E. 北京證券交易所規則是什麼

北京證券交易所規則
1、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規定也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具體規則如下:(1)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2)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3)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4)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5)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2、會員管理規則: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會員是證券公司在北交所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實施會員管理是落實上位法對於證券交易所的明確要求,在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多成熟實踐,重點明確了對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強化監督機制,督促會員在各項業務活動中歸位盡責。
3、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復牌管理等方面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總體一致性;與證券交易所保薦督導保持一致,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盯住關鍵主體、關鍵少數,壓實保薦機構、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增強提高公司質量的內生動力,另一方面,在現金分紅、股權激勵等方面實行更加靈活、有彈性的監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

F.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戶行為。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第四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第五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第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第八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相關事宜制定各自的專門業務規則,實行規范有序的自律管理。第九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第十一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五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六條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G. 證券公司融資要求是什麼

現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非常的多樣化,公司的種類也是非常的多的,其中有著一種公司叫做證券公司。其實無論哪一種公司的種類,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會有相應的融資的。對於融資每一種的類型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樣的。那麼證券公司融資要求是什麼?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交易機制的完善和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批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二) 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 行政處罰 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五) 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六) 已完成交易、 清算 、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並集中監控; (七) 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 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 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 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實施情況說明; (五)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 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凈資本水平居於前列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前款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 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 保證金 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 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 客戶清償 債務 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 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 其他有關事項。 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應當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向證券公司申報其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客戶融券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相關證券交易所。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債權擔保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 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 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 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 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 違約金 ; (六) 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 財產保全 或者 強制執行 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五章 權益處理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 要約 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或者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八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三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 公司注冊 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日內,向證監會、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 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 對全體客戶和前10名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 (三)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 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交易金額; (五) 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 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第四十四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或者自律管理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五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中違反規定的,由證監會派出機構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證監會視具體情形,依法採取警示、公開警示、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責令停止有關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撤銷融資融券業務許可等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未經批准擅自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依照 證券法 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對於 證券公司融資要求 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早在2006年就有著相關的規定了,對於證券公司融資的方式問題和融資的種類等等各種類型都是有著不同的規定,對於每一種問題都是有著相關的說明,所以說我們如果遇到了融資方面的問題要仔細閱讀以上文章。

H. 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通訊表決通過,2020年12月4日發布)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行為,促進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從事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8)證券公司業務規則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維護行業市場信譽,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確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收費原則的確定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從事該保薦業務所需要的時間、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應成本;

(二)保薦業務的性質、創新性和復雜程度;

(三)根據發行人的要求或實際情況確定的特殊時間限制;

(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的經驗、聲譽和能力;

(五)保薦業務的持續責任和風險;

(六)保薦機構的實際成本支出;

(七)其他應當考慮的合理因素。

I. 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批業務規則的重點有哪些

一、平移精選層上市標准

在結構上,《上市規則》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和監管處理等四部分組成。

北交所的上市標准平移精選層的4套准入標准。這一制度安排更適合盈利能力相對穩定且具備一定經營杠桿的成長型企業。

目前,在精選層現有66家公司中,上述4套標准均有覆蓋。其中,以第一套標准進入精選層的公司占絕大多數。

根據《上市規則》,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到北交所上市。目前,不管是創新層,還是基礎層,符合上述4套標准中財務條件的掛牌公司數量比較充足。

二、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相較於精選層掛牌公司,北交所在持續監管方面做了四大方面的調整。

一是公司治理更加優化。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將資金佔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例如,《上市規則》細化了自願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提高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

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需要強調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後續制度切換安排。

三、為混合交易預留空間

從內容來看,《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規定也均保持不變。

主要內容方面,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據了解,配套個股臨時停牌機制主要是為了避免股價快速非理性波動帶來市場恐慌和盲目交易,給予市場一定的冷靜期。

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上下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

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市場人士認為,上述交易安排,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了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值得一提的是,北交所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四、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

根據《會員管理規則》,北交所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

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會員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區別於會員制交易所,會員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財產所有權。

實施會員管理是落實上位法對於證券交易所的明確要求,在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多成熟實踐,《會員管理規則》予以吸收借鑒,重點明確了對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強化監督機制,督促會員在各項業務活動中歸位盡責。

五、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交所上市公司監管制度在遵循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總結吸收了精選層運行以來的監管實踐。

特色方面,《上市規則》充分吸收了精選層前期實踐經驗,承襲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監管制度,形成了體現北交所市場定位和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范成本與收益。

例如,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於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並履行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於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六、明確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

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退市標准,即「誰應退」。《上市規則》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兩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麼退」。《上市規則》規定了退市風險警示,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既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也保障投資者的交易權利;明確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發揮與新三板市場一體發展的制度優勢,對於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本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的創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以上內容參考 環球網-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批業務規則出爐,一文看懂六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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