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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理財政國庫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1-09-16 09:54:25

㈠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它代理國庫,集中

D、C、B、A、A、D、ABC、A、C、BD

㈡ 國庫代理行

國庫集中支付是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以健全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和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為依託,支付款項時,由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規定審核機構(國庫集中支付執行機構或預算單位)審核後,將資金通過單一賬戶體系支付給收款人的制度。國庫單一帳戶體系包括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銀行設立的國庫單一帳戶和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的財政零餘額賬戶、單位零餘額賬戶、預算外財政專戶和特設專戶。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㈢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代理支庫審批、設立和撤銷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代理支庫原則上應設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未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經人民銀行商當地財政部門選擇審定,代理支庫也可設在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十三條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等法規、制度,認真辦理各項國庫業務。
第三十四條代理支庫名稱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縣(市)支庫(代理)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市××區支庫(代理)。
第三十五條代理支庫的設立條件。代理支庫的金融機構必須是經過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配備專職人員,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先進,認真履行國庫職責,並能按規定設置國庫工作機構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六條設立代理支庫的審批許可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代理支庫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庫商同級財政部門後,由分庫審批。已經辦理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代理支庫的審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庫的商業銀行,應向上一級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上一級人民銀行審議後,附書面審議意見報分庫。
代理申請書中必須包含本商業銀行對代理支庫業務的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對辦理國庫業務的承諾和內控管理措施等內容,並必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一)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二)上兩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各一份;
(三)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情況報告;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擬設國庫機構負責人或辦理國庫業務負責人、主要經辦人員情況簡介。
分庫對上述材料審查後,認為符合代理支庫條件的,由分庫向商業銀行頒發「代理支庫資格證書」,並與其簽定「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明確商業銀行代理支庫業務的有關問題,具體填制內容由各分庫確定。分庫將上述審批資料按代理行歸檔保存。
商業銀行憑「代理支庫資格證書」和「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辦理當年代理支庫業務。「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分庫留存,一份當地人民銀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條代理支庫的年審。每年年度終了後,代理行必須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該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級人民銀行報告上年度的代理情況。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審材料後,人民銀行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出對代理行的年審意見。
年審合格的,上一級人民銀行批准代理行繼續代理國庫支庫業務的,經上一級人民銀行頒發新的年度代理資格證書,並與其簽定新年度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後,代理行方可繼續辦理國庫業務。年審期間,不論代理行年審是否合格,在人民銀行下發新年度代理資格證書前,其支庫業務仍由原代理行辦理。
年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年國庫業務量;
(二)年預算收、支情況;
(三)年內國庫業務人員和主管國庫工作的各級領導人員及變動情況;
(四)年內自身國庫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內對轄區內鄉(鎮)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的檢查情況;
(六)同級財政、徵收機關對代理行辦理國庫業務的書面意見;
(七)年內審計、檢查部門的審計、檢查結論;
(八)年內國庫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九)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後改進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條代理支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為年審不合格:
(一)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內部管理不嚴、制度不落實,存在風險隱患的;
(二)發生國庫資金挪用、盜竊案件的;
(三)存在嚴重的稅款延解、占壓現象的;
(四)對財政、稅務等部門簽發的撥款、退庫憑證審核不嚴,造成資金損失,有連帶責任的;
(五)國庫業務核算質量低,屢次發生差錯又無改進措施或改進無成效的;
(六)對自身或轄區內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發生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的。
第四十條上一級人民銀行建立「代理支庫年審登記表」,將代理支庫上報的年審資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庫年審登記表」後裝訂存檔。並將代理支庫的年審情況和違紀、違規、違法情況送人民銀行監管部門,記入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檔案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

㈣ 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國庫業務

經理國庫是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的神聖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經理國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之一。

㈤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代理支庫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代理支庫的基本職責如下:
(一)根據政府預算收入科目以及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確、及時、完整地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同級財政機關開立預算存款賬戶。根據同級財政機關填發的預算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同級預算支出的撥付;
(三)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退庫范圍和審批程序,憑財政機關或其授權單位開具的預算收入退還憑證,審核辦理預算收入的退付;
(四)對各級預算收入和本級預算支出進行會計賬務核算;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級國庫和同級財政、徵收機關報送或提供有關報表;定期與財政、徵收機關對賬簽證,保證數字准確一致;
(五)協助同級財政、徵收機關督促納稅人及時繳納預算收入,組織預算收入及時入庫。根據徵收機關開具的繳款憑證核收滯納金。按照國家稅法協助徵收機關扣收屢催不繳納稅人應繳的預算收入;
(六)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轄區內各分支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鄉(鎮)國庫及國庫經收處的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七)辦理上級國庫交辦的與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代理支庫的主要許可權如下:
(一)有權督促檢查轄區內各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辦理國庫業務的情況,以及徵收機關所收預算收入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指定收款國庫;
(二)對於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變更財政機關規定的各級預算收入劃分辦法、范圍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賬戶之間存款余額的,有權拒絕執行;
(三)對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項目和審批程序,要求辦理預算收入退付的,有權拒絕辦理;
(四)對違反有關規定,要求辦理預算收入匯總更正的,有權拒絕受理;
(五)對違反財經制度規定的同級財政存款的開戶和預算資金的支撥,有權拒絕撥付;
(六)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絕受理;
(七)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國庫報告。
第二十六條同級財政預算資金應存入同級代理支庫為財政開立的地方財政預算存款賬戶,所有的預算支出均通過此賬戶撥付。
第二十七條代理支庫辦理的撥款、退付業務實行三級審核制度。代理支庫的經辦人員、國庫部門負責人(或國庫會計主管)和國庫主任,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履行審核手續,及時、准確地辦理撥款、退付業務。
第二十八條代理支庫應加強對同級財政預算撥款的監督和管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拒絕受理:
(一)憑證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塗改憑證的;
(三)大小寫金額不符的;
(四)小寫金額前不寫人民幣符號的;
(五)大寫金額與「人民幣」字樣間留有空白的;
(六)前後聯次填寫內容不一致的;
(七)撥款金額超過庫存余額的;
(八)「預算撥款憑證」第一聯及信、電匯憑證的第二聯未加蓋撥款專用印鑒,或所蓋印鑒與預留印鑒不符的;
(九)撥款用途違反財經制度規定的;
(十)撥往非預算單位又無正式文件或書面說明的;
(十一)超預算的;
(十二)預算級次有誤或所填科目與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條代理支庫辦理預算資金撥付,應於接到撥付指令當日及時辦理,不得延誤、積壓;如當日確實不能辦理的,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辦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撥付的,必須向國庫主任(副主任)報告,並在「櫃面監督登記簿」的「其他事項」欄中註明,由國庫主任(副主任)簽字。
第三十條代理支庫應加強對各級預算收入退付的監督和管理。除按規定加強對退庫申請書和預算收入退還書的要素進行審核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也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憑證退還簽發機關:
(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未經財政部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中央預算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退庫的;
(二)未經上級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上級地方預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庫的;
(三)退庫款項退給非退庫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的;
(四)口頭或電話通知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五)要求國庫辦理退庫,但拒不提供有關文件或依據、退庫申請書和原繳款憑證復印件的;
(六)超計劃又無追加文件要求退庫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第三十一條代理支庫除做好自身業務工作外,還應持上級人民銀行核發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業務檢查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輔導轄區內各分支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執行國庫制度的情況。並配合上級國庫部門對轄區內在國庫業務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進行核查。
代理支庫應將檢查轄區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辦理國庫業務情況,每半年匯總一次,分別在當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報上一級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每年對代理支庫檢查過的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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