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計提增值稅怎麼計提 營改增後怎麼計提應收利息並核銷
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金融業大軍被囊括其中,中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金融服務業徵收增值稅的國家。與以往5%的營業稅率相比,增值稅稅率為6%。包括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續費傭金在內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轉讓等金融服務業主要收入都將適用這個稅率。雖然財政部表示,今年減稅的金額將超過5000億元,然而僅對於銀行業來講,因整體徵收稅基的范圍擴大,影響較為偏空。
對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以往免稅范圍縮小,買入返售業務、銀行間線下拆借業務面臨增值稅徵收,一年期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能被調出免徵范圍。銀行同業業務或將因此縮小這兩者的投資。另外,僅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利息收入被納入繳費范圍,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轉讓價差收益也將按6%徵收增值稅。
「稅率從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額是否能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佔比較高,尤其銀行的系統軟體以自主開發為主,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更多地外購而非自主開發,加強增值稅管理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提高,降低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扣除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因此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近項抵扣范圍擴大,對金融機構來講,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同產都可以分兩年按比例進行進項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然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因此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以公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凈利潤變動幅度在1%以內。」
為了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現行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僅針對增值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75%,地方25%)。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廣發證券最新報告計算,若依據四大國有銀行與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2015年年報來計算,營改增後相比於以往繳納的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繳稅額平均上升約27.5%。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與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與傭金等平均繳稅額平均上升2.8%。投資業務繳稅額平均亦將上升2.8%左右。
「營改增後,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債利息收入面臨稅率上的調整,而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以往金融債利息收入繳納了營業稅,稅收由5.5%上調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2-3個bp,較為有限。若以往這部分利息收入並未繳稅,那麼稅率從0%調整至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較高,約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及其他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這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與信用債之間的利差。興業證券預計,對於銀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營改增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也會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配置做出相應的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價差收入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提升提高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根據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即年內債券交易損失可與利得相抵,不同品種金融商品損失與利得也可相抵,影響較為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和屈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賦稅上升,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銷項端和進項端進行稅負轉嫁;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從而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應該區分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不能進項抵扣,所以稅負較難轉嫁;而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獲得進項抵扣,在原來同等收費價格下,客戶的稅費降低了,所以可以與之溝通協商,將原約定的含稅價改成不含稅價,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額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過增加對高稅率行業企業的服務,轉嫁部分高額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需要密切關注同行價格動向。」他們表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是是連同收入一起向購貨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稅就會連同增長,卻不能讓購貨方覺得價格增加得突兀而損失客源,所以應根據不同業務中買賣雙方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情況及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並建議,銀行應該進行業務拆分與業務外包,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而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仍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界看來,目前營改增全面在金融業的推進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託管業務來講,如果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納稅人應改為投資人還是銀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國盡管目前的增值稅法規對金融服務是普遍征稅,但是大多數金融企業仍有免稅服務,如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畢馬威相關報告顯示,根據相關的增值稅政策,對於無法劃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但是,采購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除外,即使這些資產僅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許多銀行的同業往來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例較大,加之同業往來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極少,採用按收入比例計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國際經驗的話,也許金融企業未來可以考慮是申請採用其他方法進行分攤進項稅額。」報告稱。
Ⅱ 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銷項稅額=(轉讓價-買入價)÷(1+6%)×6%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到,只有買入金融商品再賣出才需徵收增值稅。
企業取得股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新公司設立時認繳方式獲得,二是對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以增資方式認購獲得;三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獲得,只有第三種方式才屬於買入方式。此外,企業在上市前獲得的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不作為金融商品對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轉讓,均不應徵收增值稅。企業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以認購(增資)方式獲得的股票,雖然屬於金融商品范疇,但由於取得的方式是增資而不是購入,故也不應納入徵收范圍。企業只有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再轉讓時才需繳納增值稅。目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徵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數地方對原始股轉讓、轉讓定增股票不予徵收營業稅,少數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徵收營業稅,並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作為買入價,這樣做是缺少政策依據的。
除此之外,關於增值稅計稅依據問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營改增後,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稅,由此可見買入價將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由此推斷,股票的買入價也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如果該理財產品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反之,若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收益應區別情況處理,若該理財產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報,應作為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若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則不征增值稅。
關於金融商品轉讓的徵收范圍及計稅依據問題,營改增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有新的文件出台,請隨時關注並遵照執行。
Ⅲ 營改增後理財產品收入繳納增值稅分錄怎麼做
我覺得是不是把以前的營業稅那一項改為增值稅就可以了
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 增值稅
城建教育及附加
Ⅳ 銀行業怎麼交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徵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於利息性質
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般情況有以下幾種往來利息收入是免徵增值稅的: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Ⅳ 公司理財收益要交稅嗎
保本型的理財產品就要交,不保本的好像不要交
Ⅵ 營改增後浮動非保本理財收益是否交增值稅
理財不用交稅吧
Ⅶ 營改增後理財產品收入繳納增值稅嗎
理財產品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
Ⅷ 資管業務增值稅怎麼算才對
財政部網站公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進行補充通知。一起和宏興會計教育小編來了幾下。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此外,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據悉,財稅〔2016〕140號文發布以來,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引發了資管行業的熱議,本報也在1月6日刊文,請業內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後果進行了分析,以下為全文:
「一句話規定」 牽動資管行業
資產管理行業在2016年底迎來新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雖然直接涉及資管產品的規定只有一句話,卻讓整個資管行業「炸開了鍋」!隨後,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緊急對上述規定作出解讀,稱「營改增後,資管產品征稅機制未發生變化」。雖然解讀讓資管產品管理人心裡踏實了不少,但「一句話規定」如何落地,仍然讓納稅人非常關注。
解讀:營改增後征稅機制未變化
140號文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這「一句規定話」發布後,引起了整個資管行業的振動。
2016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140號文部分條款作出進一步解讀。針對140號文「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的規定,解讀稱該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產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並照章繳納增值稅。
解讀進一步指出,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
簡單地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託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營改增前,類似資管行為在營業稅下需要納稅嗎?其實,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已有明確規定,即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只是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用信託計劃來做的,用的是受託機構的概念,這和資管計劃管理人是一個概念。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挑戰:管理人面臨稅收新課題
隨著金融模式不斷創新,資管產品越來越豐富,出現了專項資管計劃、通道類資管計劃、集合資管計劃等,這些資管計劃將面臨新的稅收問題。
根據140號文規定,專項資管計劃從原始權益人取得基礎資產,這部分基礎資產收益如果需要繳納增值稅,則增值稅納稅人就是這個計劃的管理人(券商)。但對於資管計劃,券商一直都是在表外核算,很少就資管計劃的投資納稅。現在140號文要求資管計劃的管理者繳納增值稅,對整個資管合同的約定、資管計劃的運行和資管計劃的兌付收益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如果有些2016年5月1日後的資管計劃已經結束,券商已經向投資者兌付收益,這部分增值稅應如何繳納?
140號文要求加強對資管業務的增值稅管理,明確了增值稅納稅人,將給資產管理人帶來重大影響,既增加了合規成本,還需要審閱並修改其法律文件來適應新法規。由此而來的一系列增值稅問題,在幾種主要的資管產品上都將得以體現。
Ⅸ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