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理財產品利息前置的合規性
收益行業水平,趨穩,項目合規,操作合規,宣傳合規就可以了。
② 理財產品收益怎麼算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期
或 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存款利息=本金×天數×掛牌利息(日利率)=計息天數×日利率
利息稅=存款利息(應繳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
利息的多少取決於三個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
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X利息率X存款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26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因此目前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徵收利息稅。
(2)理財產品綜合收益說法合規嗎擴展閱讀:
風險控制:
風險是指由於將來情況的不確定性而使決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可能性。在進行一項投資決策或籌資決策時,如果只有一種結果,就不存在不確定性,可以認為此項決策不存在風險。
但如果這項決策有多種可能的結果,實際的結果就有可能偏離預期的目標,則認為存在著風險。而且,這種偏離程度越大,該項決策的風險也就越大。
企業的財務決策往往面臨著各類風險。把風險從企業經營及財務管理的角度分類,可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兩類。
經營風險:
企業外部原因,就是指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供需狀況與價格變化,國家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及產業政策的調整等各種外部因素的變化。
企業內部原因是指企業管理者的素質及全體員工的綜合素質,產品形象及市場佔有率的變化趨勢,技術領先程度及工藝、裝備水平,質量管理水平,成本控制措施等變化,企業對突發情況的反應與應變能力等。
③ 原油寶的理財產品是否合法合規呢
本月20日,美國5月原油期貨合約在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下跌306%,出現歷史性負數引爆全球市場。根據中國銀行4月22日公告,旗下理財產品“原油寶”5月美國原油合約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結算。令不少投資者一夜間所有本金盪然無存,還可能倒欠銀行錢。
筆者代理過黃金期貨交易中發生穿倉的合同糾紛案件,結合經驗,對此次原油寶穿倉事件發表一些看法。
4. 強制平倉為何沒啟動?
強制平倉規則是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的,當強制平倉的條件成就後,進行強制平倉既是銀行的權利,也是義務。
原油寶產品作為不具備杠桿效應的交易類產品,客戶需提交100%保證金。這種交易機制下,只要原油價格不為負,多頭頭寸的保證金比例是保持在100%不變的,不會觸發強制平倉。而一旦價格跌為負,多頭頭寸的保證金不足以維持協議中約定保證金比例,就會觸及到強制平倉線。根據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為20%。事件中,原油暴跌為負值,強制平倉條件成就,但發生在當晚22時後,中行未進行強制平倉操作。
中行在公告中稱,“對於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強制平倉。對於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
那麼,當強行平倉機制和協議中約定的移倉結算交易規則出現沖突,應當如何應對?
極端油價的發生實屬難料,如果說中行在最初設計產品時沒有考慮到,雖有失誤,但也不過於苛求,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更新了交易規則,允許負油價之後,仍未就強行平倉機制和協議約定可能出現沖突及時作出系統調整,應屬產品設計漏洞,也未將此風險及時提示給投資者,實屬風控的失職。
5. 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
協議第二條約定:“甲方用於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為本人純風險資本金,已經考慮到且能夠承擔該資金全部虧損的風險。”中行提示客戶交易資金可能全部虧損,但是並沒有提示交易中會出現比損失本金更嚴重的風險,即可能出現穿倉損失。
我們認為分析認定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建立在將風險區分為交易風險和運行風險兩大類基礎之上。
交易風險,是指投資人或交易人在交易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導致或參與交易就要面臨的風險,如價格波動風險、決策判斷失誤風險等。交易風險來自市場客觀波動和投資人自己決策判斷。
運行風險相對於交易風險,是市場運行過程中由於運行機制或者人為因素導致的危及市場和投資者的風險。運行風險主要來源於不符合市場規律和運行周期的政策或交易規則,也包括市場發生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各類行為。
兩者法律後果不同。交易風險由投資交易人自行面對並自行承擔因此發生的損失;運行風險的損失,不必然由投資交易人承擔,要具體分析是不可抗力事件、侵權行為等來認定和判斷。
中行大概也沒有預料到,WTI油價會歷史性地跌為負值,在設計產品時是否全面考慮了針對極端情況的相關規定,是否有針對交易規則出現沖突的應急預案,是投資者在後續涉訴時值得關注的。無論如何,對於投資者而言,這都屬於價格波動、投資者決策判斷失誤以外的風險。
6. 投資者適當性和風控措施
中行曾在其官方公眾號發文:“對於沒有專業金融知識的投資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賺錢的產品推薦呢?當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寶!”
據相關媒體報道,近期針對原油寶的120份問卷調查中,真正接觸過期貨的投資者為6人,僅佔5%。投資者在購買原油寶前需要經過中行的風險測試,測試結果集中在平衡型和成長型投資者。該結果是否與原油寶實際風險相匹配?原油寶作為具有期貨屬性的金融衍生品,屬於最高風險偏好的產品之一,遠遠超出了銀行對理財客戶的風險等級要求。中行是否針對合格投資者的認定進行更高風險測評?是否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若後續涉及訴訟,中行應對盡適當性義務負舉證責任。
④ 怎麼用中國理財網查理財產品是不是真的合規的
1、點擊進入「中國理財網」:中國理財網
拓展資料:
中國理財網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建立的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信息披露門戶網站,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設計、開發、運營、維護和管理。
該網站與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共同構成了三位一體的系統架構,是我國理財市場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設計、開發、運營、維護和管理。
網站的建立旨在打造一個專業化、集中化的服務平台,實現理財產品信息的透明化和公開化,為廣大金融投資者提供多角度、深層次、全方位的理財綜合服務,以實現銀行業理財業務的品質提升和卓越發展。
⑤ P2P監管細則出台後,現在的p2p理財還都合規嗎
1-P2P理財合不合規,要根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政策的規定。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⑥ 我投資一個理財產品他上面說綜合收益率是百分之七如果我買進一萬元那到期會一
理財產品也是有風險的,親,銀行的也不完全保本保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