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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三权分置改革

发布时间:2021-05-03 08:03:32

Ⅰ 什么是三权分置

什么是“三权分置”?“三权”就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所有;“经营权”则是农村土地流转后负责经营土地的人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

Ⅱ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究竟是什么意思

农地圈喜欢说白话,说白话是最高效的沟通方式,在长期跟农民兄弟打交道的过程中,农地圈逐步学习各地方言,就是为了更好的跟大家沟通。然而,有些政策,有些专家,有些机构偏偏喜欢“发明”新名词。放水不叫放水了,改叫slf,什么常备借贷便利一堆,估计专业学经济学的也是第一次听说吧。
最近,农村土地改革频繁出现了一个词,叫"三权分置",很书面化的一个词。乍一听,还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置呢,农村的三权分置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众所周知,大概我们父母一代,经过了人民公社时期,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都被收公,连家里的牛,都成为集体所有了。大概试了几十年之后,社会处在崩溃边缘,实在走不下去了,迫不得已启动了农村改革。标志性事件就是著名的小岗村十八户农民签订生死状,承包责任田,这十八户村民是真的勇士,当时是冒着掉脑袋的风险按的手印,至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最后一句“坐牢掉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想起这件事,农地圈心里依然是久久不能平静,任何一次改革都来之不易,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们应该向这十八位勇士致敬。

然后的事情,大家就知道了,农村启动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全国推行。在82年到86年,在杜老的带领下,中央连续出台了5个推动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当时在公有制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将土地权利一分为二,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在保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分离成承包经营权给农民,极大的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很快就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然而,在农村改革停滞了三十年之后,中央再次提出“三权分置”,到底是什么意思?
所谓农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也就是说,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了,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字面的变化,而是深远影响每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预见在未来,农地抵押,到底是附加在承包权上还是经营权上,农业补贴到底是补贴承包权还是经营权,都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原来承包经营权毫无疑问,都在农户手里,现在分开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经营权可以跟农户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农地圈预测,抵押的金融属性会附加到经营权上,农业补贴,尤其是以后的增量补贴,也会逐渐向经营者倾斜。农地圈建议农民朋友把这段话,读上三遍,确保消化。

Ⅲ 三权分置属于上层建筑的改革吗

三权分置指的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
它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
不是属于上层建筑的改革。

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实施意见。文件指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关于农业现代化,社会上一直流行着一种观点,只有赋予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才能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 强化土地承包权的产权强度可能会适得其反

    很多人认为,为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把农户承包权做大做实。唯其如此,方能令承包户放心地流转土地。受此理念的影响,当前“三权分置”改革的着力点是不断提高农民承包权的产权强度。一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利,二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的承包权固定在特地的地块上,三是将承包经营权设置为用益物权。这样土地承包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在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上,中国农民获得了与日本农民基本相同的土地权利。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小规模、分散化占有条件下,如果强化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利属性,会阻碍经营权流转。我们在农村调查发现,随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日益私人财产化,日本土地流转的困境在我国农村也普遍存在。

    一是土地成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农民将土地作为保值增值手段,或者作为“乡愁”、家产等保留,宁愿抛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城市化扩张时期,农民普遍存在征地预期,即使不耕种土地也坐等土地升值。东亚社会农民普遍存在惜土情结,土地不仅仅是纯粹是生产要素,还是农民的家产、祖业,还寄托着农民的家乡观念。农民即使不愿意耕种土地也不一定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使得弃耕撂荒与土地流转率低并存。2010年日本抛荒耕地面积为39.6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0%左右。

    二是农民成为“二地主”,凭借其强大的土地承包权利提高土地租金,导致“地租侵蚀利润”的后果。我们在上海农村调查发现,每亩土地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益只有1000多元。但当地的土地流转租金普遍高达800-1000元,甚至有的土地租金达到1500元。某村有土地2700亩,土地租金每亩1000元,由于没有人愿意流入土地,只能由村集体和区农委代为管理。甚至有些农民要求地方政府给其安排工作和提供养老保险,否则其不流转土地致使所有农民的土地都无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一项保护“二地主”收租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者的权利。

    三是农民日益强化的土地权利更加难以整合,阻碍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不同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同,在流转意愿上,有的农民愿意耕种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部分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全部的土地,有的农民视土地租金高低决定是否流转土地;在流转时间上,有的农民愿意长期流转,有的农民愿意短期流转,还有的农民只是季节性流转。在土地细碎化条件下,农民的流转意愿不同,导致土地分散化流转。由于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不少种田大户因此放弃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我们在湖北沙洋县调查发现,赵某在赵村7组流转土地170亩,涉及到22户,有2户不愿意流转。赵某不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赖村干部与农民协调各种关系,而且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与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产生了很多纠纷:病虫害防治不一致,排灌纠纷,机械过田毁苗等。赵某经营1年就放弃了土地流转,部分土地只能抛荒。

    虽然“三权分置”改革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但日益强化的承包权“所有权”化,客观上虚化了集体所有权,使农民集体丧失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由于土地小块占有,“三权分置”改革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反而致使农民的流转权利难以实现。这实际上是陷入“保护农民权利反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悖论。并且由于土地承包权做大做强,导致土地租金过高、土地分散化流转,降低了经营者流入土地的积极性。可以认为,“三权分置”改革以强化承包权为手段,反而架空了集体所有权,僵化了土地经营权。

  2. 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出路

    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地区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发挥集体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以安徽省繁昌县为例,农民拥有是否进行土地流转的选择权,农民集体根据农民的意愿配置土地资源。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从集体获得连片的承包地,农民集体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获得土地租金。农民集体每5-10年重新调整一次,重新集结农民流入、流出土地的意愿。

    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重要的不是对特定地块的承包权利,而是返回农村时继续耕种土地的权利。繁昌县的做法是根据农民的不同意愿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灵活性与农民需求的差异性和变动性相匹配。需要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承包地,并且在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时候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价值化,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并且以后返回农村时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地。

    经营者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好处,从而真正激活了土地经营权。一是经营者只需要与村集体谈判,不需要与几十上百个甚至上千个农民谈判,从而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二是集体统筹资源配置,解决了农民土地流转差异性导致的土地流转分散化和“插花地”问题,经营者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土地。三是土地流转期限为5-10年,稳定了经营者的生产预期。在分散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一个家庭农场只能经营50亩左右的土地。这既是由于家庭农场主无法与数量众多的农民谈判,获得足够数量的土地,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限制了农业经营规模。在集中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一般在100-300亩之间。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核心在于真正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配置土地资源的权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激发了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土地承包权根据公平原则分配,农民有耕种土地的权利,外出务工农民不耕种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实现了土地的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经营权按照效率原则分配,农民集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农民不愿意耕种的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者,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很容易地解决人地分离问题,在农村人口没有完全非农化转移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农民集体配置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在于,我国采取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而不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配置土地资源。相反,日本采取土地私有制,村庄共同体或者村社没有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细碎化的土地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以分散农民为主体流转土地难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细碎化且农民具有惜土情结的条件下,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可能会适得其反。繁昌的经验实践表明,发挥集体的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三权分置”改革应警惕走入“日本陷阱”,其改革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如何真正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Ⅳ 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和好处有哪些

“三权分置”[1]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Ⅵ 为什么说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方向性举措和又一次重大创新

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我们要结合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面向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全面把握“三权分置”的演进脉络和重大意义。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作的农业生产力实际,我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2亿多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Ⅶ 三权分置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

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7)金融服务三权分置改革扩展阅读: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须蹚过的河。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这三项改革被简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按照现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Ⅷ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好处

从供给侧看,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迁移日渐增加和土地退出不畅,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多。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7)》指出,新世纪第一个10年,农村人口减少1.33亿人,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3045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规模的1/4。每年因农村人口转移,新增农村闲置住房5.94亿平方米,折合市场价值约4000亿元。

Ⅸ 农村土地“两权”抵贷和“三权”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权分置,是针对土地之前的两权,即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即将承包经营权分置成为承包权金和经营权,承包权属于村民,经营权成为了村民可以流转的权属。
两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土地改革情况下,农民在拥有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情况下,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财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两个权属进行抵押贷款。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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