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频发,不仅会造成自身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易引发外部事件,动摇公众信心,影响其声誉和形象,个别大要案的发生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危及整个地方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间题。案件频发的成因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发生的案件呈现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原始的特点,作案途径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职务之便和人际关系侵占、娜用资金。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控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在案件36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尽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修订、补充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筱盖不全、规定不细、要求不严及操作性差等问题,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力。部分县(市)联社在开办新业务时未能制度先行,导致风险控制覆盖面不完整。制度执行不力。基层机构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受网点规模、基础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不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致使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内外账务核对不规范,会计复核工......(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B. 银行发生案件后哪个部门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C.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D.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哪些
更换董事长、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风险,案件,修改章程,增加、撤销网点,等!
E. 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属于第三类案件
一般是知识产权、撤销权诉讼、不正当竞争案件等情形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F. 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被银监会罚的最多
据报道,截止7月份,银监会公布的银监系统罚单达到225张,涉及信贷业务、票据的专罚单最属多,占到约七成,农村金融机构被罚最多。
专家表示,只能通过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能力、严格监管要求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提高自身业务风险治理能力、加强审慎合规经营意识,从而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希望农村的银行机构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得到提升。
G. 浅谈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加强案件防范工作
张彦辉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摘要:案件防范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的主要原因,从加强思想、制度、技术防范方面入手,提出了建立“自控、互控、监控”的立体防范体系,这势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业务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健词:农村合作银行 案件防范 案件防范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稳健经营、提高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何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银行案件防范,笔者以为,要树立审慎经营的科学发展观,坚持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加强思想、制度、技术防范方面入手,建立“自控、互控、监控”的立体防范体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全员的思想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向,规范管理与业务经营同步,使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业务发展提供卓有成效的保障。 1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的主要原因 1.1 重利润轻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合作银行的管理层,尤其是基层行的管理层过分强调业务拓展,片面追求业务指标,放松内控防范,少数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忽视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采取“大事化小的态度,致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基层网点忽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对案件防范教育有抵触情绪,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一线员工不照章办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1.2 检查监督手段落后,内控效能逐级弱化。合作银行对支行、支行对网点检查监督方式归纳起来有“五多五少“:现场检查多,对存在问题进行辅导的少;对一线人员检查多,对客户经理和二线人员检查监督少;对操作员工处罚的多,对管理者责任追究的少;追究领导责任避重就轻的多,重罚的少;对基层网点的违法乱纪规违章行为提出整改的多,持续有效进行整改落实的少。有了这“五多五少”,势必造成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内控效能逐级衰弱。 1.3 业务培训滞后,产生操作“盲点”。目前,农村合作银行普遍处于业务繁忙,人手紧张的状况,员工脱产进行系统性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的机会较少,多数网点仍沿袭“师傅带徒弟”的原始培训模式,一些员工不能精准把握业务规范的细节,同样的问题或类似的问题屡查屡犯,而作案人却都是些“有心人”,他们往往会利用同事执行操作流程的疏漏点乘机作案。 2 针对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全省各县(市)联社都实行了由社员入股而成的统一法人改革,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架构已经建立,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加强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管理行为逐步规范。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仅仅是形似而神不似,最终造成各方面监管不能真正到位,如监事会应是一个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由监事长负责行使监督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成了农村合作银行的一个下属部门,监督审计工作由农村合作银行指派,而不是监事会主动去做,从而使监事会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工作也十分尴尬。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参与了农村合作银行相当多的经营决策,对已经决策的事情不可能再起到监管的作用;二是监事会中的社员监事目前根本不可能履行监事职责,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介入能力也极其有限,很多情况下,监事长都鞭长莫及,有心而力不足。三是监事长虽说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但也同时是农村合作银行党委成员,按组织原则必须服从一级党委领导,因此,对农村合作银行党委的决定无论正确与否,只能服从,不能有异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要想真正让监事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理事会的决策情况及管理层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笔者认为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让监事成为专职;第二,监事长不得介入经营决策,应维护制度的执行力,专司监督之职;第三,监事长实行上挂一级,其人员及工资待遇由上级联社直接管理,让监事长脱离农村合作银行其它工作,确保其独立行使监督权。 2.1 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职责 从现实情况看,一是各职能部门对各项业务制定的政策、制度没有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制度缺乏科学性。二是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真正实施事前防范的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风险防范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从而形成自身尽责不到位,将实施内部控制的任务推给内审部门,甚至在有些制度中明确规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内审部门稽核审计不力而形成的。与此同时,内审部门作为综合性部门又承担了过多的审计任务,做了很多业务部门应做而未做的内控工作,最终形成的结果便是顾此失彼。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分离、纵横制约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业务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防范和化解发现的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内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以便监督部门有针对性的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查处。 2.2 进一步完善内控岗位设置 目前,农村合作银行前台柜面业务岗位基本按主管授权、综合柜员、库管员的“三员”模式设置,唯复核员缺位,传统业务双人临柜还可相互监督,现在实行柜员一手清,加之农村合作银行人员对操作综合系统业务在技术上先天不足,极易形成操作风险,而事后监督缺失,往往等出现了问题或案件发生后才去查处,根本无法及时纠正。究其原因,还是事中复核监督缺失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事后监督制度,设置事后监督岗,建立复核制度,确保每一笔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切实解决业务操作与监督存在空间的问题。 2.3 进一步理顺内控管理体制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内审部门除稽核监察部门人员属专职外,各乡镇支行的内部稽核审计均由各支行主管会计兼任,其工资待遇均由所在支行负责,这种情况既不符合银监部门关于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岗位的相关规定,也注定兼职稽核员不可能对其自身业务尽职尽责检查,从而使得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督功能失去了有力支撑。因此,现实情况下,为使各乡镇兼职稽核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唯有变更其管理体制,实行上级授权的垂直管理模式,实行稽核员委派制,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农村合作银行直接考核,解除所在支行的牵制,使其尽心尽力履行监督职能。 2.4 进一步细化内部控制措施 从实际情况看,支行内部控制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就是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由于支行从业人员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再加上现阶段临柜人员年龄结构又普遍偏高,大部分员工对计算机的相关知识相当匮乏,目前的柜面服务只能做简单的业务操作,稍微遇到一点意外情况,根本无法及时进行修复,更无法及时进行相关应急处置,而农村合作银行电脑管理员受人员、精力所限也无暇顾及太多的故障排出,极易形成数据泄密及丢失的风险,同时也由于内部监督部门的能力所限,很难对柜员操作进行及时有效监督,风险的控制仅仅依靠的是操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因此,加强临柜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应引起高度重视。 2.5 进一步提高内部风险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的风险来自很多方面,既有操作风险,也有道德风险,既有市场风险又有政策风险,既有信用风险还有法律风险,风险既可能来自内部,又可能来自外部。因此,对风险的类型、来源及影响范围的识别与评估极为重要。目前,内审部门人员的有关教育程度、相关工作经历、所受技能培训还不完全符合条件,只能机械地照搬相关的规章制度去硬套,满足不了对内控制度的风险控制要求。因此,要建立相关专业培训制度,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内审人员有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以造就一批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精、职业精神优的内审队伍。
H.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I.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