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由小变大 由弱变强
Ⅱ 农商银行如何转型
第一,允许差异化市场准入,更好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农村商业银行长期植根于我国最低层次的金融市场中,对小微、对三农金融服务最熟悉,也最有经验与自觉性。为此,未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允许有以下两种类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存:
一类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这类农村商业银行因规模和能力等原因,以深耕本土、服务本土中小微企业、发展零售银行业务为己任,深入社区,坚定做有地方特色的社区银行的决心和信心,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错位竞争;
一类是占少数的大型优秀农商行,比如监管评级为二级以上的资产规模1000亿元以上的农商行。这类农商行规模大、内控好、服务三农或中小微企业到位,监管政策可考虑允许突破经营地域局限,向省内跨区尤其是向地级市以下的农业地区发展。
Ⅲ 关于我的毕业论文 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选择 请帮帮忙
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
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
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3.1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
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
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
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
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
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
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Ⅳ 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扶贫才具有现实意义
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扶贫才具有现实意义
自“十三五”规划开局以来,精准性、有针对性的扶贫,成为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利器。纵观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统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协调发展,深化精准扶贫思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响应中央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大干、快干、大包大揽的开展系统条线的金融扶贫探索。然而,这些所谓的扶贫措施、方案,泥沙俱下,有时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农信社的金融扶贫本是自身使命
农村经济环境客观上对金融资源吸引力不足,致使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内在积极性并不高,缺乏金融支农动力。作为金融机构中的一份子,脱离自身盈利,则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金融主体;作为带有政策性味道的农村金融机构,过分强调主营业务即为扶贫、粉饰金融扶贫功效则显得过于矫揉造作。无疑,农信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随着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转型,提供最为广泛、普惠的金融服务,积极响应国家各种惠农号召,这是第一位。但是,将原有金融服务路径虚化和包装为构建新扶贫实践体系则大可不必。
农信社,一直在金融支农、惠农的路上,本就是一种广义的精准扶贫,长久而持续推进,这本是农村金融工作者的使命。农信社一直在坚持的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农村金融理念灌输、农村金融服务等。从长久发展经验看,本地化的农信社金融扩展,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倾向性、政策性辅助,政治性主导,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自金融扶贫兴起,一个箩筐里什么都成为了扶贫利箭,什么都成为了农信社的金融扶贫探索、实践,各种穿着旧衣的新理念应接不暇。我想这并不是国家精准扶贫的出发点,也不是实践者应有之行为。脚踏实地、实事求是,追求扶贫实效才是最终出路,用不着口号震天,行动中却是老路照走。
现阶段,农信社更多的应是注重自身的“质量”和外化的“输出”之间的协调。行动要有方向,思路绝不能错。本地化的农信社根植于乡土,对于当地内在经济循环有更深的了解与领悟。当前,还有一些农信社借着扶贫的东风,一味的追求用所谓扩“贷”来提高经济下行时的“资产”质量,注重眼前而忽略长远,注重自身得失而不顾整体。原有的经营模式需要调整,自身真正的提质、控制风险才是关键。农信社需积极探索多利好的经营路径,需树立金融与扶贫需要共赢的务实思路。一是信贷资金投放要向当地优势产业倾斜,积极培育、鼓励本地涉农企业,采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市场+农户”等模式,进一步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实现组织与个体的良性互动。二是要探索推进县域农村“供应链”金融新模式。农信社应积极支持由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构成的产业链条中的资金需求,做好条线上下游扩张,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切实推动农业与产业的融合。三是要立足当地自然条件、资源和经济水平,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从金融供给上改善农村经济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四是积极推动农村“两权”取得现实经营效益。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担保,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应更接地气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更是处事哲学。面对中央扶贫工作全面铺开,地方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扶贫措施和政策。当然,相应的动用了资金,提供了扶贫物资。可是一些地方为什么扶贫成效不是很显著,农村社会还是一如既往的自我适应外界经济变化。看各地新闻报道,扶贫资金使用巨大,而部分扶贫项目却难以有所发展,甚至有些“断血”就死、难以为继!走形式、走过场、人为打造扶贫项目占用扶贫资金在县域乡镇时常发生。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精准扶贫从来不是快上、大上的项目,应该是有针对性、有规划、有顺序的扶贫开发、扶贫投入,授人以渔。一是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作用。地方政府要综合运用各类具体财政政策,通过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对涉农贷款积极支持的一线农信社进行正向激励,有效解决农信社金融扶贫的后顾之忧。二是切实开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开发“信贷+保险”的金融产品规避风险新模式。三是建立风雪、洪水等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贷款损失,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村产业巨灾风险转移共担机制。四是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调度,确保扶贫款项全程可追溯,集中力量办实事,真正意义上支持想作为、敢作为的组织、个人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扶贫工作需要沉下去,真正了解什么样的支持更适合农村经济发展。一气呵成,固然显得有气魄,但慢事过急则失之根本;试观,小桥流水,也别有新意。
Ⅳ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简单来说,不过是开辟新业务,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Ⅵ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从多方面加以推进(周小川,2004)。具体包括: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尽快停止对新增邮政储蓄实行利差补贴政策,并结合邮政储蓄体制改革,解决存量部分的利差补贴问题。参考有关国家在社区发展与再投资的立法及实际经验,要求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保障农户存款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逐步放开县及县以下贷款利率,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差能抵补成本和风险。实事求是地认识民间借贷的作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探索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产品。
Ⅶ 农商银行如何转型
第一,允许差异化市场准入,更好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农村商业银行长期植根于我国最低层次的金融市场中,对小微、对三农金融服务最熟悉,也最有经验与自觉性。为此,未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允许有以下两种类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存:一类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这类农村商业银行因规模和能力等原因,以深耕本土、服务本土中小微企业、发展零售银行业务为己任,深入社区,坚定做有地方特色的社区银行的决心和信心,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错位竞争;一类是占少数的大型优秀农商行,比如监管评级为二级以上的资产规模1000亿元以上的农商行。这类农商行规模大、内控好、服务三农或中小微企业到位,监管政策可考虑允许突破经营地域局限,向省内跨区尤其是向地级市以下的农业地区发展。
第二,实施转型战略,迈向精细化经营之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和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再加上资本监管从严、金融脱媒、技术脱媒、同业竞争加剧、科技创新、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给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加严峻挑战,以往粗放型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已难以为继,农村商业银行需进行战略转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转型改革的要求,农商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创新、业务转型、人才储备、品牌营销等五个方面进行“二次战略转型”是非常迫切的,具有着力于优化资产结构、客户结构、产品结构、收入结构、人才队伍结构和内部组织流程结构,才能为精细化转型战略的实施打好基础。
第三,优化渠道,提高客户粘度。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区域性金融机构,需精耕本地市场,通过渠道优化,提高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为客户提供一体化、一站式的全方面金融服务,以提高客户的粘度。渠道建设方面,通过线上、线下提供7×24小时无盲点的服务覆盖,线上、线下一站式的“金融商店”;产品方面,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特点,推动整合的一体化产品设计锁定客户。通过渠道优化及产品设计,提高目标客户的粘度,提升中间业务收入。
第四,运用大数据上线提高管理能力与水平。农村商业银行不仅需重视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更需对大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高大数据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性,至少需要3~5年的基础数据的积累,这是对大数据建设的最基本的需求。同时,我们更需关注大数据的管理,构建客户管理系统,以挖掘、洞察客户的需求。从拥有数据到实现信息对称,防控风险,为客户“量身打造”金融服务。
第五,挖掘创新型业务,节约资本、实现收入多元化。过度依赖资产扩张的外延式增长模式,不可能长期增强农村商业银行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资本金补充能力,需大力发展资本消耗比较少或不占用资本的业务,如中间业务等,注重提升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可以信贷业务为先导,拓展和延伸银行创新性业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如拓展、延伸融资顾问服务、债券承分销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支付结算业务等;做大做强银行卡、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等传统中间业务,实现规模效益的跨越与提升。综合化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加快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渠道,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稳妥推进创新性业务资格申请的步伐,争取更多创新性的中间业务资格,实现创新型中间业务的突破。
同时,加强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国农信系统总体规模庞大,但是单一农村金融机构“各据一方”、规模相对较小、业务发展差异也较大,农村金融机构之间需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借鉴发展经验,实现“共赢”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