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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11 07:15:47

1. 山东省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债券投资机构有哪些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摘自《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

2. 山东临沂有京东金融机构吗

有,如果想借钱,直接下载京东金融APP就行了,当地有他们的催收机构

3. 济南市现有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建设,工商,农业,中国,交通,招商,民生,中信,光大,兴业,深发,广发,浦发,济南商业,威海商业,青岛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华夏 ,农信社、邮政储蓄

4.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合资银行华一银行华商银行青岛国际银行浦发硅谷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中信嘉华银行外资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瑞穗实业银行汇丰银行三井住友银行星展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华侨银行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银行友利银行大华银行韩亚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华美银行东方汇理银行盘谷银行韩国外换银行新韩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正信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澳新银行山口银行名古屋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宝盛银行横滨银行韩国国民银行韩国釜山银行阿联酋阿布扎比银行西太平洋银行印度国家银行瑞士银行港资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永亨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协和银行大新银行台资银行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玉山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企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北京银行
天津:天津银行
河北:河北银行、邢台银行、唐山银行、秦皇岛银行、沧州银行、承德银行、邯郸银行、保定市商业银行、廊坊银行、衡水银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山西:晋商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大同银行、长治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
内蒙古: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
辽宁:盛京银行、锦州银行、葫芦岛银行、大连银行、鞍山银行、抚顺银行、丹东银行、营口银行、阜新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朝阳银行、盘锦市商业银行
吉林:吉林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
上海:上海银行
江苏: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浙江: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嘉兴银行、湖州银行、绍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
安徽:徽商银行
福建:福建海峡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
江西: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
山东:齐鲁银行、济宁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枣庄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烟台银行、齐商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德州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泰安市商业银行
河南: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
湖北:汉口银行、湖北银行
湖南: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广东:广州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东华兴银行
广西: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重庆: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
四川:成都银行、德阳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
贵州:贵州银行、贵阳银行
云南: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
西藏:西藏银行
陕西:西安银行、长安银行
甘肃:兰州银行、甘肃银行
宁夏: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
青海:青海银行
新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昆仑银行、库尔勒市商业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略村镇银行略

5.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6.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金管是一家从事山东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完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
成立日期:2014-12-31
注册资本:101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山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济南所有的银行都有哪些啊

中国人民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润丰农村合作银行,齐鲁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莱商银行,恒丰银行,平安银行,日照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8. 山东省宏观金融研究院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助力山东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强省建设,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山东省(宏观)金融研究院,按照“汇集国内外金融专家学者、整合国内外金融研究机构、服务山东金融强省建设”的宗旨,主要开展金融创新理论研究和资本创新实践科研活动,为金融创新及地方政府、企业投融资需求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服务和智力支持。研究院定位为学术型智库、第三方开放式研究平台,本着“一报、一刊、一网、一论坛、一讲堂”的学术立院原则,吸引国内外经济、金融尤其是产业金融专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来鲁调研、投资,学术交流、举行讲座以及开展合作,共享品牌与资源,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推出创新性研究成果,打造金融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一流智库机构和服务体系。《泰山金融论坛》和《山东金融业年度盛典》为研究院精心打造的知名品牌,每年一次的泰山金融论坛,将邀请国内外知名金融学专家、金融界的领袖和管理者、金融企业的高管进行智慧碰撞,泰山论剑,研究探索金融改革与创新。每年一度的 “山东金融业年度盛典”将集中展示山东企业界与金融产业精英的卓越成就和金融业重大事件对山东的影响力。《山东省金融网》和《山东金融》杂志,是山东省(宏观)金融研究院发布金融政策法规、金融理论成果、实践应用研究和金融信息的两大平台,是金融科研人员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的交流平台。

9. 山东银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银通金融服来务有限公司是2014-06-26在山自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2501A室。

山东银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300310465209Q,企业法人张艳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银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劵、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借贷信息咨询;撮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金融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服务流程外包;票据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委托资产管理;金融理财产品的推广。(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1258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8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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