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只能是金融机构吗
是的,没有国家的允许是不可以出售金融产品的,属于非法集资。
金融机构也不是都可以发售产品。比如P2P属于类金融企业,也不可以。
如果您的问题得到解决,请给予采纳,谢谢!
『贰』 金融档案是只有金融机构才有吗
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都有金融档案,被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也有金融档案,例如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结算中心、租赁保理公司、成本可算中心、供应链公司、信誉销售公司等。
『叁』 复利受法律保护吗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复利只能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肆』 是不是只有国家金融机构才可以进行金融性投资,企业法人只能进行非金融性投资
投资本身就是金融活动,企业法人也能投资,不只是国家金融机构才可以,相反对于国家机构的投资范围设定的还比较严格。
『伍』 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的问题
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呢?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金融机构认为,既然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已经明文予以允许,那么,按照该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即可收罚息并计算复利。借款人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对其只能参考适用;而且,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对借款人极其不公平。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的。逾期罚息实质上作为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出借人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如果再对罚息计算复利,实际上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因此,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不但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文件中也不允许逾期罚息和复利并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中认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不应再计算复利。因此,我们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利息不能再计算复利。
『陆』 银行是怎么收复利的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柒』 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个概念还是有所区别,怎么区分
不是一个概念,区别非常大。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版金融中介机构,权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风险投资机构(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创业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创业企业中退出。
『捌』 什么是银行复利如何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