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金融业还是别的什么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服务行业。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为电子商务提供快捷、安全的在线支付服务,虽然支付宝是用来进行资金交易。
2、2018年4月1日起,支付宝、微信静态条码支付,每天限额500元。2018年8月21日,支付宝官方微博、蚂蚁金服安全中心官方微博消息,支付宝发布延时到账功能全面升级,被骗资金有望追回。
(1)支付公司在金融体系的称呼扩展阅读:
公司简介:
1、支付宝在六年不到的时间内,服务于电子商务各个领域的用户,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一。
2、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3、支付宝与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与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
㈡ 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概括表述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2、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7、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8、证券机构:
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9、保险机构:
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2)支付公司在金融体系的称呼扩展阅读: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经济日益货币化的背景下,建立一种有效的、适应性强的交易和支付体系至关重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统应该是金融体系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高交易成本必然伴随着经济效率的低下。有效的支付系统是社会交易的必要条件。
交换系统的发展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因此,现代支付体系与现代经济增长是齐头并进的。
2、融资功能
金融系统的融资功能包含两层含义。调动储蓄和提供流动资金。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机构可以有效调动全社会的储蓄资源,或者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
这使得对有效技术的初始投资能够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金融中介在促进更有效地利用投资机会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储户提供相对较高的回报。
㈢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机构吗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来国内做源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与银行合作)的的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㈣ 第三方支付对传统金融支付体系有哪些冲击
第三方支付的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初,二者可能是完全合作的关系,但是现在竞争性开始提升,变成了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局面。过去第三方支付企业扮演的就是网络支付的中介角色,与银行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很小。但是现在,在很多支付业务中和非支付的业务中,第三方支付企业逐渐走向前台,银行在某些领域却走向了后台。这里举了一些例子,比如支付结算是银行中间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个就不用说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虽然还有些同质性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是有些龙头企业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应该说替代了大量的银行支付的中间业务。
㈤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金融业还是别的什么
根据我国的行业界定,支付宝网络科技属于科技公司,要是细说就太多了,因为支付宝已经发展成了庞然大物,比如网商银行算是金融,比如余额宝支付等。比如淘宝,蚂蚁
㈥ 支付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适应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支付体系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
支付工具:现金、支票使用下降,支付方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票据、汇兑、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大量使用,现金的使用相对量呈下降趋势。现金(M0)占狭义货币(M1)的比重的变化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日本从27.3%降为21.8%,瑞典从13.1%降为11.6%,瑞士从18.6%降为15.3%,英国从5.1%降为4.7%。
同时,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下降,而银行卡、汇兑等电子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呈上升趋势。目前,在新西兰、瑞典和瑞士,已经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新加坡和英国,支票交易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经不足5%;即使是原来大量使用支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原来票据使用比重较高的国家也通过引入票据影像和票据截留等技术来实现“无纸化”处理。例如,在法国,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一步,目前已经全部实现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例如,ATM和POS等终端正在扩展其功能以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因特网和移动设备(例如手机)成为新的支付渠道;出现了个人在线支付、电子票据提示和支付、电子货币等许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同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行内系统与企业等客户的内部管理系统逐步整合,以实现支付交易的“直通处理”和自助化。例如,在芬兰,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处理其支付业务,大约有90%的银行业务都是通过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网)实现的。
支付系统:更加安全、更高效率、更佳服务
一是支付系统的结算安排更加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更加合理。传统的大额支付系统一般采用两种设计框架,即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和延迟净额结算系统(DNS)。RTGS具有结算风险小但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高的特点,相反,DNS能够节约参与者流动性但结算风险较高。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DNS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RTGS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RTGS的引入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各国大额支付系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国通过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额、参与者标准、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此外,各国更加重视支付系统灾难备份机制建设,努力降低支付系统和参与者内部系统的运行风险,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不断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1)革新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重要方法,但由于其要求即时流动性,RTGS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既节约了流动性,又保证了连续日间最终性(或几乎连续)。例如,美国的 CHIPS能够识别并结算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抵消的群组支付。(2)引入新的排队释放方法。例如,排队支付在连续基础上进行双边或多边抵消,从而在确保在支付全额结算的同时降低结算所需的流动性。(3)中央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风险,目前CPSS成员国的所有中央银行均向合格机构提供日间信贷。
三是注意支付系统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1)在同一技术平台上采用两种或多种“结算机制”,以供参与者选择。例如,德国的 PRTG为参与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两种流程。这两种结算流程的风险和成本状况不同,参与者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选择。(2)优化支付系统的账户结构,为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服务,设计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调度机制。 (3)注意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
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集中化
传统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最为主要的支付服务组织。近年来,一些非银行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一些国家,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成为支付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公司为其客户或其自身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此外,除自动清算所外,出现了其他一些专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专门的汇款公司(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西联和MoneyGram),电子货币公司 (提供智能卡服务的Mondex公司)和银行卡组织,等等。新兴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增加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由于技术进步,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金融结构的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趋势得到加强。银行之间的并购直接减少了支付服务组织的数量,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领域,许多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或合资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间的联盟),这也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国家,通过将多个支付系统(例如自动清算所)进行整合,也导致了支付系统经营者的集中。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对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
支付体系监管:目标清晰、标准完善。范围拓宽
支付体系监管是指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特别是为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实务中,优先选择哪个目标依据对整个体系及其薄弱环节的评估,但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钱、保护消费者、避免竞争缺失等也成为部分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
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益完善。目前,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或重要参考。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
三是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宽。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部分国家开始将大型代理银行 (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这是由于,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流将集中于少数几家代理银行,而这有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支付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我国应当在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的支付体系。
支付工具方面
一是继续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工具体系中的比重。近10多年来,随着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运用,现金在我国支付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然是零售消费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以减少现金的使用量。
二是进一步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目前,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仍然是我国支付工具的主要形式。电子支付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银行服务水平特别是支付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规范票据等纸基支付工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1)通过完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受理市场建设、加快联网通用创新等措施,大力发展和普及银行卡,(2)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化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
支付系统方面
一是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灾难备份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入支付限额、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控制支付系统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要引入新的支付排队释放方法,完善中央银行日间信贷,优化结算账户结构,进一步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节约参与者的流动性,要合理设计支付服务收费结构,完善参与者准入和退出办法,进一步增强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低廉的公共支付服务。
二是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目前,支票仍然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不断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努力降低支票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支票使用的方便程度,对于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生产生活发展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经验,运用票据影像、支票截留等清算技术,组织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以扩大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范围,提高支票清算效率,推进支付工具的“现代化”。
支付服务组织方面
一是要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支付服务主体,例如:提供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服务的中国银联,提供清算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处理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等。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的发展,一些非银行组织甚至外资机构开始进入我国支付服务领域,例如首信“易支付”、Yeepay、支付宝、贝宝(Paypal)等。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支付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现代支付服务天生具有网络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性质。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下,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强烈的集中化趋势。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也可能会阻碍创新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
支付体系监管方面
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安全和效率显然应当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同时,可以考虑将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辅助目标。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例如,要适时修改《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可以考虑将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体系的基础。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数据集中,其行内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呈较快的增长态势。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已经成为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其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
三是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对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管。《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标准反映了许多国家支付体系设计、运行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是各国支付体系建设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高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体系监管,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