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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暂停新城

发布时间:2021-05-11 21:07:33

㈠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㈡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当事人违法犯罪时,存款和犯罪有关,公安机关为了侦察犯罪的需要才会冻结存款。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144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金融机构暂停新城扩展阅读:

冻结期限:

最长为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其他要求: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㈢ 上海盐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盐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吴友建
成立时间:2013-10-30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500219488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港辉路509号404室

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取消暂停哪些金融服务收费

银行业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回法律规定,采取答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㈤ 请问97年金融危机是怎么样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怎么样搞跨亚洲的

自1997年7月起,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业井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仅半年时间,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贬值幅度高达30%~50%,最高的印尼盾贬值达70%以上。同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股市跌幅达30%~60%。据估算、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仅汇市、股市下跌给东南亚同家和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美元以上。受汇市、股市暴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
这场危机首先是从泰铢贬值开始的,1997年7月2日.泰国被迫宣布泰铢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当大泰铢汇率狂跌20%。和泰国具有相同经济问题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国迅速受到泰铢贬值的巨大冲击。7月11日,菲律宾宣布允许比索在更大范围内与美元兑换,当大比索贬值11.5%。同一天,马来西亚则通过提高银行利率阻止林吉特进一步贬值。印度尼西亚被迫放弃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比价,印尼盾7月2日至14日贬值了14%。

继泰国等东盟国家金融风波之后,台湾的台市贬值,股市下跌,掀起金融危机第二波,10月17日,台市贬值0.98元,达到1美元兑换29.5元台币,创下近千年来的新低,相应地当天台湾股市下跌165.55点,10月20日。台币贬至30.45元兑1美元。台湾股市再跌301.67点。台湾货币贬值和股市大跌,不仅使东南亚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而且引发了包括美国股市在内的大幅下挫。10月27日,美国道,琼斯指数暴趴554.26点,迫使纽约交易所9年来首次使用暂停交易制度,10月28日,日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股市分别跌4.4%、7.6%、6.6%、6.7%和6.3%。特别是香港股市受外部冲击,香港恒生指数10月21 H和27日分别跌765.33点和1200点,10月28日再跌1400点,这三大香港股市累计跌幅超过了25%。

11月下旬,韩国汇市、股市轮番下跌,形成金融危机第三波。11月,韩元汇价持续下挫,其中11月20日开市半小时就狂跌10%,创下了1139韩元兑1美元的新低;至11月底,韩无兑美元的汇价下跌了30%,韩国股市跌幅也超过20%。与此同时,日本金融危机也进一步加深,11月日本先后有数家银行和证券公司破产或倒闭,日元兑美元也跌破1美元兑换130日元大关,较年初贬值17.03%。

从1998年1月开始、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重心又转到印度尼四亚、形成金融危机第四波。l月8日,印尼盾对美元的汇价暴跌26%。l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亚从事巨额投资业务的香港百富勤投资公司宣告清盘。同日,香港恒生指数暴跌773.58点,新加坡、台湾、日本股中分别跌102.88点、362点和330.66点。直到2月初,东南业金融危机恶化的势头才初步被遏制。

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持续时问之长,危害之大、波及面之广,远远超过人们的预料。然而,危机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必然结果。从外部原因看,是国际投资的巨大冲击以及由此引起的外资撤离。据统计,危机期间,撤离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高达400亿美元。但是,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经济的矛盾性。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是近20年来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这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暴露出日益严重的问题:①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发展的优势,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正在下降。上述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未作适时有效的调整,致使竞争力下降,对外出口增长缓慢、造成经常项目赤字居高不下。1996年,泰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赤字为230亿美元,韩国则高达237亿美元。②银行贷款过分宽松,房地产投资偏大,商品房空置率上升、银行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日益膨胀。泰国金融机构出现厂严重的现金周转问题,韩国数家大型企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日本几家金融机构倒闭,印度尼西亚更是信用危机加剧。以上这些经济因素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汇市和股市,③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外资,大量引进外资并导致外债加重。泰国外债1992年为200亿美元,1997年货币贬值前已达860亿美元,韩国外债更是超过15D0亿美元。④汇率制度僵化。在近年美元对国际主要货币有较大升值的情况下,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率未作调整,从而出现高估的现象,加剧了产品价格上涨和出口锐减。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货币贬值势在必行。而货币贬值又导致了偿还外债的能力进一步下降,通货膨胀压力加剧,从而促使股市下跌。⑤在开放条件和应变能力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金融市场,加入国际金融一体化,当国际游资乘机兴风作浪时,一些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不知所措或措施不力,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㈥ 经侦大队怀疑洗钱冻结账户给书面通知么

经侦大队冻结账户,会给书面通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冻结财产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根据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由此可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但是执行人必须造具清单,交付一份给被执行人。

(6)金融机构暂停新城扩展阅读:

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是为国家收税的,可以有权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海关。

《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第三十七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㈦ 或到我行任网点办理如逾期未更新,我行将按监管规定中止您账户所有自助渠道交易办理招商银行] 有影响吗

有的。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留存在的身份基本信息缺失或错误,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客户,拟采取暂停其账户所有自助渠道交易措施。如账户功能已被暂停,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及印章到开户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疑问请至就近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为保证账户的正常使用,请务必尽快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或存折)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身份证件资料更新。如账户功能已被暂停,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或存折)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账户功能恢复。

(7)金融机构暂停新城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规定:

1、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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