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有几种观点
2月21日,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的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资管圈被广为传播,并受到了业内高度评价。
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市场人士认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利好整个行业的发展。
监管对象与监管要点
《征求意见稿》涉及监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监管要点为:禁止表内资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错配,需要风险隔离。限制通道业务,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等。
限定杠杆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银行资管人士认为,杠杆限制在预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场预期的一致。但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这一点银监会有不同意见。另外,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定期开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资金池操作
《征求意见稿》称,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产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例外)。
规定可投资产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投资其他非标资产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并禁止期限错配等。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能,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资管行业的过去几年是通道业务泛滥的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或者爆仓等危机。作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门,虽然仅获得为数不多的通道费,但作为名义上的管理人而屡次被追责,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对象,这也让通道业务在行业内部广为诟病。
强化投资者适应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评价积极
解杠杆、去通道、禁资金池业务等政策一旦发挥效应,资产管理行业体量收缩或许在所难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剔除嵌套产品和一些产品中的产品,实际规模可能不足50万亿元。市场各方均对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抱有期待。证监会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
Ⅱ 金交所算不算是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当然算,金交所拥有国家发行的《金融许可证》,算是正规的金融机构。
Ⅲ 新规定对银行财务管理有何影响
《通知》规定,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Ⅳ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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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那些
所谓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表外业务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有可能转变为银行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故通常要求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表外业务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主要内容
贸易融通业务
金融保证业务 包括 保函 备用信用证 贷款承诺 贷款出售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极易混淆。
其联系是:二者都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二者有的业务也不都占用银行的资金、银行在当中发挥代理人、被客户委托的身份;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其区别是:中间业务更多的表现为传统的业务,而且风险较小;表外业务则更多的表现为创新的业务,风险较大,这些业务与表内的业务一般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表内的业务。
Ⅵ 加入金融云的计划部署业务系统是什么意思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效率。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商业银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五大原因 我国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特征。30多年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导致居民财富持续增加,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这是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原动力,金融改革深化发展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保持盈利增长则成为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直接推手。商业银行作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其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业务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产品类型最丰富、品牌信赖度最强的业务类型。笔者认为银行资管业务大规模发展主要原因在于: 原因一:居民财富配置逐渐由不动产转向金融资产。30多年改革开放的红利,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财富持续积累,因家庭资产配置结构相对保守,在房地产市场出现拐点后,对通过资产管理投资金融产品实现保值增值的需求空间巨大。 原因二:为规避监管限制,银行资管业务逐步表外化。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催动下,在金融抑制与监管博弈的背景下,为规避存款准备金、贷款规模控制、存贷比要求、资本充足率、存贷款利率等监管红线的限制,银行将资管业务转移至表外,通过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并按高于贷款利率的收益回报要求投向非标债权资产等类固定收益项目,实现了对银行表内存款和贷款的替代,并借银信、银证、银基的通道完成投融资的对接,从而使得银行资管业务不仅获得了快速增长,而且支持了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的实体经济的发展。 原因三:资本约束促使银行向“轻资本”业务转型。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三期叠加的时期,即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处于消化期,随着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宏观债务水平持续上升,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下,银行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迫切需要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转向拓展中间业务、转向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正是由于其“轻资本”特性,成为银行增长模式由粗放式的资产规模扩张型向集约式的资本节约型转变的重要途径。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越来越大,在依靠内部利润增长方式补充资本的速度放缓及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愈加困难的情况下,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经营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原因四:商业银行具有其他金融业态所无法企及的资金、资源和渠道等优势。首先,银行具有得天独厚的客户资源优势,不仅广泛吸收机构、个人客户的存款,银行贷款也是机构和个人取得融资的主要来源,这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从目前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银行仍是最主要的渠道,销售占比在60%-70%以上,而绝大多数客户也来自于银行;其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因为背后有国家信誉的支持,较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声誉方面的优势;第三,在获得资金和项目储备方面,银行也具有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资源。可以说,银行凭借其投融资两端客户群体庞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等优势,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和新的业务模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顺应了金融脱媒的大趋势,推动银行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逐渐转向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为主,将给银行未来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带来重要变化。 原因五:资产管理业务对于提高银行综合化经营深度、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多元化收入来源和提高综合竞争力,而其核心应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简言之,是要通过综合化经营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通过拥有金融全牌照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共识。但从目前情况看,国内已有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还远未实现集团内全面系统的综合化经营。由于分业监管的要求,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分别在一个集团下设的不同子公司开展,客户信息、客户营销、客户维护以及产品开发等等,基本都处于分割状态,业务交叉较少,业务协同也处于较低层次。当然,在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都有其核心客户,主营业务,且相互独立的情况下,现实的做法是,以对综合化深度要求较高的业务作为抓手,以这些业务的发展,来推动相关的整合,逐步从单个业务层面,上升到各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层面。资产管理业务就是比较符合这种要求的业务,一是因为其综合性,不仅涉及银行内部的诸多环节,从分行到总行,从负债到资产等等,实现表内外联动、投融资一揽子方案,还涉及到与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是一个较好的整合路径;二是因为其是新兴业务,涉及的存量部分相对较小,调整起来相对容易。 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呈现“五化”趋势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业务定位本源化、产品类型净值化、投资品种大类化、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和组织架构独立化等五大趋势。 趋势一:业务定位本源化。传统的理财业务是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渡阶段进行“反金融脱媒”创新,其目的是保住存款和腾出信贷规模。为此,投资者普遍认为“银行存款只赚不赔”,进而将理财产品视为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存款替代品。无论是否保本,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都是无风险收益率,银行承担了隐性担保,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银行都将刚性兑付。实践中,基于这一根本原因,银行基本上都按照预期收益率向客户支付收益,即使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银行往往以自有资金贴补客户收益。 银行对理财产品的这种隐性担保既违背了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也误导了市场。其危害性在于:首先导致行业不重视投资管理的过程;其次,导致行业只重视产品销售的能力,而不注重投资能力的培养;第三,扭曲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刚性兑付实际上增加了市场的成本;最后,刚性兑付之下,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完全滞后,只是简单粗放地一兑了事,不仅扭曲和弱化了市场约束机制,也不利于分散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前资管规模与银行存款体量相当,如刚性兑付问题不解决,资管行业累积的风险一旦爆发,可能会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最终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传统的银行理财应当回归“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本质,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明确以客户财富管理为核心的服务内容,银行代表客户在市场上进行投资,为客户财产的保值增值尽职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管理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传统经营理念的颠覆。因此,要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首先要树立全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理念,理解并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规律。 趋势二:产品类型净值化。在“刚性兑付”之下,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采用预期收益率的发行方式。随着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正本清源,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之下,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产品端进一步向基金化净值型产品转型,多家银行对产品体系进行了简化,以开放式产品逐步取代期次型产品,同时,净值型产品创新和发行力度加大。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招商银行净值型产品占比超过30%。工商银行则重点推动增利、尊利、稳利等的净值型产品线,传统期次型产品规模占比已由2014年初的81%降至31%。 从国际资产管理业务产品模式看,净值型产品是普遍使用的产品管理方式,现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一致认可的理财市场发展方向。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正朝着开放式、基金化的方向发展。理财产品按照净值模式运作的优势在于:基金化运作后投资者按照净值或估值获取收益,减弱刚性兑付的压力;开放式运作后客户可根据自身现金流的需求状况对理财产品进行申购和赎回,自主决定投资期限,降低了产品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形,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基金化运作后将减少银行理财端的产品管理成本,减少对有限人力资源的占用,并减少操作风险。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净值型产品形态和结构设计创新的力度也在持续增强。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在客户、资金、渠道方面的优势,加大信息技术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积极应对各方挑战,创新推出了无固定期限非保本净值型产品。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依托银行大资金管理的经验和透明的投资报告体系,推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目标,按照投资者对流动性,投资期限及其他个性化要求制定最佳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并在产品运行过程中根据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持续的风险监控,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均推出了结构化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挂钩特定投资标的,通过在产品发售前约定投资标的与产品预期收益率变动的规则,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趋势三:投资品种大类化。经济改革发展和投资市场工具的不断丰富给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带来了机遇。银行资产管理的投资对象不再限于类信贷资产和普通债券,而是扩展到包括股权、各类受益权、期货在内的各大类资产。银行资产管理不仅参与了国企改革、员工持股计划、国债期货等市场的投资,还积极开展了二级市场股票优先受益权投资、定向增发配资、股票市值管理、两融配资、量化对冲业务等新兴业务。较有代表性的三类新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市值管理类业务、国债期货类产品和MOM(Manager of managers)类产品。 其中,股票市值管理类业务是银行以第三方投资顾问代客户进行市值管理。2014年4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为平台对所属油品销售业务进行了重组。经重组后的销售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针对此次改革,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分别推出了第一单投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财产品,为个人客户提供了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便利途径。光大银行亦针对大小非减持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上市公司推出了股票市值管理业务,产品的结构设计和平仓止损条件参考该股票二级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而定,业务模式与传统二级市场股票优先受益权业务较为类似,实现了员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使高管、员工及重要加盟商能够跟中小投资者一样充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国债期货类产品则是在充分识别和管理国债期货风险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开发的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除了投资于债券资产还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市场,有效对冲理财产品面临的利率风险、减少投资组合市值因市场利率变化导致的波动,为促进理财产品由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型,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了创新能力。 MOM产品即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是指该基金经理不直接管理投资,而选择市场中的管理人及各种策略集中到同一产品中,委托其进行管理。2014年,多家银行大力推广MOM产品,MOM产品以“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投资管理人”为主要特征,投资范围包含债券、股票、期货、基金、指数型LOF与ETF等多种资产类别。该类产品自问世以来,经历了较广泛的投资运作和市场检验,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目前,工商银行通过该种模式管理的净值型产品已超过1300亿元。 趋势四: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在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的阶段,银行理财业务的收入主要是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利差以及托管费、管理费收入。在推进产品类型净值化和投资品种大类化转型的基础上,结合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优化银行资产管理盈利模式的条件相对成熟。在此背景下,部分银行顺势改变传统的利差盈利模式,减少对资产端和负债端利差的依赖,构建了以“固定费用+业绩分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产品发行规模,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另一方面,依据资产计量和产品估值体系产生的业绩基准,对超过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部分,由银行与客户按照约定比例分成,获取业绩分成。从更高的视角看,资产管理盈利模式非利差化有助于推动传统银行向交易型银行方向转变。这要求银行在平衡好理财业务多元目标的基础上,增强资产管理业务盈利能力,将资产管理业务打造为利润中心,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有效提升客户粘性。 盈利模式的转变最终依赖于创新能力的提升。2012年以来,由证监、保监部门牵头发起的业务创新浪潮涌现,陆续出台了数十项推动券商、基金和保险机构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进入大资管时代的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深远地影响着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格局,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领先地位提出严重挑战。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举措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为银行理财投资提供了新的通道,也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平台,还为银行理财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银行理财应放眼于整个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行业,以全局性视野来思考和定位,充分发挥背靠银行的独特优势,发挥银行集团竞争的优势,积极借鉴国际资产管理机构,尤其是国际领先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模式、组织架构、流程分工、人员配备、产品体系等方面的做法,探索适合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趋势五:组织架构独立化。为提升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在银监会监管指导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引领下,当前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和调整,正在按照“二级部—一级部—事业部—子公司”的路径逐步向前摸索。 2014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四项基本要求和五大分离原则积极推进理财事业部改革。一方面是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基本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另一方面是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通过理财事业部对代客理财业务实行闭环管理,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解决理财业务的独立性问题,使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才能真正做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事业部制改革有效解决了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多头管理问题,实现理财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进而优化理财产品研发设计、组合管理、产品销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环节,推动理财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4年末,已有45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了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目前,理财事业部改革采取以下四种模式:(1)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一级部),分行设立分部,例如国有银行。(2)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一级部),不在分行设立分部,分行仅承担营销职能,例如部分股份制银行。(3)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二级部),例如部分农商行,由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小,在金融市场部下设资产管理二级部统一管理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由零售负责。(4)总行设立理财业务协调委员会,例如外资银行主要采取这一模式。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已经提出将理财业务拆分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各行之间存在差异,不存在最优的组织架构。银行资管业务围绕着投融资需求,需要内部投行部、私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分支行多部门的协同。实践中,部门利益至上、流程重叠交叉、协调成本高、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时有发生,协同难度相当大,如果简单采取子公司模式可能会更难做到部门之间的协同和资源共享。因此,现阶段,各家银行应当从如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出发,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设置资管事业部还是资管子公司问题。
Ⅶ 什么叫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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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