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证有没有人知道怎么办理!!急!
薪水 3-4K吧 。 福利各方面还是很齐全的。
㈡ 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防范影子银行业务风险
加强中国影子银行风险防范的措施及建议 中国应当充分吸收欧美等过在影子银行问题上的前车之鉴,在承认其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用其所利,避其所害,按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中国银行体系健康稳定的发展,有效防范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
1 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 必须承认影子银行其存在价值及为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逐步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尤其像民间信贷,是一种在野的金融运作模式。对身处困境的中小企业来说,资金吃紧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相对于从银行贷款要等很长时间,而且提前还贷还得支付违约金,因此,中小企业更倾向于依赖影子融资,是因为这个市场更加灵活。此外,这些影子银行,尤其像民间信贷机构,本身掌握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它对草根层面的资产情况的了解,肯定比银行要多。所以,在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让有一定规模的影子银行和地方性的、有合法经营牌照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规范化运作,积极培育有竞争性的信贷市场体系,同时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办法,防止关联交易,从而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
2 建立金融体系市场化竞争和退出机制 目前在许多地区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县城以下唯一的金融供给主体,社区银行等小型机构发展不够,缺乏存款保险制度,一些经营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金融机构仍在经营。此外,在同商业银行的较量中,投资银行从人才、创新手段和技术水平都胜出一筹。不仅在资本市场上独领风骚,在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方面也是占据主流。因此商业银行应依靠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等金融服务改进对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分析和管理,提升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银行有了足够的动机贷款给中小企业并实现贷款的多样化,从而降低黑市的重要性和生长。
3 加强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作 在过去几年,储户的资金逐渐地从储蓄向理财产品“搬家”,尤其是个人财富价值比较高的客户,他们逐渐将财富向理财产品转移。理财产品现在恰恰又是在整体监管环境方面,监控比较弱的一环。资金进了理财渠道之后,最终去向是哪里,如何去运用,怎样产生收益,都缺乏一个非常系统的管理模式。而影子银行的赢利模式是有其商业逻辑的,有非常清楚的市场需求,有非常清晰的客户定位。监管单位在对此类产品进行监管时,不能只去想围堵这些民间信贷,而是如何规范其资金来源。所以,要控制民间信贷,或者说这种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规模,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上游规范其行为。要严格地监管理财产品的资金走向,甚至可以借鉴一些反洗钱的资金监管思路。
4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其实是和从量调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中国特色息息相关。温州现象的出现,将利率市场化推向前台,金融结构性改革难以回避。近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规模扩大,管制利率进一步扭曲了资金价格,导致宏调传导不畅、资金配置无法优化、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等。如果没有这样从量调控的大背景,如果是完全用价格杠杆来调控资金供需,影子银行生存的空间就要小很多。虽然从量调控有它短期调控的效果的优势,但这种粗放的调控手段扰乱了价格信号,甚至会出现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现象。这也就为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因此,当前的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利率市场化是一对孪生兄弟,应该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结构调整。无论是为了避免“表外”风险失控,还是为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中国都应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尝试,实现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转变
㈢ 贵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备案证怎么办理
从你叙述情况看不知道你是做金融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还是金融单位,如果是生产安装金融安全技术设备单位就要到本省公安厅办了安全技术资质证书,这样你就可以为金融单位安装金融安全设备,如果是金融单位就要到当地公安局经文保部门进行备案就可以施工!
㈣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最近一次修订是什么时间
各个银行网点不一样的,建议咨询银行领导。
需要切实把安全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银行业金融安全评估活动,是量化考核银行金融 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㈤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防控案件风险四项基本制度
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轮岗、内部待岗审计、近亲属回避等
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