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AFP和CFP培训费及考试费分别多少钱
AFP/CFP简介
AFP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认可,在国内也是被权威金融机构极力推荐的证书。现在,包括,中、农、工、建在内的国内主要银行,将AFP、CFP认证作为引导和鼓励员工学习的项目之一。
CFP作为一项国际证书,在金融业内具有相当高的认知度,同样也需要考生具备特别高的知识水平。CFP考试共考五个科目:即四门专业科目和一门综合科目。专业科目为《投资规划》、《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综合科目为《综合案例分析》。
AFP报名费用
AFP报名费用是8280元,其中包括:投资规划、员工福利与退休规划等模块,模块中含货币时间价值与理财资讯平台的运用、货币时间价值与理财资讯平台的运用等课程内容
CFP报名费用
CFP报名费用是11680元,其中包括: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金融理财综合案例等模块,模块中含子女教育金规划、子女教育金规划等课程内容
AFP报名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资格认证申请人须具备在下列机构中从事金融理财或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从业经验: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FPSB China认定的其他机构。具有研究生学历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须有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3.具有大专学历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下学历者,须有七年以上(含七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CFP报名条件
1.获得AFP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申请人须具备在下列机构中从事金融理财或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从业经验: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FPSB China认定的其他机构。具有研究生学历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须有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3.具有大专学历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者,须有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AFP考试报名 CFP报名费是多少的相关信息。个人理财服务首先出现的美国,最早提供该服务的是20世纪30年代保险营销人员,随后个人理财在全球迅速发展开来,我国正处在这个潮流中,理财业务的商机巨大。所以如果从事金融等行业的话,还是建议学习AFPCF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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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中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中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中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中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中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中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
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
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05年8月,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2、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
3、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
4、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
5、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6、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
7、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
8、承担国家部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
9、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
10、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原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至2013年,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⑶ 国际金融理财师(AFP)必需要参加培训吗可以自学吗
据了解,目前国内市场上有关理财师的认证项目有近十种,包括国家理财规划师(CFP)认证、金融理财师(AFP)认证、注册理财规划师(CFP)认证、注册财务策划师(RFP)认证、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等。现将几种较具权威性的认证项目比较如下:
· CFP
证书名称: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中文翻译为“注册理财规划师”,简称CFP。
主办机构:1985年起源于美国,目前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理财师认证组织。CFP证书由“国际财务策划人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Planning,简称IAFP)”推出。国内由郑惠文、刘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组织培训。目前未完成汉语化。主要是专注于财富管理领域;考试多倾向于理论性分析。考试各国不同;目前中国还未正式引进,须考过AFP才能考CFP;中国所发CFP证书为中文证书。
培 训:时间较久,必须脱产统一培训,费用在5万元以上。
证书效用:授课期满,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后,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颁发的中国高级注册金融理财师资格证书,官方并未认可。
考试内容:CFP认证包括培训、专业考试、职业道德考核等几个步骤。其中,专业考试包括理财规划概论、投资计划、保险计划、税收计划、退休计划与职工福利、高级理财规划六个模块,考试面非常宽泛,内容涉及与财务规划、税务规划、财产规划有关的百余门学科,分中文和英文考试。
费 用:16600元人民币(费用包括:专家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认证、综合评审费等)。
· CFA
认证机构: CFA是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的缩写,中文译为“特许金融分析师”或“注册金融分析师”。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于1963年设立并管理。
课程主要包括:伦理与职业标准、定量分析方法、宏微观经济学、会计学、公司理财、世界金融市场与投资工具、估值与投资理论、固定收益证券及其管理、权益投资分析、其它种类投资工具的分析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认证包括三级,每年六月份举行一次考试,一年只能参加一级考试,因此最少要三年才能完成全部三级考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有三年的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或三年的AIMR会员经历才可获得CFA特许状。同时,考试对报考者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所有考试均系全英文命题,其中还涉及到大量经济学术语。CFA 考试题量大、知识涵盖面广。根据统计,每位候选人至少需要250小时准备每个级别的考试,并且非英语母语应考者则需要更多的准备时间。
费 用:4万元人民币(费用包括:专家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认证、综合评审费等)
· RFP
证书名称:Registered Financial Planner,中文翻译为注册财务策划师,简称RFP。
主办机构:RFP证书由中国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RFP-HK)推出,与国内几所高校合作开展认证。2004年引进中国大陆,是全球理财领域最负盛名的机构之一 ,在全球拥有6万多的会员,针对企业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金融等高端专业人士的一个专属的专业认证。在中国现阶段采用中文考试,统一指定中英文对照教材;证书全球统一。 RFP证书持有者如果再进修两门专业课程,还可申请英国财务会计师(IFA)公会会员资格。此外,RFP认证项目已被列入中国紧缺人才工程,从而大大提升了RFP证书在国内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证书效用:授课期满,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后,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颁发这册财务策划师资格证书,不同地方则采用评审方式来互相承认。
· 考试内容:RFP认证考试包括财务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国际财务管理与税务、融资策划、财务策划实践六个部分,注重考察考生对财务策划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操作技能。
费 用:2万人民币左右。
· AFP
证书名称: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决定采用多数国际CFP组织正式成员的做法,在中国实施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金融理财师(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以下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⑷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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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缩写:CFDF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
(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
学金。
(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
(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
(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
(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