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金融机构外包风险指引

金融机构外包风险指引

发布时间:2021-05-25 14:03:33

① 金融外包公司要担保人

一、金融服务外包行业总体简介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中将金融外包定义为:“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服务商(可以是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
当前,我国金融业呈现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标准流程业务和非标准流程业务加快分离的趋势。国内金融机构开始更多关注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创新和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逐步形成了金融机构专注核心能力、服务供应商提供其他专业服务的金融产业链生态环境。而将如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与前台经营分离。金融服务外包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处理外包(KPO)。
金融服务外包的意义在于金融机构重新进行战略定位,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利用企业外部更优质的资源来完成这一部分业务,通过开放式创新将资源集中于相对优势领域,从而使企业集中所有资源专注于其核心业务,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因此,金融外包行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委外清收行业属于金融服务外包中业务流程外包(BPO)的细分行业。业务流程外包关注的是支持进入机构内部运作和客户的后端服务,通过业务流程的优化组合,提高整个业务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提高利润水平。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始于2000年的信息技术外包(ITO),至今信息技术外包仍旧占据了金融服务外包60%的份额。但是业务流程外包(BPO)越来越受到各金融机构的重视,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由2006年的17%上涨到2014年的33%。知识处理外包处于整个产业的最高端,对从业人员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因此所占的比例较低。

根据IDC的统计,业务流程外包领域的市场规模从大到小以此是:保险外包、信用卡外包、其他银行业务外包、其他外包。国内信用卡外包服务主要集中于运用平台,如资料录入、信息核对、呼叫中心、逾期账款清收等板块。从外包业务内容来看,信用卡外包服务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包内容是边缘化的业务,相对低级,操作标准化,对银行的价值贡献较少,如资料录入、呼叫中心、信息核对等业务;一类是外包内容属于需要技术支持的核心业务,但银行本身不具备支持该业务的技术能力或成本较高,如信用卡发卡业务、逾期欠款清收等,这类业务对外包服务商要求较高,对银行的价值贡献也相对较高。其中,发卡业务及预审业务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之一被银监会明令禁止外包。委外清收行业则是可以进入的,且由于信用卡及个人贷款的增多和坏账率的提升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进入空间。

二、金融外包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竞争日益加剧,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选择外包服务。根据IDC的调查,2014年的信息技术外包规模达到51亿美元左右,业务流程外包规模达到13亿美元。而2014年全球的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规模分别达到了740亿美元和250亿美元。相较于全球的金融外包服务行业规模,中国的金融外包服务规模较小。

但是,中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全球的水平。信息技术外包的平均增长率为13%左右,业务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长率为18%左右。而全球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长率均仅为5%左右。尤其是业务流程外包的增长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也高于信息技术外包的增长水平,越来越成为金融服务外包的重点。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点:
1、承接的金融服务以在岸为主,离岸市场在逐步开拓中。我国金融外包服务的市场规模在岸和离岸之比大约为10:1。而目前我国金融外包支出约占金融业运营支出的0.53%,而美国为1.86%,因此在岸的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还有很大的空间。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跨国金融机构也会越来越多选择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公司。
2、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呈现金字塔结构,跨国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示范效应明显。最上端以国际巨头为主,中间层次则以中国本土企业为主,第三层次则是众多的中小型国内企业为主。跨国服务提供商带来了成熟的外包运营模式和管理理念,对本土服务商产生示范效应,提升了整体服务质量。
3、国内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增强,开始拓展价值链高端业务。以华道数据、万国数据等为代表的一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通过专注国内市场不断充实自身的竞争优势。这类服务商长期同国内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建立了牢固的地位与影响力。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将逐渐开拓海外市场,支撑企业新的成长。同时,这类企业正在逐步通过服务创新提高附加值,提供更多元化服务模式。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相较于国际领先服务外包公司,国内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规模较小。根据《中国外包行业深度研究报告》,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平均人员规模200人左右,超过1000人的企业仅220家,占企业总数的2.5%。而IBM、HP、埃森哲等达到上万人、几十万人的规模。从营业收入来看,2010年度评选的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最佳实践50强中,服务外包企业最高营业收入不超过50亿元;而IBM、HP等营业收入均超过200亿美元。
2、相较于国际领先服务外包公司,国内大部分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业务以低端为主,提供服务的能力较弱。虽然业内领先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有意识的开拓高附加值的业务,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国内金融服务外包供应商目前尚不具备承接高技术含量外包业务的能力,大多业务处于价值链低端。金融服务外包商往往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全面业务范围的外包服务,尚不具备为金融机构提供咨询和支持的能力,还没有出现提供全方位业务范围的金融外包提供商。
3、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缺乏,随着金融外包的发展加快,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瓶颈。人才总量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缺乏精通外语、外包行业规则,拥有丰富金融知识、计算机技能的专业性高端人才。一些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受限于自身规模,不得不放弃一些较大的外包项目。
随着国内商业银行信用卡和个人贷款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银行现有风险管理人员规模无法适应其业务的增长。逾期欠款清收业务是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相结合的工作,但更多的体现为劳动密集型,需要清收人员与客户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有技巧的进行逾期欠款的清收。各大银行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均会选择将逾期欠款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而专业的第三方逾期欠款清收公司以其专业的操作流程和有专注的业务目标,能够有效的提高欠款的回收率,帮助银行控制不良资产规模。
委外清收行业的市场规模取决于我国信用卡和个人贷款的不良资产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各季度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数据,截至到2015年第1季度,国内信用卡授信总额达到6.23万亿元,近四年平均年增长率达到29%,增长势头猛劲,信用卡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2010-2014年,仅四年的时间内,信用卡授信总额扩大为原来的3倍。

相比快速增长的信用卡数量和授信额度,信用卡坏账率以更快的速度上升更值得注意。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未偿信贷总额从73.2亿上升到357.6亿,规模扩大了4.9倍,而授信总额扩大了不到3倍;其中,2013年第一季度到2014年第二季度,未偿信贷总额连续五个季度增速超过10%。委外清收业务的市场容量增长迅速。

委外清收行业有以下三个特点:
1、国内已逐步开放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经营权限。2007年起,上海工商管理部门向中外资催收工商放款了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经营权限,允许清收公司经营“信用卡缴款提醒通知专业服务”。目前,中外资催收公司已经站在同一起跑线,致力于“阳光”下的信用卡催收外包工作。
2、目前国内的逾期欠款清收公司资质良莠不齐,缺少评判标准。银行主要通过实地调研,或向其他银行打听清收公司的口碑。因此,业内公司要通过合法合规的作业流程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金融机构的委托。
3、逾期欠款清收公司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弱势地位,议价能力较弱。由于外包的逾期欠款质量不同,回收率和清收难度大相径庭。由于信息不对称,清收公司并不能事先判断委托案件的质量和清收成本。一些清收公司为了中标不惜超低报价,却在服务过程中降低服务品质,造成不良的影响,破坏了行业的良性竞争。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目前涉及不良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委外非诉清收的主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如下:
①《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提出“十三五”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科学谋划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尽快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金融服务: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合规创新发展,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加强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
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③《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02号)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关注外包服务提供商分包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转包或变相转包;应当定期对外包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价;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本机构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如遇到对本机构的业务经营、客户信息安全、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对外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采集外包活动过程中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
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承诺的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进行了列示。
四、影响该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①产业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意见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科学谋划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尽快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金融服务: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合规创新发展,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加强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
②2012年8月,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意见提出创新服务外包企业孵化模式,支持专业化服务外包企业设立和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中给予便利。加强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服务和上市培育辅导,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营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鼓励企业独立或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外包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技术转让、专利申请等,按规定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③相关监管措施逐步出台,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没有相关法规和监管出台之前,催收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灰色地带。近几年,在银监会出台的多个文件中,对外包催收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范与要求,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同时,各商业银行也制定了详细的业务规范和指引,使催收业务更加透明合规。随着这监管、规范力度的加大,委外催收行业逐步走向正规,也有利该行业的发展。
④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
随着国内信贷市场的急速扩张,大量的信用卡、消费金融、P2P、小额贷款、车贷等逾期账款开始涌现。这些不良资产的增多对于金融行业本身是个消极的信号,但却委外给催收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机遇。
⑤大数据的应用
在如今“互联网+”的时代里,任何行业都可以从大数据分析中获利。目前,有不少,大型催收公司利用大数据,对逾期信贷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提高了公司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预见的是,越来越多的催收公司将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2、不利因素
①行业乱象带来的社会不良印象
虽然委外清收行业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并且逐步得到规范,业内出现了不少规模较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包服务公司。但是,业内也存在众多小型催收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在清收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情形,不但会损坏公司的声誉,更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阻碍行业良性发展。
②提供的服务种类单一,议价能力较弱
国内委外清收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提供的服务也较为单一,附加值较低。在面对规模庞大的金融机构时,处于弱势地位,议价能力较弱。而且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小公司为了争取到委案会压低报价,但是在服务过程中降低服务质量,导致行业的不良竞争。
③缺失高素质、综合性人才
虽然委外清收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累积了一批有丰富清收经验的人才,但是还缺失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特别是金融服务外包行业要向高附加值产业链转型升级,向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强、附加值高的服务,拥有管理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等综合实力的人才是必不可缺的。如果不能吸引到高素质的人才,会影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② 银行外包管理办法

别说一线岗位,银行很多内部的比如说档案员、驾驶员、守押岗位都已经外包了。此外大堂、催收、法律、诉讼,甚至POS机具维护,甚至信贷收单都外包了。

为何这么做?

第一是节省成本。
外包,就是把这些相对不重要的岗位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派遣自己的雇员来代替银行正式签约员工工作。银行按月结算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剔除管理费、税金、五险一后支付给具体的外包岗位人员。

银行签约人员收入与福利肯定要比外包人员多一些,如此操作,银行少支出部分又节省了管理成本。第三方公司也能从外包人员头上多少搜刮些,双赢啊😡

第二是回避责任。
只要进行人员管理就有责任。这么一半人少了,银行各级管理者的责任降低了。

出了任何问题,简单将外包人员遣送回第三方公司就什么事都省了。

第三是规避风险
银行工作存在众多潜在风险。而很多事不好给内部员工做,比如银行催收,给员工做就得监督,是否内外勾结,冲销费用,减免利息啊,真很麻烦。给外包第三方公司,按照既定规则执行,就结束了。

所以...

不过,当银行也开始这么节省成本,让外包人员面对客户,估计外包人员心中也是愤怒的,同工不同酬,谁会创造性劳动?

损失的,嗯,其实还是银行自己。

且看着吧。

③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应该如何管控

银行业的外包风险管理是近几年银行监管的重点,银监会为此先后发过几个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这几份文件都对如何实施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起到指导性意见,可以进行参考。
实施供应商的风险管理可以从供应商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入手,在供应商准入、供应商采购和合同、供应商服务监控、服务结束/终止、绩效评估各个阶段分别实施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管理。

如果还需要更细化的操作方式可以找咨询机构帮忙,安言咨询有专门负责银行业的总监应该能帮到你。

④ 如何防范金融服务外包所潜在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要防范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各种风险,我国须重视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开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内外结合”发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并完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监管制度。2.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证外包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政府合理规划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园区和城市。充分发挥政府前瞻性的长远规划,应将各大城市分开管理,给予差别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发挥各城市的优势,避免各城市之间的盲目竞争。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      
(一)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商      (1)实行业务外包以前,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对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做出评估。同时,应该全面考虑业务外包的程度问题、风险集中问题,以及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个服务商时的风险问题。      (2)外包服务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在做出外包决策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法律、财务专家、人力资源的意见,然后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寻找擅长该业务的所有高级公司,通过仔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外包服务商。此外,也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状况。      (二)外包风险内部评估      在开始实施金融服务外包之后,为了确保及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风险来临之前获得信号,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最小,必须在外包的过程中时刻对风险进行内部评估。      (1)派专人到外包服务商的公司任职,及时与外包服务商沟通在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特派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和处理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2)缩短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商沟通的周期。由于外包业务的关系,外包服务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报表或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尽量控制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周期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     (三)完善金融外包监管制度      (1)金融监管当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外包服务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对于明确规定可以外包的业务,只需要经过备案程序即可,而对于规定之外的业务,则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对于不同的外包服务商,也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程序。      (2)金融监管当局应进行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实现持续监管,可借鉴国际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关条款,确保监管当局随时可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      (3)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均应制订应急计划。金融机构应该尽力要求外包服务商制订应急计划,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灾难恢 乌骨鸡苗鸡苗0.2元/只 送全程饲料 养殖死伤全赔 广告 一年养4批利润40万 每户10000元补贴 45天死伤全赔 培训养鸡技术 查看详情 > 绍兴 鸡苗批发 0.2元/只 订1000只送800只 包销成品 广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鸡苗 品种齐全 免费防疫 订满1000只免费上门建温棚 送饲料 查看详情 > 复能力。对业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形,外包商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⑤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不是。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是法律,是规范性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指引。

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为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的合格人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的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对各个集成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生的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第十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成的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评估和测试,及时进行修补和更新,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国性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C类机房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的网管中心,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生产网络与开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无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过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以及产生的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果修补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统的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他维护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时间,操作范围、内容、办法、命令以及负责人员等信息;
(二)提供常见和简便的操作菜单或命令,如信息系统的启动或停止、运行日志的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过程中所有现象、操作过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三)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外包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系统外包时,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评估机制,充分审查、评估承包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可委托经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机构完成。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外包服务对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和风险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生的风险,提高本机构对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和策略,并应建立针对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的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

⑦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是否现行有效

有效,但是不如银行自己培养几个有风险管理能力的人,这样也能提高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不受制于外包机构

⑧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防范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外包风险指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理财产品都含基金吗 浏览:750
控股信托的银行 浏览:124
北京大通电子交易所 浏览:268
成都文德证券 浏览:933
洛阳银行郑州融资 浏览:415
国外汇来技术服务费如何结汇 浏览:296
股票中的财务杠杆 浏览:304
今日金股票 浏览:830
出租房付的佣金计入什么科目 浏览:990
长江石化成品油价格 浏览:101
财政部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浏览:631
存货随汇率发生变动吗 浏览:920
人民银行汇率证明 浏览:451
东阿三宝阿胶最新价格 浏览:850
关于投资理财的论文3000字 浏览:482
英大汇通融资租赁排名 浏览:54
光大证券816事件 浏览:431
2013年韩元对人民币汇率 浏览:530
调出融资融券后 浏览:379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结算 浏览: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