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计提拨备和呆账核销都会影响银行利润吗
呆账核销不是放弃债权,呆账的核销不再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对债权债务关系未终结的债权还要继续追偿。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为贷款总量的1%)。普通呆账准备金只与贷款总额有关,不能反应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B. 银行败诉呆账是否可以核销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贵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途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孩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领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俏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
C. 银行呆账核销
呆坏账不是同一个概念,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 呆坏账无法完全解决,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D. 呆账该如何核销
中间历经1992年、复1994年、1998年的几制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E. 银行违规核销呆账有什么法律后果
小企业贷款自主核销金额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回
金答融行业对于呆账核销政策放松的呼吁,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回应。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的核销办法相比,金融机构今后将拥有更为宽松的自主核销权限。
监管政策大幅放宽
对比新旧版本,记者发现,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原则自主核销。
而此前,金融企业对这两类贷款的自主核销权限为单笔贷款500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
另外,在多类贷款的追索时间上,也较此前有所缩短,大部分由原来的需要追索2年,减少至1年。
F. 什么是呆账核销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 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 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G. 呆账核销状态和已核销呆账什么区别
1.呆账核销状态:达到核销要求并已经核销的呆账,核销呆账从呆账准备金中进行冲抵;
2.已核销呆账:达到核销要求并已经核销的呆账,核销呆账从呆账准备金中进行冲抵,核销后原始票据入档案库保管,不进五级分类台帐。
H. 呆账核销问题
呆坏账不是同一个概念,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
呆坏账无法完全解决,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