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时代的金融体系如何服务高质量发展
质量型增长新时代将减少货币数量刺激,未来或更加注重提升存量货币使用效率。在数量型增长旧时代,通过超发货币,推升杠杆率的方式刺激经济以实现高速增长,但当前这种动力正逐渐弱化。周小川在3月9日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答记者问中表示,“在追求质量型增长的时候,就有可能减少过去大量依靠资金支持的这种增长方式”。高质量发展意味着M2增速将回归合理水平,即逐步向名义GDP增速靠拢甚至低于名义GDP增速,进而步入稳宏观杠杆率的阶段。数量将不再是观测经济运行情况的好指标,这从近年来M2增速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度下降也可以看出。在淡化货币总量增速之后,未来或更加专注于提高存量货币的使用效率来缓解资金紧张。周小川在谈到资金和价格时指出“广义货币池子里的钱可以使用的更有效率,一旦用得更有效率以后,也并不见得就是说资金就紧张”。
代表高质量发展的新经济与直接融资更加切合。在过去追求经济高速增长时,金融体系的定位是以为传统经济动员资金为主。这也直接造成了以银行主导金融资源的间接融资占据绝对上风。间接融资偏好向有抵押物的重工业发放信贷资源,而高科技与轻资产企业获得的信贷资源相对有限,间接融资主导体系与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新经济往往从直接融资处获得资金支持,与直接融资更加契合。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两会期间刘士余也表示证监会将创造工具与设置制度迎接新经济企业上市,海外的“独角兽们”大都称愿意回归A股。当前我国直接融资存量在社融中占比约为14%,政策支持下预计直接融资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B. 金融业发展为什么要有法治做保障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最受关注的一环。在过去改革开放发展中,我国金融业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不断加快,但必须要承认,随着中国金融业改革创新的快速发展,部分法律制度与新的形势要求存在着差距。这客观上要求对相关金融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要求建立一个与现代金融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也就是说,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业风险发生,就需要法治提供强大的保障,需要让法治为金融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让法治为金融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必须要加强金融业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典型的规则导向型市场。要促进金融市场更好地改革创新,就需要不断完善各项金融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换言之,要实现金融市场法治化,必须更加重视立法工作,用科学的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
《决定》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关于金融业宏观管理与监管的各项法治建设要提上日程。既要做好《商业银行法》、《银监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修订工作,也要不断完善修订金融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关于存款保险、现金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制订,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
让法治为金融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这一要求,同样需要金融宏观管理与监管部门贯彻好、落实好。此前几年,人民银行已经明确提出,央行全行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始终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以建设法治央行为目标,全面做好金融调控、金融改革、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各项工作。监管部门也在近两年不断取消审批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使审批行为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基层,提高了监管有效性。
《决定》指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此,金融业各部门在全面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既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有效性,又要推行规则公开、标准公开,推进依法监管和阳光监管。
让法治为金融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必须要增强金融业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为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金融建设既要顶层设计,又要基层实践,这就需要所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好、执行好法律法规,为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努力。
一方面,要大力推动金融市场法治环境的优化,加大对金融业全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系统干部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法治宣传,传输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当前,金融业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与攻坚期,既有机遇又有挑战。要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再上台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大力推进金融改革,让法治成为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强大保障。
C. 论述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证券业方面的表现更让人担忧,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第一,培养金融业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要产业。
第二,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务内部各行业和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实体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第五,大力培养金融人才,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D. 金融的改革要点
第一,利率市场化要突破。他特别建议发挥上海银行间市场的作用,希望能够让参加的金融机构更多一些,品种更多一些,交易量更大一些。
建议中央银行能够逐步缩小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利差,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其他金融服务。建议扩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幅度,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为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加强竞争提供保障。
第二,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他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成立银行保险证券控股公司。比如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本身可以直接经营主业,同时可以投资成立附属或者控股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这样它们可以为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提供较好的服务。要继续建立健全中小型的各类金融企业,使其在职能上形成差异。
第三,要在扩大社会资本形成能力上有突破。他说,贷款的增长幅度比资本金的增长幅度要高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实际上有些地方还在上升,这就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在不断地聚集,是很危险的。他建议国家建立一个社会资本统计和公布制度,公布每年的工商企业社会资本分布在什么行业,分布在什么地区,看社会资本是怎么流动的。
为此,要继续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特别是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发改委、证监会、中央银行有关债券(商业票据)发行的条件、程序要规范起来,逐步进入到统一市场。债券市场发展才能促进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发展才能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第四,在促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上应该有一个突破,即在人民币国际化上有一个突破。他认为具备加快这方面改革的条件,可以批准更多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及更多的投资额度。同时,要推动国内的资本对外投资。
E. 研究农村金融理论对当前应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有何意义
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应该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创新改善“三农”生态环境新思路,建立适应新常态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在新常态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保护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执法力度。其次,广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活动。对涉农企业和农民进行“金融扫盲”,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开展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活动,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让“诚信是金、诚信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让诚信企业,诚信农民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获得创业发展更多的金融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将失信者列入“不讲信用”的黑名单,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再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结合农村金融风险特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村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分析,设定预警区间的预警指标,及时向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适时提出农村金融安全运行的对策、建议及风险处置预案。
创新推广多元化产品服务,打造属于新常态农村金融的特色产品服务
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应该不断坚持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可得性”的原则,序时、有效、稳步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策略,大力推广“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实现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三是重组盘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向下延伸,重心下移,率先走好“服务”这步棋。除对现有农村金融网点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成为精品网点、标杆网点,提升服务品质外,还要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重点村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创办“流动银行”,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为农民打开金融服务的方便大门。五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涉农贷款特色业务,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并通过基金、保险、理财项目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值,在加强服务覆盖面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
优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适合新常态的农村金融专业人才
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内在要求决定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目前正面临人才短缺且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难题。因此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首先,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地区农村产业结构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评价发现与激励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人才建设长效机制。其次,加大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农情、社情、民情教育活动,强化做实农村金融人才支撑,还要着力提高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优势,推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浪潮
互联网金融具备门槛低、效率高等多重“大数据”优势,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传统金融快速、有效结合,将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平台,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在农村推广,打通结算“瓶颈”,为“三农”融资和支付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彻底解决金融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坚持以信贷为主,投资理财为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丰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农村闲散资金和小资金量,以农村资金助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再次,竞合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农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并非只有竞争,而应相互补充、携手并进。只有传统金融的深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广度结合,才能创造农村金融新生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最后,大数据成就大信用金融。大信用金融关键在于"大",源于大数据科学的应用。大信用金融在个人信用评定工作中能够节约时间,快速计算个人信用给予金融支持,大大提高金融效率,真正实现信用经营与资金经营的分离,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F. 金融改革创新方面,有哪些新思路,新想法
新常态不仅意味着我国经济正在步入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新状态,也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对于金融业亦是如此。金融业如何适应新常态,又如何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些是新常态下金融业改革和转型必须面对的课题。
在29日召开的2015金融街论坛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表示:“金融一定要适应新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新的思路。”谈到,在适应新常态中,金融主要起到5个方面作用:一是参与解决农村的改革问题;二是大力建设公共投资基金;三是鼓励创新、创业;四是鼓励国有大企业改革。此外,为了适应新常态,地下金融应该尽早升到地面上来,变成阳光下的金融。“在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金融业不是被动的。一定要把金融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出来,做到金融的优化管理。”
在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作为中国经济政策的重心,松紧适度的货币政策是促进我国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殷勇在会上表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及国际环境发生变化,中国货币政策实施的路径和工具也在不断地丰富和优化。”同时,针对社会上对于中国实施量化宽松政策的说法,殷勇明确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并没有进行量化宽松。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规模不仅没有增加,而且还出现了下降。
统计显示,从今年3月份开始,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规模逐步缩减,9月末同比下降3%,比2月份的高点下降了5.6%。同时,中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逐步增加,8月末同比扩张15.2%,从过去5年来看,是高水平增长率。“这与实施量化宽松的经济体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萎缩的情况是不同。我们通过自然方式就能满足央行的资金需求,如确有需要,外汇储备也有空间和灵活性。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质量和流动性安排能够维护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安全。”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新常态下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而金融业也不可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孤立发展。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所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金科玉律。金融如果离开了实体经济就是泡沫,它产生之初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同时,他也强调:“并非金融业要无条件地为实体经济所提出的需求服务。”
在李扬看来,金融的功能有六项:提供支付结算方式以便利交易,提供集中资源和投资分散化的机制,提供跨时间、国界和产业的经济资源转移方式,提供风险管理方法,提供价格信息以帮助协调经济各部门的分散化决策以及当交易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因此,简单地把金融是不是提供钱作为是否服务实体经济的标准是比较片面的。在新常态下,特别是在我们有剧烈的结构调整的需求情况下,特别要全面地发挥金融的功能。”
对于下一步金融业改革的重点,与会嘉宾各抒己见。李扬提出,一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低层次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资本市场。二是要打破长期以来实行的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信用关系的制约,放松对非金融机构信用活动的限制,让实体经济之间直接发生信用活动。三是推动产融结合。应当鼓励实体经济办金融,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非金融的但其中含金融业务的公司。四是要推动“互联网+”,放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限制,以互联网为新技术手段和载体,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作用。要使金融体系更贴近实体经济,我国金融体系可能要经历一个投资银行化的过程。
“要适应当前的新常态,必须适应市场化,对企业来说就是要自己找销路,自己筹资金,这也是新常态中所必需的。”厉以宁补充说。
G. 金融改革 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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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
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