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近有一个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叫什么,有什么内容
市场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文件近日靴子落地。央行、工信部、财政部的十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国首次就互联网金融出台全面的指导规划,也第一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同时,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也提出系列政策措施。未来逐步走上正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使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再添新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少支持政策。文件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2. 是银监监管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原则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的公开披露,这些信息包括监管立法、政策、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的金融风险信息、监管结果的信息等;二是监管行为的公开,即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
(二)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三)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四)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 2019年中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有几家投保客户数达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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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由:
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因为违反征信规定马上消费金融遭到怎样的处罚
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披露了对马上消费金融的处罚决定,决定对马上消费金融处以39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9万元。
这是马上消费金融首次遭到央行处罚,也是首个消费金融公司因征信问题被罚。此前,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被银监会处以人民币罚款150万元。
资料显示,马上消费金融是一家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3亿元,第二批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之一。
据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弥补了征信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
5.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频出,行业马太效应或将凸显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以来,具备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结束野蛮生长的P2P网贷业务模式,依托自身经营优势寻求转型金融科技,主营业务逐渐演进为助贷业务、消费金融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等。
而在2020年,互金行业不仅迎来曾经的第一大网贷平台陆金所控股的上市,也迎来了金融科技相关监管政策的频频出台。
“监管机构制定了与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作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我们认为政府监管机构已经认可金融科技带给金融系统的价值,例如线上获客和服务、大数据分析和风控等。”嘉银金科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曾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电话会议中这样说道。
助贷业务有了监管指导,轻资本模式成为主要发展方向
2020年第三季度,陆金所控股旗下平安普惠的零售信贷业务促成贷款余额为5358亿元,同比增长21.4%。
另外,促成贷款规模达到百亿以上的还有:360数科660亿元,乐信483亿元,信也科技170亿元。宜人金科、嘉银金科为32亿元、33.3亿元。
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提出相应规范要求。
对此,一位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此前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办法》明确验证了360数科的业务模式,并为行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在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中指出。
乐信CEO肖文杰则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业内预计,助贷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肖文杰还表示。
助贷业务可划分为平台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兜底的重资本模式,以及不兜底只输出技术的轻资本模式。《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360数科平台服务内轻资本模式的贷款发起量为169.08亿元,同比增长48.7%。平台服务内轻资本模式的在贷余额为214.53亿元,比截至2019年9月30日增长97.2%。
1月26日,乐信CEO肖文杰在新战略发布会上介绍称,截止到目前,乐信新增交易额中,无风险、纯科技服务模式的“轻资本模式”部分占比已达到50%。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2020年8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此前上限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一位北京的助贷行业人士认为,作为助贷方平台产生借款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说不适用《规定》。
也有互金公司如趣店在2020年二季度财报中表示,如果相关法院或监管机构要求对趣店的业务采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则趣店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产生净亏损。
嘉银金科方面此前也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由于嘉银金科已成功完成了向机构资金的转型,因此预计此项规定对其运营影响将是微小且可控。嘉银金科对持牌金融机构对此项规定可能会存在的连锁反应做好准备。”
乐信总裁吴毅1月26日对澎湃新闻表示,按照《规定》,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是下行的,潜在的定价空间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但他也指出,《规定》对长期行业的发展不一定是坏事,因为行业更加规范了才能够健康发展。
乐信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显示,其平台促成借款平均名义年化利率为15%,低于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陆金所控股则在财报中提到,其新增信贷用户的整体费用低于24%(含15.4%内部收益率和8.6%增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1月15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显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上述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表示,从那个文件上来看,确实小贷机构不再适用于4倍LPR,接下去就看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最高院文件的执行。
“只能说,有小贷牌照的主体可以做业务,”他说,“但不是所有的助贷业务都是通过这块牌照主体来做。”
网络小贷牌照或“沦为鸡肋”
2020 年11月,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将绝大部分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了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只有“极个别”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过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跨省经营,并且将直接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提高了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门槛至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则不低于50亿元;要求网络小贷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由此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可以放大的贷款规模。
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在三季报中也指出,《意见》旨在限制小额贷款和联合贷款活动中的杠杆比率。这套新规则与监管机构近年来为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作用和减轻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而做出的努力是一致的,360数科在小额贷款和联合贷款中有着边际敞口。
吴毅指出,乐信的助贷模式中,大部分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小贷的模式发放,因此,《意见》对乐信的影响很小。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也表示:“《意见》对助贷业务谈不上有特别的限制,提到的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不得引导借款人多头借贷等要求也都和已有的规定保持一致。”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也认为,监管认定的助贷业务基本属于金融贷款营销获客业务,风控不应当由助贷机构承担,所以谈不上杠杆监管,而且助贷也不需要资质。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东则表示,对助贷业务进行规范后,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风控能力,杜绝“以助贷合作为由,行风险兜底之实”的操作方式。关于风险分担,在目前业务操作上银行一般都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或兜底,但该等由不具有融资担保或保险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被严格禁止。
另外,互金公司大多拥有网络小贷牌照,《意见》的出台或使其网络小贷牌照含金量大大降低。
“新规出台后网络小贷牌照沦为鸡肋,而且还有‘5年股权’的规定,对于网络小贷而言无异于一记‘闷杀’,网络小贷牌照存量的转让拍卖将会被冻结,也不会有新增,预计后续市场实力玩家更倾向于选择消费金融牌照,而不是网络小贷牌照入场。”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说。
消费金融政策频出
除助贷业务外,360数科、乐信和陆金所均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尤其是陆金所还获得了消费金融牌照。消费金融公司也迎来数项政策。
202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为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带来了3条监管支持政策: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拓宽市场化融资梁道,增加资本补充方式。
对此,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认为,《通知》明确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与贷款便利化平台合作的具体做法。此类监管变化似乎有利于具有强大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能力的平台。360数科看到了扩大由数据驱动技术支持的数字平台服务范围和深度的机会,以实现其长期战略目标。
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等参考因素。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只能说整个行业还是有发展前景和空间的,特别是持牌机构的前景还是向好的。申请消金牌照,以业内人士的感受来说,门槛并没有发生什么明显的变化。对于消费金融牌照的审批,还是非常看重股东背景。”上述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表示。
他指出,如果未来网络小贷牌照的门槛还是很高的话,更多的互联网系或者银行系巨头都会谋求消金牌照,未来有更多的消金机构批复设立,但这背后也意味着更多的人在抢,被淘汰的也会很多。
6.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7.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2019年互联网保险报告
互联网保费收入负增长,行业发展陷入瓶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在2012-2015年的4年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近20倍,互
联网保险渗透率于2015年达到了9.2%。然而从2016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增长陷入停滞并开始减少,渗透率连年
下滑,到了2018年渗透率仅有5%,纠其主要原因是受保险业政策影响,给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带来了短期阵痛,但从长
远发展来看,政策调整后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
2012-2018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及渗透率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C2B或成破局关键
短期看,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亏损是赔本赚吆喝,但从中小企业成长的规律看,短期亏损问题不大,但未来互联网保险公司也需要去积极探索适用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在创新和科技赋能下,作为保险情绪指数子类之一的互联网保险关注度上升势头明显。互联网保险是今年1-6月份以来唯一一个关注度逐月上升的投资理财品细分情绪指数。分析人士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了增量市场,互联网销售渠道的不断扩展以及低门槛、体验式创新险种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开始转向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投保。
多位保险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应该重视通过场景发掘、精准引流、价值诱导和关系深化等举措来不断培养价值用户,构建自身核心价值用户群。
把客户的需求作为所有经营合作的起点,通过反向定制(C2B)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高级表现形式,也是从供给侧让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加精准地触达需求。不过,定制不是让客户自由发散地去定制。保险产品非常复杂,客户并不专业,所以,既要鼓励定制,给客户提供定制的工具、平台,也要作合理引导。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9.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及劣势
美国经济学家默顿和博迪(Merton&Bodie,1993)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也就是说,只要金融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就变得没那么重要,甚至可以达到金融脱媒的状态。
首先说说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资源开放化,包括开放的平台、资源能得到共享;成本集约化,信息能实现最大化对称;选择市场化,改变了过去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形式;渠道自主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前端的整合,扩大服务的边界;用户行为价值化,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总结这些优点,那就是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等能够及时获取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而这是传统金融模式难以望其项背的。
但是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互联网金融很难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真实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无法吸收存款;此外,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的阶段,发展混乱、鱼龙混杂,人才和渠道的制约也决定了其无法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务,品牌和信用积累程度不够,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存在挑战;最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用户信息被大量的掌握,信息安全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