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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27 04:23:49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版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权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Ⅱ 兼并重组给金融机构带来什么益处

2006年,华润重组华源进军国内医药领域战事正酣,然而就在前几天,华润重组医药领域的另一巨头——三九集团的战鼓又已擂起。

从华源到三九,体现了中央国资委对华润整合能力的看好。华润集团以香港作为总部,在多元化公司管控方面经验丰富,操作规范,特别是宁高宁引进的6S管理体系初步理顺了复杂的母子关系,被称为“GE模式的中国变种”,这一优势让决策层对华润重组华源信心倍增。然而,虽然一方面华润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国际融资通道,另一方面华润无数次驾轻就熟的重组经验似乎也将使这两次重组毫无意外可言,但是,现实的问题却往往要比想象的复杂得多。

事实也证明,华润重组华源、控股三九依然还只是资本扩张的初始阶段,未来的整合重组过程依然任重而道远。前方充满了挑战,而成败的关键却在于华润能否有效地实施母子公司管控。

下面暂以华润重组华源一案反窥其中蕴含的母子公司管控条线。

一、理顺复杂的股权关系 平衡各方利益

母子公司管控理论认为,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是指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投资方按出资比例的多少体现相互间的紧密关系程度,并依法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资产处置与收益等权利;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基础是产权关系,只有具备一定产权基础,才能称得上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因此进行母子公司管控的设计,首先要界定研究对象是否具备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条件,只有搞清楚这个前提才能去谈母子公司的管控。一般而言,作为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是全资和控股的产权关系,至少是相对控股的关系,否则研究对象就不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华润重组华源一案中,涉及到复杂的股权调整。华源集团与上海国资委之间有着复杂的股权关系,特别是像上药集团这样的优质资产为各方所追逐,牵一发而动全身,华润要想完成重组,必须首先解决这一关键性问题,哪些收哪些放,必须在总体战略下综合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

二、战略梳理

华润与华源的共同点是都经过多元化扩张。华源集团虽然资产一路攀升到500多亿元,表面上成为最大的医药集团,却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加以整合,于是所谓的战略变成了单纯的资产投资。而华润集团在初期也碰到了类似的困境,多元化扩张造成了华润集团旗下业务地域分布广、产业跨度大、业务关联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复杂化的困难局面。华润一方面凭借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入母子管控体系提升管理能力来摆脱危机。华润打造了包括业务战略体系、全面预算管理、管理报告体系、业绩评价体系、内部审计系统、经理人考核体系在内的6S管理体系,理顺母子关系,通过编制多层次利润中心进而是业务战略体系打造多元化下的专业化,打造强有力的集团总部,通过引入平衡计分卡,以量化指标及战略性思维真正串联起母子公司的管控。

就华润来说,必须将华源的资产放到整个华润的大架构下通盘考虑,在此基础上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来整合,来实现与华源的产业对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华润的纺织板块之前走的是高端路线,虽然精但是不大。而华源的纺织业务虽大,但资产质量也良莠不齐,华润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围绕华润原有的纺织核心业务,按照华润6S体系进行改造整合,从而纳入其业务战略体系。华源的另一板块医药板块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而且有像上药集团这样的优质资产。医药行业在华润战略版图上占据重要地位,重组华源给了华润全面进入医药行业的天赐良机。不过,由于上药集团牵涉到上海地方政府的股权,处理起来相对复杂,强行整合可能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选择选择母子公司的管控模式

选择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实际上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所需要采取的具体的管控手段、力度的选择。当企业发展到集团规模的时候,需要集团总部对下属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控。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人们发现,集团管控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操作管理型、战略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管控模式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过渡形态的管控模式:战略操作型和战略财务型。它们在母子公司的集分权关系、管控手段等方面都呈现出某种过渡状态。

华润在整合华源时,针对华源不同的资产,必须根据其与华润总体战略的关联度、资产质量进行先进行梳理和清理,然后再确定具体的管控的模式。对符合华润集团战略、关联度较高的,可以采取战略管控型,对于其中某些管理能力较差的,可以直接采用操作管控型。对于那些符合总体战略架构,但自身管理相对规范的、可以考虑先运用财务管控,然后再通过逐渐引入集团管理向战略管控型过渡。例如(SBU),对于管理尚可的企业,运用战略管控,对于管理较差的,运用操作管控。而且上药集团属于优质资产,其自身管理上应该有其可取之处。因此华润必须在妥善处理好上药集团的股权关系,理顺其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华润在管控上可以考虑先运用财务管控型,尽量让上药集团自主经营,同时在融资等方面利用集团的优势给予上药集团强力支持,如全力运作上药集团境外上市事宜。在外围,华润可以有意识地围绕上药集团进行相关资产购并整合,打通医药产业链,从而完成国资委要求华润打造央企医药平台的重任。

四、设计母子公司管控的运作机制

在完成母子公司管理模式的界定后,就可以依据管控的模式设计其具体的运作机制。这是对母子公司管控制日常操作规范的设计,它是母子公司管控设计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一个步骤。运作机制设计需要将管控模式所确定的管理原则落实下去。根据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的选择,运作机制设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母子公司法律架构设计。包括子公司章程、法律协议、治理结构相关制度等。

2) 集团组织架构设计。包括集团组织结构、部门职能描述、部门关系图等。

3) 管控流程与制度设计。包括涉及到战略决策、投资决策、预算管理、分子公司高管任免等的流程与制度。

与产业的梳理相比,管控机制的植入是一个更加漫长而困难的过程。华源在快速扩张过程中,只注重攻城掠地式的数量,而忽视了资产的质量,特别是管理的培育。华润的管控体系中,6S是其核心平台,而其6S平台也经历了由财务管理体系到向战略管理体系的转变,其利润中心向逐渐变成战略型业务单元,考核上由偏重于财务到以平衡计分卡(BSC)为核心的立体考核体系,更加注重集团的战略规划和战略协同。可以说正是动态的6S体系将华润凝聚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两个集团巨大的管理及文化差异注定了在改造层面的工作也异常艰巨和复杂,因而不能操之过急。对某些管理相对完善、运作良好的企业,如上药集团,尽量先保持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人员的平稳,根据企业的实际逐渐注入华润6S体系。由于这些企业的管理基础较好,像平衡计分卡等能串联母子管控的工具可以考虑率先运用,并逐渐实现与集团公司的界面对接。而对于那些战略地位相对重要、管理比较落后的企业,可以快速复制华润管理体系,而操作方式上可以通过重组其管理架构、直接引入管理人员实施操作。

结语

事实上,华润重组华源、三九仅仅只是中央国资委计划将158家央企整合到100家左右的长期规划中的一步。但是,华润急先锋角色的真正意义依然在于其巨大的示范效应,从目前来看,华润频繁重组后的成长业绩可圈可点,其成功的经验通过模式化后必然将对后续央企并购重组的跟进提供非常有益的经验参考!

——《摘自华彩咨询案例》

Ⅲ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

Ⅳ 金融机构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4)企业重组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Ⅳ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Ⅵ 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有何区别

金融机构不一定都是企业性质的,如:人民银行,它是国家的管理机构。
金融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如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等。

Ⅶ 简述企业重组的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例如北京XXXX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YYYY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相互转化,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税务律师提醒:法律形式改变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硬性要求,比如:出资须达到500万人民币,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等。单纯法律形式的改变不影响税务的承担。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5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税务律师提醒:在债务重组方面,本税务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即只有债务人在财务发生困难导致无力还债且债权人队对该债权作出让步的前提下才成立债务重组,没有债权让步而只是用其他形式的等价物偿还债务都不构成债务重组,比如以公允价值1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10万元的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范畴。
3、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100万元应收款项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2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税务律师提醒:股权收购并非只有用股权购买股权才为股权收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此方面误解。因为股权收购核心在于收购另外一家企业的股权,至于以何种形式购买该股权并不重要。前不久,本税务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股权收购案件中被收购方的税务顾问,该被收购方为两外籍人士出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价150万美元被美国RTKL Internal Inc.收购。此案例即为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形式收购股权的典型案例。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购买B公司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该经营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A公司支付的对价为本公司20%股权、75万元银行存款以及承担B公司300万元债务。在该资产收购中A公司为受让企业,B公司为转让企业。
税务律师提醒: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务、法律处理基本类似。但是,在此提醒广大企业朋友,只有在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达到实质性经营资产才构成资产收购。而实质性经营资产一般只公司主营业务这一块。本税务律师团队近期办理的一其外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案例中,收购方购买了被收购方关键性的核心技术,该案例为资产收购的典型案例。
5、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税务律师提醒:合并强调的是一家企业无论是资产还是负债皆“打包”受让于另外一家企业。合并中,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法律、税务处理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
6、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案例: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在该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而新设分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

Ⅷ 重组通过什么方式改变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

1、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2、对银行来说,资产重组包括很多形式,具体如下: 1、内部整合,分...

Ⅸ 企业重组有哪些类型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重组案例层出不穷,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1.大型非上市公司入驻小型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内部资产重组或资产置换;
3.上市公司兼并收购非上市公司。
参考资料:《中小企业板上市与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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