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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服务企业金融

发布时间:2021-05-27 09:38:22

⑴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
(二)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内外金融形势,监测评估新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政府服务、促进金融发展的意见建议,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和特点,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布局规划,完善新区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的服务和指导;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参与制订与金融业发展相配套的商业设施布局规划,对商业配套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四)完善对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和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人才的公共服务;为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平台和服务措施;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制订促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咨询、教育培训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发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五)推进新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金融要素市场机构,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和鼓励为金融市场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清算和支付服务的各类组织发展;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和大型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集聚,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新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
(六)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推动金融与新区其他产业联动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金融资源支持新区重点项目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区金融机构,加强对区属金融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地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七)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新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的初审,做好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制订促进融资租赁、航运金融、信用担保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新区相关部门,编制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推进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上市,协调解决新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配合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推动新区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九)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促进长三角区域的金融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和国内外各类金融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的宣传、推介;支持和鼓励举办各类金融文化活动,营造金融文化氛围,推动浦东社区金融文化的普及和深入。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⑶ 在金融行业领域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在金融行业领域,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能就是对金融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呆账坏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⑷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4)市场监管局服务企业金融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⑸ 三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都有哪三个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5)市场监管局服务企业金融扩展阅读: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

如今,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⑹ 金融监管部门有哪些他们是如何管理和规范金融市场的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又称“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⑺ 市场监督局能颁发金融许可证吗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⑻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历史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该局于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组织)改组而成,作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赋予了法定权力的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2000(FSMA),是一家有限担保和融资的金融服务行业。
作为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FSA的法定目标是制定规则,广泛调查和权利执法,董事会制定了整体政策,但是日常决策和管理工作人员是执行委员会的根本职责。FSA的力量和目标是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FSMA),也旨在促进高效、有序和公平的金融市场和遵循FSA良好的监管原则。
◆1998年6月完成了第一阶段改革,银行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转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拟于2001年执行,届时证券和期货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个人投资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机构职责,将并入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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