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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31 21:59:38

⑴ 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失误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至1998年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工作文件中,提出要允许、支持、发展和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提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004年至2008年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又反复强调“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组建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包括发展“合作金融”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从 “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决策过程和三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不难看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中国农民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创造的新生事物。从1984年产生以后的十多年里,经过风风雨雨的考验,终于在中国农村这块广阔的田野上生根、开花、结果。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怎样产生的呢?
1.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高速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显著改善。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撤消人民公社以后,旧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不适应了,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当时,在“包干到了户,何必要财务”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不少地方的集体资金被少数党员、干部侵占、挪用、贪污和挥霍浪费,农民辛辛苦苦三十年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进行大胆试验。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就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机制,把集体资金管好用活,提高其融通效益。
2.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他们在解决自身温饱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资金运动。没有资金,商品生产无从谈起。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而引发了对资金需求的急剧增加。解决农村资金需要,单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不现 实的,还要靠农村内部来加以解决。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又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能。一方面,通过1982年至1996年的集体财务清理,全国尚有800亿集体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手中有了一些富余资金,他们希望暂时借出而获得相应的融通收益。这两种资金为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来源。与此相反,不少乡村企业和农户生产周转资金不足,需要借入资金扩大再生产。这种资金需求,就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完全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也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
3.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农业虽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特殊产业,又是一个投入多、产出少、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弱势产业。国有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根本不可能向农业倾斜。农村信用社本来是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在计划经济下运作,早就蜕变为官办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它不但没有很好地面向“三农”服务,反而把大量农村储蓄倒流城市,抽走农业“血液”。即使有少量小额贷款,但“门难进、脸难看、钱难贷”是个普通现象,引起农民极为不满。所以,农民只有“唱国际歌—自己救自己”。他们在党中央一系列文件指示的鼓舞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缓解农村资金不足的矛盾。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良好的社会效用
从1996年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1.74万个乡镇、11.25万个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164.9亿元,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3.5亿元。从湖南省常德市的情况看,至1995年底统计,全市有100%的乡镇和53.2%的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5.738亿元,当年累计投放资金10.476亿元。这些资金起了舍作用呢?
1.加强了集体资金管理,提高了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至1995年底,全市共清理回收集体资金12164万元,全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融通使用,不仅没有流失,相反年内增值1126万元。
2.优先支持种养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种养业投放资金52321万元,占投放资金总额的49.9%。这些资金帮助农户购回化肥10978吨,农药3142吨,种子3421吨,饲料3941吨,农膜654吨,农机具5197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如桃源县漆河镇合作基金会,一次投放资金10万元,统一为农户购买晚稻杂交种子2.25万公斤,使该镇杂交晚稻面积达到85%,为当年粮食大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
3.大力支持乡村企业,壮大集体经济。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乡村企业投放资金20669万元,救活514个频临破产的企业,创办849个新企业,扶持312个资困企业,更新改造643个老企业,新增产值2.36亿元,新增利税4833万元。
4.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1992年,石门县夏家港镇梅家河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15万元,支持农户兴办预制件厂3个、鞭炮厂11个、养殖场5个,使该村二三产业蓬勃兴起。各地普遍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中,发挥了“发动机”和“助推器”的作用。
1994年5月,常德市人民银行组织调研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解剖了10个合作基金会和10个农村信用社。对比分析后,参与调研的人行领导都认为,合作基金会比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明,服务态度好,发挥作用大,农民满意度高。他们还说:有的信用社如不改进,真有被挤垮的危险。
取缔造成的严重后果
农村合作基金会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它的“幼年”时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组建程序不够规范;内部管理缺乏经验,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有的乡村领导进行行政干预,侵犯合作基金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益;有的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呆滞借款和经营亏损等等。这些问题与其优越性比较是次要的,是前进中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合作基金会这种组织形式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癌症”,无可救药。完全可以通过积极引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制定法规,加强管理予以解决。
可惜的是,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下令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上至下,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强行清盘关闭。经过近十年的艰苦努力,清关工作在我市尚未完全扫尾。现在回头看,明显造成以下几个问题:
1.形成挤兑风波,影响社会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一经宣布关闭,入股农户人心惶惶,纷纷上门要求清退股金。而借出的大量资金一时难以收回,有的借款户听说合作基金会关闭,趁机逃债,不打算归还,加大了资金缺口。由于在约定的承诺期股民一再兑不到股金,政府对股民失信,股民对政府不满,部分股民不断到中央和省市县上访,而且一次比一次情绪激昂。由挤兑风波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方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2.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合作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合作组织,各级政府没有任何经济责任。但由于行政干预,强行关闭,引发了矛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不从国库中拿出不少资金兑付“买稳定”,增加了国家财政不必要的负担。仅我市统计,为解决兑付问题,中央补贴资金3.82亿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2.856亿元,合计6.676亿元,全市人平100元。如果按我市50%的比例推算,全国各级财政至少拿出补贴资金600多亿元。
3.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劳而无功,反而有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付出了十多年的艰辛劳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不仅加重了他们工作的难度,而且一些直接参与合作基金会经营管理的经管干部,因为借出资金收不回来而受到责任追究,轻者批评、处分,重者被开除公职、甚至关进监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4.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仅减少了对农业资金投入,还使大量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导致农业和农村严重“失血”;加上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在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流失严重,因此,从1999年至2003年,全国农村经济出现了新一轮波动,粮食产量下降,农民增收困难,农村改革滞缓,城乡差别拉大,“三农”问题加剧。因此,党中央从2004年至2008年,为解决“三农”问题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才逐步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农村经济重现生机和活力,农民脸上重现满意的笑容。
深刻的历史教训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实践,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指导农村改革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吸取哪些历史教训呢?
1.必须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听到真话,了解实情。听到真话,了解实情,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眼下领导干部似乎走进了真话的困境之中。有首民谣:“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取缔合作基金会的决策,果然应证了这首民谣。决策之前,主要听取了金融部门的意见,没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金融部门则站在竞争对手的立场,抓住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前进中的缺点,凭借他们与党委、政府的亲密关系,大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体外运行”(未由银行监控),“扰乱了金融秩序”,非取缔不可。如果深入下去,听到真话,了解实情,也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发展有它的客观必然性,既符合老祖宗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原理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群众意愿,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由此可见,深入调查研究,破解真话困境,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2.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要创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是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决策。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两个凡是”,克服教条主义,敢于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改革的本质是创新,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包干到户、乡镇企业、私营经济、农民进城、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都是群众创造的新生事物。尽管有些人反对,但在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奇怪的是,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决策,居然得到了各级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一事当前,先翻本本,上行下效,固守教条;二是不能坚持用实践标准检验真理,明辨是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怕付出代价而不敢讲真话,更不敢“犯上”。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那就只能老生常谈,套话连篇,迈不开新步,闯不出新路。所以,要深化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敢于坚持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能唯书,不能唯上,要敢于实事求是,敢于创新,敢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3.必须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重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部专家在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时指出:农村金融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和农业持续失血。国有银行对农村的放贷少而又少,唱主角的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额贷款为数不多。资金短缺是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难以做大做强最重要的要素制约。因此,要根据中央近年五个一号文件的精神,努力创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包括“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2008/08/08)
作者系原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处主任、经济师)

⑵ 邢利斌的相关事件

2012年3月18日, 邢利斌花7000万巨资在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为女儿举办大型婚礼,并邀请了很多明星到场表演。据知情人透露,这个盛大的婚礼总费用超过7000万,专门花费数千万元从北京请了最专业的婚礼策划公司何氏佰汇高端婚礼策划机构策划,包下了丽思卡尔顿、万豪、希尔顿等几家全球顶级五星级酒店,还租了3架飞机载亲朋好友到三亚。
邢利斌为女儿婚礼专门开的一场群星演唱会,会场嘉宾都是来自山西本地和全国的知名人士,还有国际嘉宾。
据悉,演唱会请来了诸多明星助阵。朱军、周涛主持,王力宏、萧亚轩、陈佩斯、朱时茂、冯巩、韩红、殷秀梅、范玮琪、周杰伦等人则现身表演。
男方李波,其父是湖南某房地产商 ,女方嫁妆六辆法拉利。
山西富豪邢利斌接受采访,否认花“7000万嫁女”,称实为3场活动合办,共花费1500万元。邢利斌称,朱军、周涛、阎维文等明星都是他的多年好友,是作为朋友来帮忙的,没要一分钱。
据其介绍,包括婚礼在内的实际花销不是7000万而是1500万,包括往返机票300余万,婚礼花销267万(男方花费),其余为演出费用和参加三亚系列活动人员的住宿、旅游等开销。
“这么多钱也并不全是婚礼的花销。”邢利斌说,2012年是联盛集团成立十周年,计划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包括组织员工去三亚旅游,参加公司在三亚房地产项目的开盘仪式等。
他称,所谓的群星演唱会不是为婚礼主办的,自己经营联盛十年,以前也举办过类似的庆祝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流传的关于演唱会现场的视频中,背景为“联盛·三亚”,演出过程中,演员也并未提及任何祝福新人的话。据其对其他媒体表述,一些明星大腕都是自己的好友。
这次出嫁的是邢利斌的大女儿,也是其与妻子两大家孩子中第一个结婚的,按照当地的习俗,婚礼要大操大办。
之所以选择在三亚举办婚礼,也和联盛集团的转型发展有关。2007年9月,邢利斌在海南启动了自己的第一个地产项目,这项总投资超过15亿元的地产,于2012年3月17日封顶开盘。
尚不能证实邢利斌在海南有几处楼盘。不过,市场信息显示,一个名为万联.晋海的楼盘于2012年3月17日在海南开盘,这一联盛集团布局海南的开山之作均价达到三万元/平方米。
“公司成立十周年、楼盘开业、女儿结婚,这是三件喜事对到一起了,为什么媒体报道时只说婚礼的事呢?”对于外界的断章取义,邢家人表示很费解。
而关于6辆法拉利嫁妆一事,邢利斌称,“6辆法拉利只有2辆和我们有关系,我弟弟自己有一辆,我的家人考虑到孩子出嫁,也凑钱买了一辆作嫁妆,其余4辆是借来当婚车用的,当天用完就开走了。”
此次奢华婚礼牵出的一大疑点就是,邢利斌当年如何以8000万的“白菜价”收购柳林兴无煤矿,这是否涉嫌低价购买国有资产。
彼时,年产能60万吨的兴无煤矿是柳林县最大的国有矿。为了提高煤炭附加值,该矿曾计划上马洗煤厂、焦化厂等调产项目,但均因资金问题搁置。
2002年,财政收入仅为2亿元的柳林县委、县政府,针对全县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工人工资拖欠、上访不断等诸多问题,提出了“一退两置换”(国有资产有偿退出、产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政策,并决定以兴无煤矿为试点,对全县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根据当时的评估资料,兴无煤矿保有储量8400万吨,资产总额26181万元,负债19355万元,净资产682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9%。
在公开拍卖会上,邢利斌击败竞标对手买断兴无煤矿全部国有资产。
账面的出资额尽管有5.8749亿元,但本报记者了解到,现金支付仅占8000万元,其他还包括承接企业负债19355万元以及偿付资源价款3.1394亿元(2005年开征资源价款后支付,并非当时支付)。
高于当时市价拿下煤矿的举动,在邢利斌多次收购煤矿中屡见不鲜。很快邢利斌着手成立了山西联盛能源集团,又通过兼并、股份、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用一年多时间并购了小型煤矿16对。
对于8000万是白菜价收购,邢利斌说“买兴无的时候,煤价是100多块钱,买下就开始涨,那假如煤价掉了呢?那我不就血本无归了?”在邢利斌看来,自己的举动多少有些赌博的意味。并称此事有关部门已调查过,没有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邢利斌买下兴无煤矿,采取的这种出价高者得的拍卖制度,并非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而这种地方煤矿的改制经验,后来在山西盛行一时,直至煤改的开始。 这位山西本地曾经堪称首富级别的巨鳄,一手运作着山西省最大的民营煤炭能源集团联盛集团,曾在3月,因被卷入“7000万嫁女”风波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炫富”、“奢靡”成了外界对其最直接的认知。
而就在一年后,联盛集团发家地山西柳林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杜彦斌却公开对媒体表示,柳林众多煤企中,联盛集团的日子最不好过,甚至直言“它从2011年7月开始欠发工资,目前工资只发到2012年7月”。
尽管并没有明显迹象显示联盛集团出现流动性问题,但其采用极高杠杆维持并购及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确是不争事实。作为当地的产业龙头,联盛集团也是诸多金融机构的常客,除国开行提供大笔贷款之外,为其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名单更是冗长。此外,联盛集团在信托融资方面也可谓长袖善舞,包括中投信托、吉林信托等至少5家信托公司与其有过深入合作。
但据接近联盛集团的金融人士透露,集团负债率已逼近100%。而其原本计划与平安信托合作的100亿项目,目前也面临胎死腹中的危险。

⑶ 怎样成为金融律师

金融律师,简单来说,就是你既要懂金融,也要懂法律,更要懂金融相关的法律。
其实关键在于你自己如何定位吧。

⑷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⑸ 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企业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⑹ 赤峰市红山区的三农问题

所谓的“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三个问题。

其实,这是一个居住地域,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三种不同的测量的重点,必须综合考虑这三个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中国的“三农”问题的质量,关系到公民来说,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的国家。

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市场配置资源,可怜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农业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经常听到农民兄弟抱怨种东西是不能出售或卖的太便宜,根本原因是没有按照市场规律。一站式的生产,供应和农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很多提供一个很好的举措,党和政府扮演了关键的作用,在创建的“产 - 供 - 销”链条的活动。农业产业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农业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规模经济。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国外的集约型农业的挑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从现在起应在解放剩余劳动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放弃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迎接WTO挑战。

农村问题,突出表现是改革户籍制度。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户籍制度是二元分割,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的分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制度一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家一致的质疑。各地兴起的户籍制度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开刀”,希望能够借此进一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然而,前瞻性:户籍制度改革后,解放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他们没有合理的安置和缓解移民的法律和秩序的社会的形成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因此,城市化的步骤需要控制,小城镇来消解城乡二元对立,改革户籍制度的必要的配套措施。

农民,可分为的质量和降低的两个问题的负担。农民的质量,主要是指文化素质。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在义务教育未能覆盖的人口,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地区也有一定的抵抗,形成的错误观念的指导下,把羊放,放一群羊,也把“是”越穷越生,更多的学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的竞争与电源的国民吗?因此,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举措,富裕和强大。 BR p>农民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减轻了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但一些地方“,所以不禁止 - 农民负担引发农民抗交国税和集体上访事件。农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沉重负担,农民负担过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改革是不够的,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是“管事的几个人吃了不少,因此,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应首先考虑并加强机构调整,减员增效,农民增收的首位。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近900亿元,占全国人口的70%,农业人口700万人,占50.1%,行业的总人口。的“三农”必须考虑农业系统的发展,你必须问题的解决方案考虑三大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三农”关系的材料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农民兄弟的期待,是党和政府的事件。

解决”三农“问题关系国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它是必要的,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资本投资,但金融体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经济,县域经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经济信用相对缺乏支持投资体制问题的农业产业本身也影响其流动的金融资本,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经济是没有形成规模化经营,基础设施薄弱,难以容纳更多的财政资金

中国的农业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操作模式下,只能容纳少量的小农业贷款资金。首先,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的农民的资产是少,您不能承担更大的信贷风险,这样的操作限制深加工,高效农业和农业发展,农民并不需要更多的贷款。因此,农村信用社有三种情况:第一,有很多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上的诸多问题,再加上财务风险较大的影响,但支付困难,没有钱支持农业,第二个是农村信用社存款的一部分,但不是在农业,资本闲置第三,一些农村信用社实际上被拉断的商业银行,在城市商业银行,不争贷款,争存款,不想支持农民。

金融解决“三农”问题的建议
>金融体系支持农业,县域经济的支持,相对而言,严重不足,那么,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如何解决“三农”问题的呢?

(一)农业政策金融机构支农业务,以尽快恢复,同时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以支持“三农”,既要发展农村经济,农村市场,他们不想付出的代价,这是不现实的,但如果我们是很好的财务管理政策,减少人为错误和腐败,我们的损失会少一些,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支持“三农”的政策进入了状态,以建立一个的政策,金融财政补偿机制,以政策为导向的财政情况允许在该国的金融资源,这是必要的折扣资本和呆账损失弥补,以及解决政策性金融风险,不囤积太多的风险。

(二)积极引导带动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增加对农业的支持,农业高新技术,大规模的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在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能力,给商业金融配套资金及时,只有保持一个长期的,非信贷的贷存比率小于商业和金融网点将被迫退出市场,遏制抽走大量资金从农村实际

(三)农村信用社建康发展的支持,提高支持农业容量。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责任。我们的想法是,农村信用社是不是国有的金融机构将无法享受同样的待遇,不知道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原因,不仅非常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的崩溃,甚至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灾难。

(四)邮政储蓄资金的组织,主要是通过政策性金融培育“三农”,因为大多数的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存款,主要是农村,这部分资金应通过政策支持县域经济为导向的金融,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增加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提高其对农业的支持,这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扩大内需,从而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一个整体。
(五)适当改变农业生产模式,大规模工业生产,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生产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改革的早期阶段,开放,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不了农民的问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下缺点:一是,不利于机械化生产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劳动生产率是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家庭的小规模农民的生产,没有资金开展科研攻关,研究机构已经开发出一种新技术,推广也困难;第三,是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农民生产,经常被生产出来的产品找不到市场,但公司加农户这种模式下,但是,毕竟,一个链接。当市场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忠诚的,无论是农民不忠诚;四是不利于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发展,一些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达不到,主要是因为它是很难有稳定的原料来源,质量和数量。为什么,一个农民的生产不是很难保证质量的数量是难以保证。以上四个问题是生产在市场经济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经济是不可能的有一个质的突破,即使金融重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以提高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也没有努力提高农村地区投资是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只有很少的有效投入,并最终形成更多的不良资产,因此,由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重新承包土地,使土地集中在农业企业家手中的业务了解形成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农民一定的土地承包费,他们可以做其他的副业,可以被释放到空气中低劳动生产率,从面朝黄土背。

⑺ 关于金融律师

这是有关金融律师多方面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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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各行各业中,没有一个行业象金融业这样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如此广阔的拓展空间。国家统计局公布,至2002年初仅国有金融资产就达10 9万亿元,而非国有金融资产则远远高于国有金融资产,如此庞大的资金实体所产生的惊人的资本流动、所催生的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形成了全社会的经济架构的主体;而货币资本的商业化流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易的道德规范(如诚信)的有序整合起关键的、主导的作用。而要实现上述两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它虽不能提供象利润一样值得追求的动力,但它确是不可或缺的“润滑油”,起到减轻摩擦、促进散热的功效。而金融律师正是携带了这些“润滑油”的“工程师”。
金融业理性发展离不开律师服务。长期以来,金融业内人士对律师的认识与其他社会公众一样有所偏差。有的认为律师的作用仅仅局限于为金融企业催讨债权,甚至于有的人认为金融业高度专业化无须律师服务。考察一下国内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可知,违法违规行为给金融业带来的创伤数年内也无法来复,即使中央政府实施的不良资产剥离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金融企业与国际接轨;对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银行可知,律师早已成为金融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专业人员。从理论上讲,金融业的功利性、追求利润的非理性有时的确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师用理性的、规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导和论证。
律师业的发展不能忽略金融业这个大市场。
值得强调的是,一般人认为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只是律师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往往忽视了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的相对人——客户,其实,为金融保险业的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也应是律师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分析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目前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金融业内部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离退休人员、法律掮客等。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是“百万雄师过大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出现律师独家服务一枝独秀的局面。
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未有特别限制,这实际上没有授予律师享有独占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业法律顾问条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已在事实上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且可以代理诉讼业务,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其办理的诉讼业务囊括了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律师业务。而大量的法院离退休人员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于法庭内外,难免以挑辞架讼、拉拢腐蚀法官为能事,这不仅腐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肌体,也使律师在金融业的业务拓展受到严峻挑战。
2、律师服务定位不准。
律师在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充当“救火队员”,金融企业涉及诉讼请律师打官司,这好象成了定势。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金融企业出了官司才请律师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多,而正式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少;即使金融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法律顾问,而平时重大业务活动邀请律师参与的少,出了问题发生纠纷才请律师参与的多。
上述律师服务定位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和律师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律师的作用往往认识不够,有的企业领导人偏面以为律师不懂金融业务,正常的业务活动通知律师参与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主动性也不够,对金融业业务不熟悉甚至有意“扬长避短”。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很少金融专业律师,有的话,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诉讼律师”而已。
3、律师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
对金融企业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是一个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师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数远远不足。试想,一个金融律师如果对金融行业特有的资产债表、浩繁的帐务科目、经过精算的各种费率如坠五里云雾,那又如何处理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法律事务呢?如果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业的运作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又如何能在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呢?
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封闭、保守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金融的特殊保护导致了不少业内人员的盲目乐观和夜郎自大,其信贷人员对《担保法》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证,金融业内部人员不少人认为自己是金融专家,而许多法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金融问题。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体现自己的价值的,金融业固有的弊端一时难以根除,这就尤显律师知识结构之欠缺。
4、法治环境令人难以乐观。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工作难以体现公正和效率,而律师的工作则被无情地湮没,从而导致金融企业对律师信心的失却。
今年以来,似乎有的地方在党政部门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废金融债务的假破产又有死灰复燃之势,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党政(不如说是某些党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债权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与此同时,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许多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门交纳的,金融部门对诉讼费的巨额挂帐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又往往以“社会安定”、“职工上访”、“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决。
在那些偏离公正、无视效率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金融律师处于尴尬的地位,律师在对金融债权的维护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难怪有些金融企业“与其花钱请律师、不如花钱找法官”了。律师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烂了的司法所湮灭,这决不是律师个人的错。
5、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为买方市场。
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师在与这些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律师同业的恶性竞争,不仅使律师无法按正常的标准收费,更使金融保险行业无法确立对律师必要的认同。
三、金融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1、精通法律的律师。不管作为个体的律师侧重于哪方面业务,毫无疑问,必须是一个法律专家,律师应该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融会贯通的理解。在发达地区,作为一名金融律师,还需熟悉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师。不能要求每一个金融律师都是金融专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应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走势,对具体的金融业务运作(包括信贷、财务、结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发达地区的金融律师,还应当掌握必要的国际金融业务知识。
3、品行高洁的律师。在金融这个典型的以资本追逐利润的行业,更需通过律师体现正义与法律的精神影响力,律师要不为或至少少为名利所动,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金融律师,才有可能使律师固有的品质在金融业内具有渗透力。
4、综合能力强的律师。在为金融业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语言(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对事物的综合判断能力应达到一定的火候,还应具备与金融业内人员合作的练达的技巧,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却为一个优秀的金融律师所必需。
四、几点设想和建议
1、培养和造就金融律师。
律师要专业化,“万金油式”律师必将为市场所淘汰,这已成为共识。如何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的金融律师呢?这可能是说时容易做时难,窃以为:(1)要有计划地积极选送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的律师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积极引进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加入队伍。上述两措施都需律管部门牵头,“选送”涉及到费用,可与被选送人订立合同,“引进”的关键则在于是否能为新人提供成长的土壤。律师行业目前普遍存在进人上的太过宽松问题,忽略了在实质上对人才的大范围的培养和专业化的培育,这无异于是对律师人力资源的掠夺性经营,此现状必须改变。(3)培育和扶植具有专业化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或一定规模的所内专业化分工,此措施与律师的现行分配机制有冲突,需要律管部门、律师所、律师个人的联动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务应重新定位。
律师对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从事后参与诉讼转移到事先参与论证、提供防范于未然的法律意见上来。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师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另一方面还需金融企业改变对律师的偏面认识。
3、金融法律服务市场要净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总是不解决,大谈律师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也是非常困难的。近年来有人撰文建议我国实行企业律师制度就很好,它实质上是将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纳入律师整体框架内;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尚需时日,但随着律师统一着装出庭、律师人数渐成规模,此问题之解决倒不成问题;关键是社会上以牟利为生的法律掮客,则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师所运机制必须进行改革。
目前《律师法》所确认的国办所形式在事实上已渐趋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点也决定其不可能有大发展,律师所的主体是合伙所,而合伙所的现状是问题多多,“合伙”而“分心”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合伙所对律师新人没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律师专业化分工无长远规划,大多数律师实际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识储备。在这种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以律师所为单位进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积极向金融部门推介自己的服务品牌和专业律师以形成团队合力。
5、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容忽略。
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师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优势,也不能夸大其作用,孔子曰“过犹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律师自身的努力虽然重要,但来自金融和司法两方面的因素非常关键。行政化的、腐败的司法从根本上是排斥律师的参与的,而封闭保守的金融业同样也会在客观上限制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些都需我们加以研究和重视。

⑻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土地经营权抵押确实是擦边的,不符合法律现在的规定,担保法和最高法解释说得很明白,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
但是改革就是逐渐允许做一些以前禁止做的事。在改革开放之前,自由买卖货物算投机倒把,雇佣工人算剥削,搞私营经济是大罪,都是犯法的事。但随着改革推进,这些事情慢慢都可以做了,效果也不错。改革就是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改变政策、发布文件、修订法律、完善制度的过程。
如果论法律效力,中央一号文件应该服从法律。但是从改革进程来看,中央一号文件标志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来各种政策和法律可能都会根据政策方向来调整,所以大家更关心新的中央文件的精神。
土地经营权抵押可能遇到的问题很多,主要是交易成本过高,导致这个交易很难执行下去。
首先是农户自己的契约精神的问题。所有和农户做过交易的人都异口同声的说,和农户签署长期合同是不算数的。打个比方,粮食企业和农户约定了年底1块钱一斤收粮食,定金也付了合同也签了,但是如果年底市场价格涨到1.05元一斤,农户很可能自己就高价把粮食卖掉了,粮食企业根本不可能以1块钱一斤收货。但是反过来,如果年底市场价格跌到0.95元一斤,粮食企业必须要以1块钱一斤收购,否则农民跟你没完,各种申诉上访都来了。土地经营权质押会不会也出现这种情况?主合同、经营权抵押合同签署了,到执行的时候农民能不能认不认账?这是一个难点。
第二个难点是分散的执行成本。做过信贷的人应该知道,抵押物处置算是信贷业务的重点难点。城市楼房一栋价值几十上百万,支付一些处置成本可能还能接受。农村土地一亩不值几个钱,千里迢迢去处置那么点土地,费时费力费钱,恐怕收回来的钱还没有处置成本高。所以即便能够抵押,到时候能不能处置、值不值得处置也是问题。
最后则是农户确实偏穷,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土地是一些农民的基础生活保障,如果处置比例过大,农户就没有生计了。这和城市的情形不一样,即使执行掉城市居民的一栋房屋,他可能还有工作、还有低保,总能够活下去。但是农民没了土地就没有收入,这样的抵押很难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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