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加强区间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
一,中国人民银行自2015年3月1日起对于金融存款利率上浮的区间:
1,金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1.3倍。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于金融贷款利率上浮的区间:
1,商业银行、城信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
2,农村信用社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备注:
1,除非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银行调整本行贷款利率,不影响之前签订的贷款利率。
『贰』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叁』 区域金融合作对泛北部湾经济区构建的支持
详情请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http://dqs.ndrc.gov.cn/gzdt/P02008022053787806.doc
访郭声琨:推动泛北部湾金融合作
记者 徐友仁
北部湾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是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第四个重要沿海经济区域。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推进,北部湾地区正在形成一个跨省区、跨国界的经济圈——泛北部湾经济圈。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要实现区域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合作,就必须加强区域金融的更紧密合作。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前夕,记者就此话题专访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郭声琨。
记者:泛北部湾地区既是泛珠三角区域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交汇点,又是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前沿地带。您认为广西在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方面有哪些发展潜力和空间?拟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
郭声琨:广西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东临粤港澳,位居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地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泛珠三角合作、西南合作等多区域合作的交汇点,是我国走向东盟的门户和最便捷的出海出边大通道。这些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为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为了提高泛北部湾地区金融开放程度,要实施“引进来”策略,组织“引银入桂”,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加强与发达省份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前来开设分支机构,连接泛北部湾金融市场与东盟金融市场、泛珠三角金融市场,构建区域性的经济金融平台。另一方面,要实行“对外开放”与“内部改革”相结合。扩大金融开放程度,最终目的在于优化金融业内部结构,弱化金融业原有的行政性效用。在引进外资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同时,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扶持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发展,构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的结构合理、竞争充分、运行有效的银行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重视金融业在促进边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立足睦邻友好关系的政治高度,加快改善对东盟国家的开放环境,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经贸往来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西南边境发展结算业务,为边境贸易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灵活创新机制,逐渐冲破以前的政策框架,在本币结算、双方货币直接兑换,甚至在贸易融资等环节,研究和创造条件进一步支持边贸发展。
记者:在区域经济合作和发展过程中,增进区域经贸往来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这就为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外在动力。您认为各金融机构应如何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要求,加快金融创新和改革步伐?
郭声琨:在区域经济合作和发展过程中,增进区域经贸往来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这就为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外在动力。各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要求,继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大力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积极发展区域票据交换系统,开发扩建本地银行卡网络,为区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发展提供支付平台。大力发展信贷业务,鼓励创新产品,探索开办跨市场金融工具,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加快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对泛北部湾的能源、交通、输油、输气管道和旅游、环保等重大项目,提供以中长期项目融资为主的开发性金融服务,更持久地支持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跨区域收购、兼并、重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其重组改造,从根本上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保证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增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记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保障,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郭声琨:随着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区间经济金融交往日益密切,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将难以防范和抵御区域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客观分析判断区域整体金融风险,定期发布区域金融稳定评估结论,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业应急预案,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同时,在泛北部湾区域加快推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设,共同商讨区域金融合作的长远规划,探讨如何加强与泛珠三角、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扩大金融合作平台;交流经济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共同研究经济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协调区域金融合作的各种矛盾,加强财政支持与金融支持的协调配合,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
记者:区域金融生态建设状况,不仅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发展,而且决定着该地区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这些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共识,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郭声琨:如果泛北部湾区域的金融生态建设领先于其他地区,无疑将获得吸引经济金融资源的比较优势。改善泛北部湾区域的金融生态,除了要建立健全良好的会计、法律和司法体系外,地方政府有必要将金融生态建设放在与投资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建设。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培养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全面改善区域信用环境;重视建立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吸引区域外资金的大量流入,为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切实优化执法环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打造和谐互动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肆』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伍』 如何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陆』 金融服务如何善于双向沟通
(一)明确的目标
参与沟通活动的双方具备明确的目标是沟通的第一要素,这也是沟通区别于聊天、谈话等交往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目标的交往才叫沟通。
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将单向的通知当成沟通的现象。在与别人沟通的过程中单向信息传输的效果非常不好。只有双向的信息、情感传递才叫做沟通,沟通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沟通双方,意指沟通活动的参与者。因为沟通本质上是一种双向交流的活动,故沟通双方,它可以是金融业从业者,可以是金融客户,可以是金融企业内部员工,可以是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中,客户的消费目标是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利益得到维护;金融业从业者的工作目标是满足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利益,这两者的目标一致,因而将金融服务称为沟通是准确的。
金融业从业者在互相交流中,各自抱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为了增进了解,或为了分享信息,或为了表达意见,或为了交流经验,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沟通双方目标明确,才能将此交往称为沟通。
企业合作中,证劵公司和银行企业资源共享,共同为金融客户服务;保险企业与银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市场;还有更多形式的金融企业间的交往,目标明确,追求共赢,表现出形式多样的合作形态。所以,具有明确目标的金融企业间合作也可称为沟通。
(二)共同的协议
沟通过程的结束是以沟通双方达成了共同的协议为标志。只有沟通双方形成了共同的协议才叫做完成了一次沟通。如果沟通双方没有达成共同协议,那么这次活动不能称之为沟通。
沟通双方在沟通结束时,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不仅不能称之为沟通,还将增添工作障碍,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沟通双方在沟通结束时应及时总结,如“非常感谢你,通过刚才交流我们现在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你看是这样的一个协议吗?”这不仅是一个很好的沟通技巧,也体现出对沟通对象的尊重,这将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关系。
金融营销中,无论是客户接受营销人员的产品推介,购买金融产品,还是客户最终拒绝产品推介,没有成为金融企业的一名客户,这都是一次营销活动的结束,都是以达成共同协议为标志的一次沟通。
金融业从业者在工作交往中,以业务培训或者是班前例会为例,都是以达成共同协议为最终的交往目的,从而完成沟通双方信息、思想及情感的双向交流。
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是以达成和谐共赢的共同协议为出发点,通过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交往、求同存异,最终实现有效沟通。
在某种程度上讲,金融工作中,没有达成共同协议的沟通是没有效果的沟通。
(三)具体的内容
虽然沟通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金融服务中,还是可将沟通的具体内容分为信息和情感两大类。
1.信息
1948年,美国数学家、信息论的创始人仙农在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
:“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信息是事物属性的标识。由此,在金融沟通中,信息主要是指用来增进沟通双方对沟通事物了解的资料。它以声音、语言、文字、图像、动画、气味等方式表示出沟通事物的实际内容。如金融企业的产品宣传单、金融企业标识、产品价格表、营业大厅的背景音乐、企业宣传视频等。
信息内容是否准确,信息表达是否到位,信息传递是否及时,信息处理是否科学,信息组合是否有效,这些都将直接影响着沟通的效果。
2.情感
《心理学大辞典》中认为:“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
体验”。了解沟通过程中沟通对象的情感分类及特点,将有利于沟通的有效进行、服务的顺利开展。
沟通过程中,沟通双方的情感复杂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观察角度进行以下简单的分类。
『柒』 兴业银行与重庆农商行如何携手服务西南经济
2018年7月24日,兴业银行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在重庆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在产品、服务、科技、客户等多方面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兴业银行将发挥集团综合化经营优势,支持重庆农商行转型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双方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携手为西南经济中心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作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兴业银行今年适逢成立30周年。30年来,兴业银行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源,始终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和自身禀赋走差异化发展之路。2005年,该行创新推出同业合作品牌银银平台,开启与中小银行“共建、共有、共享、共赢”的发展之路,让现代化金融服务扩展到更多的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填补金融服务盲区,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满足“三农”金融需求,以差异化方式践行普惠金融。
近年来,兴业银行银银平台持续升级转型,围绕“一朵金融技术云+支付结算、财富管理、资产交易三大平台+银银平台国际版”战略,持续丰富与中小金融机构合作内涵,更加突出交易化、综合化,不断创新和丰富特色产品,助力中小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与民生。截至2018年6月末,银银平台合作法人机构1382家,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钱大掌柜”个人客户突破1100万户。
『捌』 为什么金融机构提高了金融素养就提高了社会责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消费者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版及教育活动,引导和培权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提高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努力促进行业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银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倡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关心员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员工职业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金融人才,创建健康发展、积极和谐的职业环境。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扶贫帮困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玖』 如何加强与央企的对接合作&建议 gov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与央企合作,是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为推进我市与央企的对接合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协调服务,通过推进与央企对接合作,聚集发展要素,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壮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央企的互动交流,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全面推动我市与央企的战略合作。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企业的主体作用。合作对象以央企为主,兼顾世界500强企业、军工企业、区域性、行业性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重点企业。
(三)互利共赢。充分发挥我市和央企的比较优势,通过对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工作重点
突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围绕做大做强企业,加强技术研发、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对接合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施“一企一策”。对来我市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央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先保障用地。优先保障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的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投资强度指标的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净地出让。
(三)完善配套设施。优先保证央企重大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汽等配套条件;优先调剂重大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产成品运输等生产要素予以重点调度。
(四)扶持合作项目。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享受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各项政策。央企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省级开发园区工业企业建设规费执行标准,享受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金融支撑。央企投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银企合作计划,开辟央企对接合作项目贷款“绿色通道”,协调银行在遵循信贷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为央企投资项目量身定制包括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六)加强涉税协调。新落地央企对接合作重点项目所形成的税收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可用于奖励项目企业,奖励方式与比例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确定,奖励资金用于其在我市的再投入。央企对接合作项目所购置的进口设备,项目所在地政府与口岸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相应税收优惠措施的政策指导、通关便利等工作。
(七)提供人才支撑。优先为央企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用于央企职工住房建设。帮助央企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困难。市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可为央企定向培养员工,毕业生优先满足央企用工需求。搭建毕业生与央企双向选择对接平台,为央企接收我市毕业生在就业手续办理、人事代理、户口落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八)对世界500强企业,军工企业,区域性、行业性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重点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的大项目,参照央企投资合作项目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把央企对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班子成员协同抓的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央企对接合作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协调服务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