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认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何在
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因为各种各样的经济变量,特别是金融变内量发生不确定的变化,进而容致使行为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本质上来讲,金融风险是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到的损失。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深入,国外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这对我国本土的金融机构构成较大的冲击和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唯有进一步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全球化化的发展。
B. 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是直接进行货币资金的互通有无,为什么金融机构还要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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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D.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4)金融机构要有诚心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E. 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与一般经济单位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经营内容是货币的收付、借贷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或与之相联系的各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关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金融机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金融机构的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严重政治或社会危机。
金融服务业与一般产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极高比率;所支配运营的资本规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相对其他产业高;属高风险产业。
F. 如何理解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
速度和结构。金融运行得正常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则货币资金的筹集,利率,对国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所起的作用也就明显,联系每个社会成员和千家万户,在稳定物价的基础上,通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从国内看,适时地调控货币供应的数量、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现代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货币资金运动、汇率,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发达的货币信用经济或金融经济,运用各种金融调控手段、结算等金融手段又对微观经济主体有着直接的影响,实现国际贸易、信贷,金融连接着各部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其次、各行业。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从而调节经济发展的规模,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宏观调控的间接化。而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面地反映成千上万个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金融是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结构和利率,它能够比较深入、引进外资,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从国际看,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求。
最后,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合理,货币资金运动导向物质资源运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货币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监督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的运行表现为价值流导向实物流、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纽带,同时。现代经济是由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成为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金融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金融业是联结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成为国家管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首先
G.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1、来 监管机构不同
保险的源监管机构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会),银行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的监管机构为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 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障规避社会和家庭风全与中等收益的理财工具。银行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与个人财富的保险柜,企业个人的融资机构,简单、安全与负收益的理财工具。证券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地;资本的重新分配,企业融资的直接工具。复杂、风险很高与高收益的理财工具。
3、 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的风险为零,因为寿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银行风险很小(但银行可以破产倒闭,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证券的风险很大(可以倒闭)。
4、 社会地位不同
保险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为银行,证券的社会地位最低。
5、买卖方式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以存款和贷款的方式进行买卖,证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进行买卖。
H. 诚信文化教育特点
诚信文化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文化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特点和成效
一是广泛性。诚信文化教育已纳入中小学多学科课程。据不完全统计,中小学思想品德、道德与法治、语文、政治、历史、心理和心理辅导等课程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诚信内容。
二是制度化。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守则、星级德育学校评估、学生操行分、优秀班级评选、三好生评选、等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中均明确提出诚信要求,考试作弊、借钱不还等严重失信行为还将计入学生档案。
三是多样化。中小学课内外的诚信文化教育活动形式多样。有国旗下的教育、主题班会、人生对话时间、专家课堂等宣讲类活动;有暖冬义卖、无人管理图书室、无人监考、课本剧等体验类活动;有诚信之星、东坡好少年、“我诚信、我骄傲”征文大赛等评选类活动等。
四是银校联动。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当地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学校诚信文化教育,初步形成“一人一校一队”等银校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问题
(一)系统性不够。诚信教育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小学阶段是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尤为需要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系统规划。尽管当前中小学多门课程中涉及诚信教学内容,但总体而言,各课程均是站在单学科视角下浅谈诚信,相关内容碎片化、分散化,学科之间没有相互衔接,缺乏从诚信感知、诚信认知到诚信行动的梯度安排,尚不能形成对中小学生的系统性教育。
(二)体验性不够。中小学的诚信教育仍以说教式或书本式的传统教育方式为主,体验式、趣味化、互动性的活动和平台较少,学生参与度和代入感不强,诚信认知不能通过体验式教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学生的诚信实践能力和诚信行为。
(三)融合性不够。一方面,从学校教育来讲,道德层面的诚信教育与一些实用性教育如法治教育、财商教育、信用教育融合不充分,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不能通过融合教育感知诚信在未来经济金融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花大力气推进校园诚信文化教育,但相关工作中,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与学校教育没有有效融合。“一人一校一队”校园诚信文化教育工作中,银行以自我为中心,大多是筹划一些完成任务式的活动安排,相关活动缺乏影响力和持续性,与学校对金融、法治的实用性教育需求和教育安排脱节,银校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和探索。
(四)师资教材薄弱。当前诚信教育的师资队伍,主要包括学校老师、金融机构宣讲师以及社会各界的自愿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学校老师有较高的教学技巧,但缺乏经济、金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金融机构宣讲师和自愿者没有接受过教学技巧的专业培训,不能将专业知识通俗易懂地转化为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教学方式,教育效果不如人意。同时,金融机构参与的校园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中,没有统一的宣讲教材和资料,需要宣讲老师自行准备,相关内容和展示方式简单粗糙。
I. 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尽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