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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应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6-11 16:48:32

⑴ 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现在已经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了,改征增值税了。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⑵ 非金融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是否缴纳营业税

2、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须遵循如下原则:

(1)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的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2)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权、权证以及封闭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LOF、ETF开放式基金买卖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

(3)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通过各种基金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也属于金融商品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

⑶ 股权转让要收 营业税吗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⑷ 非金融保险业转让解禁股需要交纳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是指发生的金融保险业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保险机构只要发生金融保险的业务,都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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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针对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股权行为的客体——对象的确定
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确定了公司的净资产就可确定股权转让的客体即标的。公司的资产包括资产与负债两部分,而资产又包括:1、流动资产;2、长期投资;3、固定资产;4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5其他长期资产;6递延税项。负债又包括:1、流动负债;2、长期负债;3、递延税项。
众所周知,处于运营中的公司的资产其变动是常态。为确定拟转让股权的标的——对象,就应当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并对基准日的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盘点,制作明确的资产和债务清单,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状态,再以该基准日的资产确定拟转让股权的股价。
为防止公司还有其他未予披露的对外负债,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出具承诺书,以保证公司除资产和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二、转让股权行为的内容——权利义务的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属无名合同,其订立与履行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移转股权权属和交付股权权能,受领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受领股权权属和权能,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⑹ 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需要交纳营业税,那么金融机构买卖股票要不要交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
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⑺ 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对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⑻ 非金融企业股票买卖是否交营业税

交营业税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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