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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举债担保自查

发布时间:2021-06-11 23:09:25

1. 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

赵红燕律师赵红燕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专等金融机属构可否担任保证人”这个问题。
一、有的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担任保证人。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的贷款或国家的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的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保证责任;
再加上《担保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担任保证入。
二、我们认为,中央银行不能担任保证人,其余的各专业银行均可担任保证人,理由是:《担保法》虽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但并没有对其自愿性的保证作禁止性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保证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2. 您们好!请问那位朋友知道担保公司自查报告怎么写

自查报告应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股东基本情况;3、股东及注册资本演变;4、单位组织结构;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6、分支机构情况;7、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8、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9、2009年度、2010年度年业务经营情况(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编写);10、2010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11、主要合作金融机构;12、主要资产;13、债权、债务情况;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5、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7、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并以具体数据说明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

3. 金融机构远程控制软件风险的自查报告怎么写

XXX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XXX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0]31号)的工作安排,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在即将开展的现场检查的前提下,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严谨性及重要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理解行业标准精神实质。我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实施细则、《X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业行业标准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行业利益。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自我约束及管理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公司是经自治区金融办XXXX年XX月XX日批准成立,开业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在XXX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的密切关注下,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累计发放贷款XX笔,合计金额XX万元,实现应收利息XX元。 我公司严格遵守贷款规定,具体做法如下: 1.严格按照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协议书、完善担保手续、发放贷款、贷后检查、到期收回贷款等一系列规范化操作程序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三会一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客户的资料进行详细准确的调查和审查工作,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三、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与贷款客户沟通,并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做了详细的贷前调查工作,了解到客户的难处,并根据不同的贷款客户规划出贷款方案。通过实际工作,了解更多的客户需求,不断积累经验,增加业务范围。加强同担保公司的团结协作、积极吸收和借鉴其他金融性小额贷款公司先进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以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健康稳健的为发展小额贷款行业而不断努力。
四、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省自身,为确保规范化服务,我公司制定了详尽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不断认真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内、外控制”,从健全制度入手,切实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并从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组织员工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国家相关政策学习了解并讨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及综合素质。要求员工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切实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
五、我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扎实,员工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全面性,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性。二是部分员工在服务方面对待顾客不够热情主动。
六、针对问题,制定对策。坚持以人为本,培育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和具有时代特征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加强员工业务学习,拓展业务水平,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严格检查制度,增强贷款诚信保障,杜绝违规操作及不良贷款的出现。创新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并对员工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金融业务知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相信我公司将在各级政府及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不断的积极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4. 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一些地方还存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等等。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法治意识,规范举债融资。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已比较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遵守和执行。在处理地方债务问题上,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二、是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应该做到“阳光化”,从发行、使用到偿还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来自人大、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一些地方违规举债融资现象的存在,和相关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有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重大,新预算法和相关政策已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尤其是国办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具体规定了相关事项,包括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机制响应和责任追究程序。

(4)金融机构举债担保自查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5. 法国、比利时怎么样防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6.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7.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8. 财政部通报哪些有关市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问题

财政部17日晚连发4份通报,公布云南、广西、安徽、宁波等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案例。相关地方政-府及时问责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对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涉及云南省的通报点名保山市、昆明市宜良县、楚雄州禄丰县、普洱市景东县等4个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以昆明市宜良县为例,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券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整改期间,相关承诺函被撤回。

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通报点名来宾市、贺州市两起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案例。注意到,上述两地均以市政道路、防洪堤、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整改期间,来宾市和贺州市政-府都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分别将已到账的7亿元和6亿元资金退回有关方面。

通报显示,除撤回承诺函、终止相关协议,上述地方还对多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记大过等处分。部分地市被要求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被全省通报。

相关地方政-府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通报后的后续呢。

消息来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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