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文献综述: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
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金融分业经营由此确立,并一直延续到今天。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下,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业务和其他服务性中间业务,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单一,不允许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直接投资,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被制约,也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
当然,我国分业经营模式在特定条件下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执法的加强和股市价值回归,我国的资金绝大部分被圈到了银行,不仅储蓄资金,就连保险资金,也大部分存在银行,工商企业的融资也主要由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形成目前金融业中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见1).这引出下面两个问题:资金存入银行是否就安全了?银行融资为主导的经济能否持续高速增长?答案其实不见得!
因为银行必须把大部分存入的资金贷出去,在我国企业资本金普遍缺乏、银行内部贷款的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银行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风险的认识还很不到位的情况下,贷出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变成不良贷款而引发诸多金融问题,而银行不良贷款最终还是由政府消化,由政府买单。因此,资金存在银行,对政府来说并不安全。其二,我国社会储蓄的配置,一直主要由银行进行,目前大约有80%以上的储蓄资源,通过银行配置到生产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如前所述,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中长期看难以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上,也就是说,银行配置资源的效率不高,这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个拖累。事实上,日本、德国等以银行融资为主导的经济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而英美等以证券市场融资为主导的经济则较好的表现。这表明从我国金融业现状能够得出变革金融经营管理体制和均衡发展金融各行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结论。
我国将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获得国民待遇,这将导致中资银行原有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意味着中外资银行间进入全面竞争时代。面对挑战,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在积极讨论金融产业应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显然,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关于中国金融业路径选择,金融界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湖南大学彭建刚教授认为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等西方国家做法将对国内现有的金融格局与稳定的金融形势造成巨大冲击国。著名经济学家王国刚先生认为由于在我国金融业中存在一个行政分管导致的“行政性分业体制”会阻碍实现跨行业的合并和组建混业经营机
构。,原因是现有这些金融机构都分别受不同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如果要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将会牵涉到大量国有资产评估,人事管理、行政级别等问题,加大了通过机构合并实现混业经营的难度,所以实现混业经营并非易事。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则认为外资银行基本上是在混业经营的框架下运作的,如果我国继续坚持分业经营的政策,则置国内外金融机构于不平等竞争的境地,因而应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化进程,推动银证、银保合作发展囝。总的来看,专家观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引入混业经营的时机选择,而对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则普遍认同。事实上,金融混业经营苗头初现。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已经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中银国际经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已经成为事实。虽然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对混业经营解禁,在相应制度安排不到位的情况下,事实上的混业已悄然萌动来。
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混业经营取向似乎得到普遍的认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共同的理念呢?其背后的动因是什么?我国的微观基础又怎样?我国该如何开展金融混业经营实现金融制度的变革?实行混业经营该如何监管?这些问题是本文将要面临和研究的主要问题,也将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而且,在我国目前金融运行形势面临重大变化之前,对金融改革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价,无论对丰富学术研究理论,还是对促进金融改革实践,特别是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2. 我国银行可不可以搞混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知识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三、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与风险
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因哈格进入证券业后加剧证券行情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业务历来是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的中介场所,银行业的介入将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银行业经营的证券业务若遭遇失败,其风险将由存款人乃至整个社会负担,这就可能使银行铤而走险,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见,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3.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的概念和区别
德意志银行与汇丰控股都是全能银行。
英国最大的银行集团汇丰控股,汇丰银行是汇丰控股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是有区别的:
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中的一种业务,而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这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全能银行的重要区别。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点,“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广义的全能银行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股东。人们常说的全能银行主要是指能够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不包括非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联合体或金融混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能够帮到你
http://www.yeqi.net/lunwen/html/?436.html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8%E8%83%BD%E9%93%B6%E8%A1%8C
4.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不能混业经营,但现在的保险和基金业务的销售是否违法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一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认为,该条规定同时也附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国内银行业屡屡突破分业经营的原则。
事实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门性规章文件批准小范围局部的混业试点。例如,2009年末,银监会曾下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开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
混业经营是大趋势,法律会跟着经济的发展而改变的!当然,目前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还有待规范。但方向是没错的。
5.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属于混业经营的什么方式
如果按照你提供的分类,我认为是银行母公司模式
6. 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从什么时候开始
不是混业经营而已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国和美国六七十年代的比较相似 虽然不允许混业经营但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 ,实际上效果和混业经营相似,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行单独经营 ,分业监管,所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隔离。
7. 混业经营如何分业监管
“银行号”基金公司已经呼之欲出,而随着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继挂牌,其未来的发展路径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团靠拢。可以说,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以及随之而来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过渡到“多元化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中国的金融业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 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早已经风起云涌。首先是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的混合,最近准许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就是一个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团是目前我国分业体制下混业经营的突出表现,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理论上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要远远多于分业经营。其中,系统内关联交易是最大问题。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包括系统内部交易,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以及系统内部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和抵押等。同时,还有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如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资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事实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影响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安全。此外,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具体体现。 目前看来,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的架构已经满足不了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需要。目前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各司其职,在各自领域的监管都比较明确,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机制的缺失使其难以对目前的混业趋势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现实发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现了目前监管体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适应市场要求,建立一套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混业经营有效监管的制度,便成为当务之急。 但是,现存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还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内完全打破这种体制还是没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难设想在短期内就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作很大的改革。在现有的框架上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才是最现实的选择。目前,首当其冲应该加强的就是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在这个方面,去年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已经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如何协调进行了明确,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显然是不够的,具体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发生挤兑、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及时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这方面还不明确,缺乏操作细则导致的就是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此外就是要加强央行在整个协调监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只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事实上,由于无法参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其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维护金融运行稳定的职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这个思路,在如何加强各个部门的协调监管方面,应该建立三个层面的协调机制。一是妥善处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二是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实质性的协调安排,三是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这在广泛的政府层面上,在宏观管理上处理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 从长远看,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的长效机制。目前,尽管各个部门已经开始合作,但是禁锢于传统的内部架构和行政级别,相互之间的合作还是互有牵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现监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监管最高权力机构,其监管权利将会覆盖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各个方面,其内部机构也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信托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进行监管。同时,中央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与国家金融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协商机制。统一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这样既能避免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当然,这一目标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为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陈伟
8. 混业经营模式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什么区别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行 保险 证券或信托等业务
而是通过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这些业务 比如光大集团
当然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过不同的部门既做银行 也做证券业务 这些部门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 分业经营的模式
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各业务的独立运作 避免相互干扰
9. 想了解一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哪些有没有私营的,不是银行,国企背景的!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行、保险、证券或信托等业务,而是通过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这些业务,比如**集团。
当然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过不同的部门既做银行也做证券业务,这些部门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各业务的独立运作,避免相互干扰。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