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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1-06-16 00:12:46

⑴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1)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银行金融机构

⑵ 申请开办银行提供的资料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①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成员5-9人。设董事长1人,为股份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③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任期每届为3年,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经理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④经理。
股份商业银行设经理(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
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人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f、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至少应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5、其他注意事项
a、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最后一点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即意味着,即使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前述条件,银监会也可以基于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状况的考虑而驳回其申请;也可能因适用对等互惠原则,而驳回设立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申请。
b、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c、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d、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e、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g、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h、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的,应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i、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j、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⑶ 人民银行可以向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⑷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协调规则

您好,国际注册高级金融分析师张锦,笔名:暮色天,为您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①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
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三、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
四、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六、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回答对您有帮助,请采纳。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本人扣扣咨询。

⑸ 非银行金融机构增资需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同意后才可进行吗

你好,必须到监管部门报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前归金融办管,现在叫做金融管理局。
要报本级以及上级审批,然后才能去工商。

⑹ 非银行金融机构能申请证券执业证书吗

1楼回答的有误导性,第一证券从业证书是要从事证券行业的基本证书,没有他是不能在“正规”证券机构上班的(包括证券咨询机构、经纪机构、承销发行等)
第二,申请职业证书,有两个要求必须通过证券从业基础+其他四门中的任意一门(基金、分析、承销、交易),其次需要在证券机构上班由证券机构给你申请。
第三,成绩永久有效(没有申请证书的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申请了职业证书,证书时间到期后两年不重也,证书失效。(比如,2010年1月申请2010年12月到期,如果到期后知道2013年12月没有继续从业,证书失效)

⑺ 非银行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证条件

依照《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考试获得通过后可向认证办公室提交资格证书申请。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逾期未进行证书申请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将获得成绩合格证明,相关信息将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备案。成绩合格证明两年内有效,银行业从业人员两年内可于6月、11月进行证书申请。

⑻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8)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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