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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激励约束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7 09:37:46

① 私营企业的激励机制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选择并且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我国私营企业在经历了20年的曲折发展之后,也逐渐意识到人才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方周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李兴勤在2001年2月9日的《成都商报》上坦言:“私营企业最怕过人才关,没得人才时,怕人才不来,人才来了又怕留不住。别看那么多私营企业红红火火,其实最容易垮掉,就是没有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根本办法。” 通过对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主要有激励机制灵活却又缺乏保障性的特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用人机制落后,用工形式任人唯亲
由于私营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可以模仿的榜样,可以拷贝的组织在中国只有两种:一种是家族,一种是江湖。无论是家族还是江湖,亲情和义气是他们所有的伦理规范,因而容易造成任人唯亲,在心理上排斥外来员工。在全部被调查企业中,业主本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2.7%,而在所有其他投资者中,又有16.8%是业主的亲属,这种产权结构是构成家族制企业的前提。对于非家族成员,用“家庭化”的方法把他们变为“准家庭”、“家庭式”成员的做法比较普遍。对于邻居、同乡、同学、朋友,私营企业主将他们植入家庭内部的“孝、悌”观念,把他们视为家人,以便他们能信守互助、互惠和信任的家庭价值观,将公共关系变为私人关系,从而促进企业的利益发展。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私营企业的“窝里斗”相当严重,小团体、小帮派意识严重削弱了整体战斗力。中国现代私营企业还没有形成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没有强大的凝聚力,这为企业的发展留下了后顾之忧。而现阶段,我国的许多私营企业在用人上有一个观点:“自家人总比外来人可信,把权交给他们放心”。从而形成很多私营企业都是“老子当董事长,儿子当总经理,老婆当财务主管”的以血缘、地域关系维系的劳动用工形式。即使私营业主重视人才的引进,但企业的核心职位都被内部人员占据了,这使外来人才感到缺乏用武之地,从而萌生去意。此外,这种任人唯亲的用工形式还容易在企业内形成“家天下”,导致人才对企业缺乏认同感,从而离开企业。
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通过对美国200多个工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影响人们工作情况和积极性的因素分为两类: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是指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的一些因素,它的缺乏可使职工产业较大的不满情绪甚至会引起怠工和辞职,激励因素是指与工作内容紧密联系的一些因素,如工作本身的挑战性,职业上的成长与发展,工作的责任与权限等,它可以使人对工作产生较大的满意感,并对人的积极性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员工产生持久、充分的工作满意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而,赫茨伯格认为,在各种影响因素下,工作本身的吸引力是最主要的。现阶段,我国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虽然能以优厚的物质条件招聘人才,但是很多私营企业在引进人才之后,由于企业自身运作机制上的问题,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以及宽松的工作环境,而这些人才恰恰又具有较高的成就需要,他们喜欢独立负责处理问题,从事具有适度挑战性的工作。因此,如果个人成就感得不到实现,人才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私营企业人才流失的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对人才的约束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私营企业知道运用高薪等优厚的待遇吸引人才或挖走其他公司的人才,但是他没有想到,被他挖来的人才,被其他竞争者挖走的风险相应也较高。因为利用高薪挖来的人,有可能被竞争者用更高的薪水挖走。例如,有一家私营科技企业,刚进的一名大学毕业生合同没到期就自动离职,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他们对此也无可奈何。在人才培训与开发上所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泡汤了。
3、企业主素质低下,忽视与员工的情感交流
私营企业主的文化水平具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一些受过较高教育的青年人正越来越多地投身到私营企业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文体层次较低,素质较差。根据四川省对200个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私营企业主占总数的比例仅为14%,受过中等教育的占80.2%,受过小学教育的占4.2%,文盲占1.4%;湖南省对196名私营企业主的调查表明,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11.22%,受过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分别为42.35%和39.80%,受过小学教育的占6.63%,由此可见,在我国私营企业主群体中,以受过中等教育的人为主,几乎占到80%以上,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人仅占10%强。而且在这些私营企业主中很多都出生于农民,小农意识严重。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他们往往把企业中的人视为机器的附属物,当然就听不得员工说一个“不”字。这种专横的管理方式造成了劳资关系紧张,虽然私营企业也高薪聘用了一些专门的管理人才,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采纳这些管理人员的建议。
4、忽视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保障
我国私营企业在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体系的建立相当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空白。很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将社会保险看作是企业的多余开支,不参加社会保险,据保险公司调查,私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任何保险的占92%以上。据调查资料显示,在私营企业中,当员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30.6%,工资全部扣除的占6.5%,还有62.9%的要被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3的人由企业支付, 9.8%的人由企业支付一部分,另有23.5%需要由自己支付。当职工生病不能工作时,有37.1%的人工资照发,有18.5%的人要被扣除部分工资,还有31.5%要被扣除全部工资,另有12.9%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养老问题,有27.4%的职工所在私营企业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其余均未参加。从上面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主只顾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而没有考虑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使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感,从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使企业的发展受到阻碍,私营企业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必须注意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员工解除后顾之忧。 每一种游戏都有它自己所遵循的规则,私营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的设计也不是凭空想象,无章可循的,基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麦格雷戈的X理论与Y理论,山姆的期望理论以及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归纳来讲,私营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激励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
许多企业处理问题不公正,结果不该走的人走了,该走的人没走。要做到公正,正确评价是第一位的。否则评价不准确,该激励的没有激励,不该激励的却给予了激励。这样必然产生不良后果。应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激励。
2、激励必须坚持效用最大化原则
一项激励措施,其手段和方式不仅要有利于企业的短期利益,更要有利于长远利益。日本著名企业家、索尼公司总裁盛田昭夫认为:“对有功之人应给予奖金,而不是地位,地位应给予那些有相应才华的人”。
3、激励必须坚持物质利益必要性的原则
要深刻的认识到,企业的活力来源于合理的利益结构。日本的员工为什么那么拼命的干?他们是靠工资、高奖金、高退休金、高交际费和高社会地位。企业的利益好,人人受益;反之,人人都要付出代价。
4、激励必须不断创新
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激励方式也应不断创新。如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个体激励、榜样激励、竞争激励、压力激励、目标激励、情感激励等,应不断有新内容,新形式。
5、激励必须有规范性、系统性和连动性
企业人员结构复杂,没有健全的激励制度是不行的,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才。如IBM对员工的激励就非常成功。
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讲究对人的行为的进行全过程的激励。如职业发展机制、人才生长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双向选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市场调节机制等,管理者应对所有激励行为进行调节,使其朝着有序、有利、有效的方向发展。
实施激励时,虽然激励的是某一个人,但它对所有的人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在企业内形成相互激励的连动效应。 俗话说:“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由于不同层次的员工的需要是不同的,不能千篇一律地用同一种激励方式,因此中国的私营企业要从不同的需要出发制定有效的激励方法。
1、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
激励的作用对于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如经理人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家才能属于个人,如果“激励”不足,这样的人像“天生匮乏”一样供给不足。
主要的激励方式有年薪、情感等其他方式。
(1)年薪制。从理论上说,年薪的均衡价格通常在要素市场上确定,是高级人才的心理价位(供给方)和企业岗位薪资(需求方)博弈的结果。高级人才一旦得以与心理价位基本一致的年薪,就可以认为该年薪对其有激励作用。为突出激励作用,年薪又分为底薪(按月发放)和加薪(相继发放),底薪是对其正常劳动的承认,加薪是对其经营业绩的承认。加薪既具有激励作用,又体现了约束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传统的人力资本理论,由于人力资本的流动性使得人力资本不具有抵押性,而且人力资本往往会采用“偷懒”等方式“虐待”非人力资本。
(2)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一种可行的长期激励方法,它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激励和约束的均微问题。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企业中的高级人才提供的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5年,按照某一预先设定的价格——一即所谓的“执行价格”,购买本企业的股票。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是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通常,股票期权只允许持有者享受股票升值所带来的收益权,一般不支付股息。
(3)情感待遇等其激励。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的激励,都要使企业和它的管理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也是人,他们也有各种不同的需求,因而,要留住人才,需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因此,与培育企业文化相结合,采取其它一些增加企业凝聚力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温州经营服装的美特斯邦威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技术骨干,曾经让他们入股,但他们钱不多,不愿意投资入股,董事长周成建曾经想到送股,但后来改由公司购买高档住宅送给骨干,骨干非常满意。因为住房是看得见、摸得着,掌握在自己手中,比受赠股份来得更实在。
2、普通员工的激励
激励的运用是以人的需求为突破口的,它通过满足组织成员的需求以促进其工作积极性。针对管理过程而言,我们不妨把激励方法归结为三种模式:
目标激励模式。恰当适度的目标是激励工作的前提。心理学家洛克在1967年提出一种论点,认为争取达到目标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最直接动机,外来的刺激因素,如奖励、对工作结果的了解、社会压力等,都通过影响目标再影响动机,霍尔等人于1970年更论证了设置目标可起良性的心理循环作用。目标促进努力,努力产生成绩,成绩增强自尊心和使命感,从而产生更高的目标。
参与激励模式。在管理过程中,通过使组织成员对组织管理活动的参与,从而增加他们对组织目标的自我关注,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主动性,显示出更高的生产效率,加快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实现。
成就激励模式。通过提职、提薪或提供更良好的工作条件等方式,进一步激发那些对组织目标的完成做出积极有效工作的成员的工作热情。
具体运用到私营企业中,可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信任激励。一个社会的运行必须以人与人的基本信任做润滑剂,不然,社会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转。对于私营企业来讲,信任是经营者和员工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它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振,有助于单位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形成。经营者对下属的信任体现在平等待人、尊重下属的劳动、职权和意见上,这种信任体现在“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上,而且还表现在放手使用上。只有在信任基础之上放手使用,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掘人才的潜能。摩托罗拉的高尔文家族文化就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信任就是对员工个人尊严的肯定。
(2)职务激励。对一个德才兼备、会管理、善用人、能够开辟一个部门新局面的可造之才。就应及时地提拔重用,以免打击了“千里马”的积极性,作为一名私营企业的领导就是要有识才的慧眼,不可因自身的私利,而对身边的人才“视而不见”。压制和埋没人才只能让自己的企业蒙受损失。“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作为私营企业的领导一定要有“胆识虎龙,无私辨良才”的胆识,这才能齐聚本地贤士、广纳八方英才。
(3)群体激励。群体激励是个人在群体活动中受群体关系的影响所形成的激励。在一个人人进取向上和充满温情的群体中,个人会受到群体力量的激励而不甘落后,从众一致,积极苦干。创造“爱”的气氛、“美”的环境,真正把企业办成“职工之家”,职工就会感到离开群体将会丧失自己的社会性,甚至难以生存。日本企业家盛田昭夫说过:“企业家最重要的任务是在于培育职工之间的健康关系,在公司中产生一种大家族的整体观念。” 这种在企业内部创造友好合作与互相帮助的群体文化氛围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就被称之为“团队精神”或“团队文化”,驱使着每个职工自强不息、进而对企业产生信赖感、归宿感和责任感。
(4)情感激励。“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情感是影响人们行为最直接的因素,人都有渴求各种情绪的需求。特别是对于家族制企业,要想调动家族外的员工的积极性,就要首先在感情上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支持、互敬互爱、团结融洽的家庭式氛围;增强对本单位的归属感。“用心换心”是营造一致利益的最好的办法。“卓有成效的企业福利需要和员工达成良性沟通”,上海贝尔公司谢贝尔一语惊人:“要真正获得员工的心,公司首先要了解员工内心的需求。”
(5)目标激励。目标是组织对个体的一种心理引力。目标作为一种诱因,具有引导和激励的作用。一个人只有不断对高目标追求,才能启发动其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正如一位哲人所说“目标和起点之间隔着坎坷和荆棘;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只能用奋斗去同统一。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想干一番事业,并寻找机会施展自己的才能。很多效力于私营企业的人,看中的就是私营企业不同于国企的灵活的用人机制,不以资历论英雄。因此私营企业就应该抓住他们这样的心理,努力的满足人才这一自我发展的愿望。

② 如何建立企业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年终将至,又到了发奖金的时候,心里没数啊,觉得很烦火,都迈入管理时代了,很多企业还暗箱操作,气愤。为此,特发表几年前写的一篇文章,以此教育那些所谓的企业家。 MBA的理论认为,企业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且更多地取决于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的企业家、管理层能力及其发挥的程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并指出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实对民营企业也是实用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留住人才,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去搞好经营已是迫在眉睫之事;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促使他们勤勉尽责,不滥用权利,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已显得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就企业建造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谈两点看法。 一、激励机制分为利益激励和精神激励 利益激励是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核心部分。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层作为现代企业的领导者、推动者,是企业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同时也是一种特殊而又稀缺的资源,其人力资本价值很高。因此,要发挥经营管理层应有的功能作用,就应当承认其特殊的劳动价值,把他们的利益和一般职工的利益区别开来,做到拉开收入差距,提高其经济收入。其次,应当改变企业经营管理层收入形成的方式。比如股份制公司的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该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他经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该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具体操作可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可以采用年薪制和股权分配制的形式:(1)年薪制。实践证明,如果经营管理层的收入不能与企业经济效益保持同步增长,他就会逐渐丧失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积极性,甚至可能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损害企业利益来增加自己的收益,以求得充足的补偿和心理平衡。而年薪制将经营者的工资与一般职工的工资分开来,其中很大部分和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这就把经营者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结合在一起,因此有利于发挥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年薪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薪,二是经营目标风险收入。前者是用于解决经营管理层的基本生活问题,后者是对管理层经营管理工作的报酬,同时也是衡量其能力的标准,企业经营管理得越好,经济效益越佳,经营风险收入就越高;经济效益不好,经营风险收入就低,甚至可以为零或负(即:不仅没有风险收入且风险收入可能为负数,负出部分将从基薪中扣除)。在实践中,基薪应当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近,经营风险收入则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受基薪水平限制;(2)股权分配制。这种方式是企业将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或股票让渡给经营管理层持有,在企业扩股时可以有优先认股权,管理层可以通过股份或股票的升值获得部分收入,而该部分收入又与企业经营业绩及成长性密切相关,从而使经营管理层的收益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起来。在全国的大型企业中,长虹和海尔为股权分配制的典范。但是,鉴于目前的收入水平,经营管理者们不一定都能拿得出可观的收入积累购买本企业的股份或股票;即使能购买,要达到通过股权取得的收益足以激励经营者勤勉尽责的程度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在这方面,企业还须慢慢探索,但值得指出的是,国外的公司大都通行这种做法,还给予高层经理人员以股票期权,即允许他们在未来若干年以现在的市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这种给付期权的方式使得经营者的报酬更富有弹性和激励性,能有效促使经营管理层与企业的长期发展共存共荣。 精神激励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层激励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只有把利益激励与精神激励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和持久的效果。首先应当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中国进行WTO,国外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涌入国内,作为国内企业,经营管理层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都应当意识到自己肩负着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正如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所说:“企业家在面对一件事情时,必须要有我为什么要做它的强烈的使命感,这样才会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其次是要倡导和培养真正的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学习精神和强烈的成就感。在企业取得优秀成绩时,对成功的经营管理者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尊重企业管理者,使其享受经营成功的精神乐趣,形成积极向上的动力,同时无形中也会产生不进则退的社会压力。 二、约束机制的构建:以监督为核心 有了良好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经营者的约束机制非常的重要。首先是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健全的权力约束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采用所谓“三会四权”的制衡结构。“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是指股东会的最终控制权、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理的经营管理权。约束机制要充分、严格的按照《公司法》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制订各自的工作细则,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经营者的约束机制还必须有严格的监督体系。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体系应该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股东的监督。它的日常工作是由监事会来承担的。监事会的权利来自股东会的授权,因此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对企业和经营管理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使股东能够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并防止经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联企业的非正当交易转移收入等,一般都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中设立独立于经理部门之外的财务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2)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一是通过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进行监督。他们既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又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工会对企业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3)党组织对党员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纪律监督。企业党组织除搞好自身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外,还必须发挥其保证监督作用。特别是监督党员高层经理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党规,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4)法律法规的监督。国家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疏忽和故意合谋造成企业经营失败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管理者采取相应的法律惩罚,从而规范企业和经营管理层的行为。

③ 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3)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激励约束制度扩展阅读:

民营经济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开始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1)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产权多元化和产权明晰,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民营经济的运行机制最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充分,因而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民营经济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的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

(5)民营经济有助于调动多种积极性。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所以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6)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经营、管理人才。

④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⑤ 如何制定一套民营企业(非上市公司)期权激励计划

企业作为资源配置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实体,是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一个效率高、可持续发展的成功企业,一般具有相互制衡的两种内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所在,缺乏激励机制经营者将丧失生产的积极性,企业效率必然低下;约束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制动器,缺乏约束机制企业行为会发生扭曲,难以稳定发展。两个方面相互依赖,相互制衡,构成了完整的企业内在运营机制,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必要前提。
在私人企业中,资本所有者就是企业经营者,“资本家”与“企业家”职能合一,业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会刺激其努力工作,激励机制健全自不必说;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业主会谨慎决策,尽量规避风险,“自己监督自己”,约束机制自然完善。因此,在古典企业中不存在动力不足和行为扭曲的问题,企业会良性运转,除非业主能力有限。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尤其是其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情况就不同了,近些年来当代经济学中的“代理理论”对此作了深入精辟的分析。
代理理论认为: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委托人(Principal)与代理人(Agent)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但在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况下,契约是不完全的,必须依赖于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而这是一种风险,因为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可能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种风险被称作“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以代理理论来分析现代企业,可以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是委托人,经理层作为经营者是代理人,股东和经理层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偷懒(Shirking)行为,即经营者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即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其努力是负方向的。之所以产生以上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即所有者无法象经营者本人一样了解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换言之,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督,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偷懒和机会主义两种行为即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十分必要。
显然,克服或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关键是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经济学家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的说法,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和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代理人偏离正道的活动。具体来说:(1)委托人只能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形成激励机制,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偷懒行为;(2)委托人通过信息的交流建立监控(约束)机制,将代理人的能力逼迫出来,从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这实际上就是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设问题。
二、激励机制与股票期权计划
所谓激励机制,实际上就是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偷懒问题,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的制度性安排。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投资者(资本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激励机制一般包括精神满足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经营者作为职业企业家,当然关心名誉、职务、社会地位等精神方面的满足,但更重要更直接关心的则是物质利益即报酬的多少。
传统地,经营者从企业获得的报酬一般由合同薪水、奖金、利润分成等部分组成。许多国家大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实行的是年薪制,薪金标准由不同的方法确定;除薪水外,各种各样的奖金也是企业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按照企业经营状况发放季度奖或年度奖,有的只有年度奖;一些企业还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作为企业家收入的一种方式,即把奖金与业务成效挂起钩来,按照业绩分享企业利润。总之,薪水、奖金、利润分成等合同收入构成了对企业家努力的报酬,是企业激励机制的基本实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激励有一个缺陷:容易导致企业家的短期行为。企业家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为了多获得报酬,在任期内可能倾向于放弃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从而给所有者利益造成损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为了克服企业激励机制的这些缺陷,刺激企业家长期经营的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企业在激励方面进行了创新,把股票期权引入企业机制,形成了所谓的“股票期权计划”,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交易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标准的股票期权和约于1973年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则是将股票期权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是指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享有以某一预先

⑥ 急求中国银行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

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股权激励

1、银行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避免经理层损害股东的利益;(2)如何使经理层努力、有效地工作,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回报。

2、内部控制和股权激励在银行治理中的作用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股权激励制度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两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内部控制和股权激励对于保证商业银行高效有序运作十分重要。

(1)内部控制的作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应有之义。其作用有三:一、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保障股东和储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确保银行合法、规范运营,避免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三、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风险管理的前提,是提升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保障。

(2)股权激励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措施,通过将员工(主要是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价值联系在一起,为公司员工提供创造股东价值的动力。员工持股使员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解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冲突的问题,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矛盾,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缓解委托代理矛盾。

在中国入世后WTO背景下完善公司治理,有必要考虑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通过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促进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和整体竞争。

2002年,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浦发银行成功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和外籍董事,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持有我行4.62%的股份,成为我行的第四大股东。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我行的完善公司治理,借鉴国外银行经验,按照逐步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标准,努力建成一家国际上比较好的现代商业银行。

三点建议

1、金融企业:可否实行股权激励

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有必要实行股权激励。从国外经验看,商业银行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行业,人员的流动率非常高。尤其是高管人员。数据表明,国外实行股权激励的行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与金融业,两者约占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量的近一半以上,而美国银行业拥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比例高达10-15%,远高于工业企业3-5%的比例。

2、股权激励实施方式:全员还是高管

从严格意义上说,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是不同的两种激励模式。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两种股权激励方式都需要建立,考虑操作性,建议先推行员工持股,在适当时机推行高管持股。

3、具体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仍面临一些政策障碍。

例如《公司法》第12条规定:“一家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

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78条规定:公司注册必须采用实收资本制;

第149条规定:禁止库存股。这些规定,造成公司不可以直接回购和投资自己的股票,不能保留库藏股构成股票来源。

又比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高管持股任职期内得转让;而《证券法》第68至70条款规定高管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这些都对高管持股造成障碍。

针对上述一些障碍,建议在“实收资本制”、“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期内持股”等相关规定适度放开。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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